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是指公民之间,公民与非金融机构企业之间的借款行为。由一方向另一方出借了款项,另一方负有还款义务。但是实践中,往往存在“借钱容易还钱难”等现象,因此容易产生纠纷。
若无法协商解决,则需要通过诉讼等方式解决。若通过诉讼,则需要确定管辖法院。民间借贷纠纷属于合同纠纷。根据法律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
履行地点不明确的,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履行地。对于接受货币一方,如果合同成立并生效后,贷方(出借人)未能按照约定出借款项,借方作为接收货币的一方,应为合同履行地,可以要求贷方按约定出借款项。
如果是贷方履行了出借金钱义务后,借款人在借款期限届满后未履行归还借款的义务,贷方就是接收货币的一方,贷方可以向自己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借款人归还借款。
除此之外,借贷双方当事人也可以约定法院管辖。
石家庄****有限公司与马某素有业务往来,未签订买卖合同,截止到2019年12月12日,马某尚欠石家庄****有限公司货款180000元未付,多次讨要未果。后原告诉至公司所在地晋州市人民法院,被告对其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关于"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确定案件管辖法院。本案晋州市人民法院既不是合同履行所在地法院也不
一般年轻律师都是从简单的民间借贷案件开始代理,但民间借贷案件并不都是简单计算的案件,笔者代理的民间借贷案件基本是疑难案件,案件往往一审二审,再审重审,能折腾好几年还在继续。本文的民间借贷案件就是一起涉嫌套路贷,涉及刑事案件的旷日持久的民间借贷案件,委托人于某某多年来身陷套路贷,早就上了当地法院多起案件的黑名单,其中与职业放贷人方某某的借贷纠纷尤为离谱,原本只是借款20万,几年后一拉银行明细竟然
????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居民收入较快增长,营利性的民间借贷发展迅速,基于当事人趋利避害的心理状态,其为追求高额回报,刻意规避法律,特别是在利息先于扣除即俗称“砍头息”的问题上体现的尤为突出。所谓的“砍头息”是指出借人借给借款人10万元,但在给付借款人款项时直接把利息2万元扣除,给了借款人8万元,而借款人则给出借人出具了10万元借据的情形,即借据记载的数额大于实际借款的数额。虽然关于“砍头息
民间借贷未约定还款顺序时,所还款项是利息还是本金,或者是其他费用? 案例:(2017)桂0102民初4898号民事判决书,2012年3月15日蒋某向杨某借到本金11万元,约定利息每月3300元,未约定还款日期;2015年2月15日双方重新注明蒋某向杨某借到本金17万元,利息每月5010元并于2015年8月15日一次结清,如超过此期限按每月5%计息,本借款如发生诉讼纠纷,所产生律师费、诉讼费及相关费
1、重视直接送达工作。针对借贷纠纷案件中被告庭前离家,不积极出庭应诉及拒收裁判文书等情形,以直接送达代替一般案件中采用的邮寄送达或电话通知送达的方式。直接送达上门接触被告一方及其家属,对查明案情、动员家属作好配合工作具有实效,并能为日后双方调解创造机会。2、加大对借贷关系合法性的审查力度。我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规定“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
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情简介2021年10月,我方当事人因为一件民间借贷的案件找到我,要我为他代理此案件。起初我认为这只是一个很普通的案件,但当事人提交给我们的证据,只有一张10年前的借条,甚至连转账凭证都没有,本来是一桩再简单不过的民间借贷案件,但这个案件早已过了法定的诉讼时效,也就是说如果对方当事人以此为由来进行抗辩的话,我方当事人必然会承担不利的诉讼后果——败诉。在与当事人说清楚了这个案件的
当下,情侣间相互给付财物的现象非常普遍,双方关系亲密时,对频繁的经济往来毫不在乎。甚至,以此标定相互的信任、感情的深度。一旦情感生变,财产纠纷往往随之爆发。为提示情侣理智对待感情,减少情侣间民间借贷纠纷发生,二中院对近年审理的涉情侣间民间借贷纠纷上诉案件进行了专题调研。概况、特点、起因、建议一、案件基本情况近三年,二中院审理的涉情侣间民间借贷纠纷上诉案件的数量稳中有增,分别为2017年15件,20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曾雄华与被执行人曾长*间民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5年6月23日作出的(2015)涟民一初字第710号民事调解书确认:一、由被执行人曾长*偿还申请执行人曾雄华借款本金500万元,并从2015年6月23日起就本金500万元按月利率2%计付利息至清偿之日止;二、被执行人曾长*负担本案受费234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28400元;三、被执行人曾长*负担本
民间借贷可以在原告住所地起诉吗
律师观点分析上诉人(原审被告):陈××。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委托诉讼代理人:潘××,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一、案件基本情况原告李××与陈××系朋友关系,因陈××称其小姑子有渠道向不特定的公众提供借款,并且可获得高额回报,于是让李××也一起投资,李××一共向陈××提供了款项20万元,刚开始都是很快就还本付息,一个月后陈××开始拒付款项,于是
打官司涉及到管辖法院的选择问题,经常有人问,是该去原告还是被告住所地起诉呢,我国民事诉讼法对管辖做出了明确的规定。民间借贷纠纷的管辖,分为以下情况:如果双方签订的借条、借款合同、借款协议约定了发生纠纷的管辖法院,那么债权人就只能向约定的管辖法院提起诉讼,不能向原告所在地起诉;如果双方没有签署借条、借款合同或协议,或者借条、借款合同中没有约定管辖法院的,债权人可以向被告的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人民法
一、民间借贷纠纷有举证责任的原告未到庭的怎么办民间借贷纠纷有举证责任的原告未到庭的,经审查现有证据无法确认借贷行为、借贷金额、支付方式等案件主要事实的,人民法院对原告主张的事实不予认定。二、相关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负有举证责任的原告无正当理由拒
民间借贷的诉讼,如果能在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对于原告的诉讼成本会有效的降低,但是在诉讼过程中,很多当事人会被法院告知应该在被告住所地法院起诉。本文列举法律依据,说明原告住所地对于民间借贷的诉讼有管辖权。《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定借款合同履行地问题的批复》法复[1993]10号,即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确定贷款
律师观点分析1、原告诉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昭燕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的法定代理人梁有家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庭应诉。本案已审理终结。2、本案中,原告向借款平台借款169000元,款项汇至原告在光大银行的银行卡内,再把银行卡交被告使用,被告在使用银行卡内的借款时未能按约定还款,上述借款及还款等系列
律师观点分析案情:2017年1月18日,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向原告借款60000元,约定借款期限为2017年1月18日起至2017年6月18日,期限为5个月,于2017年6月18日一次性付清,并约定如逾期未还款,需要支付借款总额百分之十的违约金,并承担债权人为实现债权产生的一切费用。原告于2017年1月18日通过中国建设银行个人账户分两次(一次50000元,一次5600元)向被告转账55600元,
律师观点分析 2021年我办理的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该案情较为简单,系甲乙双方从投资关系变成借贷关系后,因一方未能归还款项,债权人向法院起诉要求归还借款。 因为早期转账时是以投资款的名义进行转款的,所以在双方确认投资款转变为借款时,需要双方重新就款项的性质进行约定,故需要借条这样的证据予以证明。双方重新签订了借条,并且约定了如债务人未能及时归还钱款
民间借贷纠纷立案后,接下来就是等待法院开庭通知。《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在开庭前三日通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公开审理的,应当公告当事人姓名、案由和开庭的时间、地点。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开庭审理前,书记员应当查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是否到庭,宣布法庭纪律。开庭审理时,由审判长核对当事人,宣布案由,宣布审判人员、书记员名单,应当告知当事人有关的诉讼权利义务,询
一般,民间借贷虚构用途或明知没有能力还款而借贷或非法吸收公众资金等情形的,涉嫌犯罪,可以报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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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安全及避免不必要纷争,以下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如果雷同,可以我们联系,我们将予以撤销。) 一、基本案情 1、原告诉称 2013年5月,高老诉称:孙某与我于2010年9月17日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我将位于北京市丰台区601室卖给孙某,成交价格为2000000元,并于当天办理了过户手续。事实上,该合同是在我受到孙某欺诈的情况下才签订的,应是无效合同。故起诉请求:1、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