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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知自己无力偿还款项还向原告借款,助力民间借贷纠纷追回十万余元

问题描述

明知自己无力偿还款项还向原告借款,助力民间借贷纠纷追回十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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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观点分析

1、原告诉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昭燕到庭参加了诉讼。

被告的法定代理人梁有家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庭应诉。本案已审理终结。

2、本案中,原告向借款平台借款169000元,款项汇至原告在光大银行的银行卡内,再把银行卡交被告使用,被告在使用银行卡内的借款时未能按约定还款,上述借款及还款等系列民事活动,并不属于纯获利的民事行为或者与其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3、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四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第五百七十七条、第六百七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返还借款本金173472.63元及支付利息2045.38元,两项合计175518.0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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