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事实从2018年4月开始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款合同》就多次向原告借款,《借款合同》均约定借款利息由签订本合同之日按银行借款利率四倍计算,按日支付至还清借款为止,每份借款合同均附有《收据》。
被告出具《借款合同》后未偿还借款本金和利息,原告遂提起本案诉讼。
原告的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返还借款本金1979000元。
2、判令支付以上借款利息合计661760.61元。(暂计至2020年12月19日,以上利息要求计至款项清偿之日止。
利息共计九项。
第一项利息以261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4月28日至2019年8月19日的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标准四倍计算。
2019年8月20日起,按照全国人民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至款项清偿之日止。
第二项利息以97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8月16日至2019年8月19日的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标准四倍计算。
2019年8月20日起,按照全国人民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至款项清偿之日止。
第三项利息以194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9月21日至2019年8月19日的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标准四倍计算。
2019年8月20日起,按照全国人民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至款项清偿之日止。
第四项利息以280500元为基数,自2018年10月18日至2019年8月19日的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标准四倍计算。
2019年8月20日起,按照全国人民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至款项清偿之日止。
第五项利息以487500元为基数,自2018年11月4日至2019年8月19日的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标准四倍计算。
2019年8月20日起,按照全国人民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至款项清偿之日止。
第六项利息以97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11月10日至2019年8月19日的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标准四倍计算。
2019年8月20日起,按照全国人民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至款项清偿之日止。
第七项利息以97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12月8日至2019年8月19日的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标准四倍计算。
2019年8月20日起,按照全国人民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至款项清偿之日止。
第八项利息以271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5月8日至2019年8月19日的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标准四倍计算。
2019年8月20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至款项清偿之日止。
第九项利息以194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7月27日至2019年8月19日的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标准四倍计算。
2019年8月20日起,按照全国人民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至款项清偿之日止)。
3、该案保全费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借款详情
1.2018年4月28日,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款合同》,载明:本人因资金周转今借到原告30万元整,借款期限从2018年4月28日至2018年10月28日。
2.2018年8月16日,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款合同》,载明:本人因资金周转今借到原告10万元整,借款期限从2018年8月16日至2020年6月16日。
3.2018年9月21日,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款合同》,载明:本人因资金周转今借到原告20万元整,借款期限从2018年9月21日至2020年6月21日。
4.2018年10月18日,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款合同》,载明:本人因资金周转今借到原告30万元整,借款期限从2018年10月18日至2020年6月18日。
5.2018年11月4日,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款合同》,载明:本人因资金周转今借到原告50万元整,借款期限从2018年11月4日至2020年6月4日。
6.2018年11月10日,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款合同》,载明:本人因资金周转今借到原告10万元整,借款期限从2018年11月10日至2020年6月10日。
7.2018年12月8日,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款合同》,载明:本人因资金周转今借到原告10万元整,借款期限从2018年12月8日至2020年6月8日。
8.2019年5月8日,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款合同》,载明:本人因资金周转今借到原告30万元整,借款期限从2019年5月8日至2020年6月8日。
9.2019年7月27日,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款合同》,载明:本人因资金周转今借到原告20万元整,借款期限从2019年7月27日至2020年6月27日。
还款详情
1.就第一笔借款,温某以其尾号为9306的中国xx银行账户代原告向被告转账261000元。具体为:2018年3月15日转账3万元、2018年3月31日转账97000元、2018年4月8日转账2万元、2018年4月10日转账2万元、2018年4月29日转账94000元。
2.就第二笔借款,原告于2018年8月16日以其尾号为6145的中国xx银行账户向被告转账97000元。
3.就第三笔借款,原告于2018年9月21日以其尾号为6145的中国xx银行账户向被告转账97000元、97000元,共194000元。
4.就第四笔借款,温某于2018年10月18日以其尾号为2849的中信银行账户代原告向被告转账186800元、93700元,共280500元。
5.就第五笔借款,原告于2018年11月4日以其尾号为6145的中国xx银行账户向被告转账10万元、10万元、47500元。
温某于2018年11月4日以其尾号为9306的中国xx银行账户代原告向被告转账81800元、71000元,于2018年11月5日向被告转账87200元。
以上共计487500元。
6.就第六笔借款,原告于2018年11月10日以其尾号为6145的中国xx银行账户向被告转账97000元。
7.就第七笔借款,原告于2018年12月8日以其尾号为6145的中国xx银行账户向被告转账48988元。温某于2018年12月8日以其尾号为2849的中信银行账户代原告向被告转账48012元。
以上共计97000元。
8.就第八笔借款,原告于2019年5月8日以其尾号为6145的中国xx银行账户向被告转账271000元。
9.就第九笔借款,2019年7月27日,原告通过支付宝向被告转账97000元。
借款交付情况有银行交易明细清单及支付宝支付交易明细证明予以证明。原告自认在出借款项时预扣了利息,故实际借款金额与《借款合同》不符。
温某到庭接受询问,称自己为原告前夫,确认代原告向被告支付借款。
办理过程
原告于2020年12月2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被告名下价值1979000元的财产,本院依法作出(2020)粤0113财保240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被告名下价值1979000元的财产。
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其放弃抗辩和质证的权利。
判决结果
被告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原告偿还借款本金1979000元及支付利息(利息计算方法:
1.以借款本金261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4月29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四倍的标准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时止按年利率15.4%的标准计算;
2.以借款本金97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8月16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四倍的标准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时止按年利率15.4%的标准计算;
3.以借款本金194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9月2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四倍的标准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时止按年利率15.4%的标准计算;
4.以借款本金280500元为基数自2018年10月18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四倍的标准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时止按年利率15.4%的标准计算;
5.以借款本金487500元为基数自2018年11月5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四倍的标准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时止按年利率15.4%的标准计算;
6.以借款本金97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11月10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四倍的标准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时止按年利率15.4%的标准计算;
7.以借款本金97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12月8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四倍的标准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时止按年利率15.4%的标准计算;
8.以借款本金271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5月8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四倍的标准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时止按年利率15.4%的标准计算;
9.以借款本金194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7月27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四倍的标准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时止按年利率15.4%的标准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963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被告负担。
律师观点分析案情:2017年1月18日,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向原告借款60000元,约定借款期限为2017年1月18日起至2017年6月18日,期限为5个月,于2017年6月18日一次性付清,并约定如逾期未还款,需要支付借款总额百分之十的违约金,并承担债权人为实现债权产生的一切费用。原告于2017年1月18日通过中国建设银行个人账户分两次(一次50000元,一次5600元)向被告转账55600元,
律师观点分析原告蒋XX与被告杨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7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9年9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蒋XX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徐XX、项XX和被告杨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蒋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被告杨X归还原告蒋XX借款本金245000元,并支付利息(其中,本金200000元的利息自起诉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本金
民事答辩状 答辩人:肖XX,男,1966年5月24日出生,汉族,现住湖南省株洲市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身份证号码:略,联系方式:略。 委托代理人:冀黎,湖南湘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对上诉人不服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湘0202民初2808号判决提出上诉,作出如下答辩:一、上诉人
可以报警,对方欠钱的,债权人可以向法院起诉处理,法院出具判决书之后,如果债务人依然不履行义务,则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债务人名下的财产。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九条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您好,可以联系你的其它股东,让他们尽快支付赔偿金额,然后申请解除限高。
你委托律师,等到开庭传票,准备开庭就行了
1、郑某诉冉某民间借贷纠纷案 (一)基本案情 被告冉某以急需资金为其堂哥买房,而自己存款未到期无法取出为由,于2011年12月31日晚,在参加原告郑某父亲的丧礼时,找到原告郑某借款人民币20000元。原告因与被告夫妻相熟,了解被告的家庭情况,便从当时在场之案外人杨某江处借取1200元后,凑齐20000元交付被告本人。并且,原告出于借款金额不大,丧礼上宾客众多,当众拟写借据会有伤双方颜面的考虑,
先息后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一条:债务人在履行主债务外还应当支付利息和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其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应当按照下列顺序履行:(一)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二)利息;(三)主债务。
可以,如果被告不提供,依据证据规则的解释,以原告就该合同主张的诉求为准。
刚拿到新房就发现一面墙是歪斜的,垂直度偏差最大达7厘米,业主王某找到房开商要求修复,对方以不存在质量问题为由拖延不处理。4年后业主起诉房开商,要求修复并赔偿。经两级法院判决,涉事房开商被判承担赔偿等费用总计27万多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条规定,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买受人请求
需要,1、协商解决,房屋租赁当事人因租赁房屋发生纠纷的,应当协商解决;2、协商不成的,应当按照房屋租赁合同中约定的民事诉讼或者申请仲裁解决。(1) 申请仲裁解决问题仲裁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发生合同纠纷或其他财产权益纠纷时向仲裁委员会申请解决纠纷的一种法定方式。但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的,应当双方自愿,并事先在合同中约定或事后达成仲裁协议。若事先在合同没有约定,事后双方当事人又没有达成仲裁
民间借贷合同纠纷管辖法院
一、按件收费一般无财产争议性质的案件,比如仅解除婚姻关系的离婚案件、抚养权争取案件,都是采取按件收费的标准进行的,根据不同的案情收费一般在5000—20000。二、计时收费一般在律师提供前期咨询服务的时候都是计时收费的,根据咨询案件类型不同、复杂程度不同,一般收费是200—500元一小时。三、按标的额收费案件存在财产争议的,一般以诉讼标的为基础,按比例收取律师费。1.争议标的在10万元以下部分 8
通常情况下,当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时,我们的维权方式包含以下几种:首先,双方可以协商处理,协商一致后签署相关的离职证明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协议;其次,可以向劳动监察大队或者劳动局举报或申请调解,或向劳动仲裁委申请劳动仲裁,如果对仲裁结果不满,还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更多复杂的单位解除法律纠纷问题,建议咨询专业律师。
案件介绍 原告于2010年3月承包了被告xx市xxxx开发有限公司承包给被告江苏xxx建筑有限公司的xx市唐xx居住小区项目xx号楼施工工程。原告按照合同施工,工程已于2011年11月交付并验收合格投入使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补充条款中约定预留工程总造价的5%作为质量保证金(含保修款)共计312632元,工程质量保修书中约定工程质量保修期最长为5年,按照保修书第六条“自工程保修开始期满二年,发包人
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在开庭时,如果被告人不出庭的问题,假若原告出示的证据确实充分、阐述的事实清楚,法院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决定缺席判决。如果证据不确凿或其他的原因,法庭可以宣布改期开庭或者要求原告补充证据。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被告不出庭法庭通常情况下会缺席审判,根据原告的诉讼请求以及提交的证据,直接判决。《民事
1、民间借贷产生纠纷向法院起诉后,借款人不执行判决书的,法院经申请可以强制执行借款人财产,法院可以强制划拨被执行人冻结的钱。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法院有权采取执行措施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
贷款逾期,建议你与贷款公司协商延期或者停息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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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被起诉的,当事人首先应当积极应诉,可以与出借人协商分期偿还或者延期偿还,否则债权人可以提起诉讼,如果根据生效的法律判决文书依然拒不履行的,债权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 调解书和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