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介绍
原告于2010年3月承包了被告xx市xxxx开发有限公司承包给被告江苏xxx建筑有限公司的xx市唐xx居住小区项目xx号楼施工工程。
原告按照合同施工,工程已于2011年11月交付并验收合格投入使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补充条款中约定预留工程总造价的5%作为质量保证金(含保修款)共计312632元,工程质量保修书中约定工程质量保修期最长为5年,按照保修书第六条“自工程保修开始期满二年,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预留的保修款80%的保修金,余款保修期满付清”。
被告应于2013年11月保修期开始满二年向原告支付保证金250106元,保修期满时向原告偿还剩余62526元。2019年2月4日,被告xx房地产公司以代为清偿的方式偿还原告债权人陈某一4万元、崔某峰1万元,原告对上述款项玉玉认可。
原告持续向被告江苏xxx建筑有限公司大xx分公司负责人陈某二讨要保修款,陈某二以发包人未偿还该笔款项为由一直拖欠,被告江苏xxx建筑有限公司作为总公司,应当承担责任,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故原告诉至法院。
02
办理过程
原告提出诉讼请求:
1. 请求被告连带支付原告工程款保修款262633元;
2. 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江苏xxx建筑有限公司辩称:
由于施工质量问题,导致房屋出现多处维修,当时联系不上施工人,由广xx公司房地产负责维修,维修所产生金额是140272.7元,由于房屋质量问题导致业主不交物业费,广xx公司要求施工方承担此物业费金额14566.98元,由于多次联系不上施工方,最后诚xx公司与广xx公司公司一次性扣除维修费83368.84元,以后出现任何维修问题与诚xx公司和施工人无关;2013年1月27日,由于地下出水导致赔偿业主27988元,诚xx公司代李某龙还陈某恒4万元钢管租金、代李某龙还崔某锋1万元。
被告江苏xxx建筑有限公司大xx分公司辩称:
本涉案工程由江苏xxx建筑有限公司承包并施工,原告要求诚xx公司大xx分公司支付工程款没有法律依据,就本案的事实,因涉案工程由江苏xxx建筑有限公司承包并施工,大xx分公司不具备施工资质,也没有与xx市xxxx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任何合同,原告要求诚xx公司支付工程款没有法律依据。
被告xx市xxxx开发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
03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提交了以下证据,法院认定如下
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复印件一份,证明被告一承包了被告三发包的唐xxx居住小区建设工程项目,双方约定工程质量保证金比例为总工程款的5%。
二被告质证无异议,本院对该证据予以确认。
2.江苏xxx建筑有限公司项目施工内部承包合同复印件一份共15页,xx座xx楼工程决算协议书复印件一份(该组证据均与原件核对无异);被告江苏xxx建筑有限公司质证认为江苏xxx建筑有限公司项目施工内部承包合同需要庭后确认,对xx座xx楼工程决算协议书无异议。
被告江苏xxx建筑有限公司大xx分公司质证意见与第一被告一致,本院对xx座xx楼工程决算协议书予以确认。
3.报销单据粘贴单复印件37页,证明江苏xxx建筑有限公司曾经支付原告部分工程款2376410元,尚欠保修款262633元,证据原件在被告江苏xxx建筑有限公司处。
被告江苏xxx建筑有限公司质证对证据的真实性及证明问题无法确定,该组证据需要庭后向公司核实。被告江苏xxx建筑有限公司大xx分公司质证与第一被告的质证意见一致。
本院认为,该组证据为复印件,故本院不予确认,但对原告所述被告江苏xxx建筑有限公司已支付工程款2376 410元,属于原告自认,本院对原告该自认予以确认。
4.《工程xx书》复印件一份,共2张;证明约定工程具体保修期限、保修款返还时间和比例。被告江苏xxx建筑有限公司质证:无法确认证据真实性,需要庭后与公司核对、被告江苏xxx建筑有限公司大xx分公司质证:与第一被告的质证意见一致。
本院认为,该组证据为复印件,且未加盖印章,也无经办人签字,故本院对该证据不予确认。
5.房产中介网络截图打印件两张《xx市住房xxx意见书》复印件一张;证明工程已于2011年竣工验收合格,被告江苏xxx建筑有限公司质证认为,截图无法证明工程实际竣工时间,实际竣工时间应以验收报告为准。
被告江苏xxx建筑有限公司大xx分公司质证:与第一被告的质证意见一致。本院认为,该组证据为截图打印件和复印件,未能提供原件,故本院对该组证据不予确认。
6.证人书面证言复印件一张,证明被告仍有26万元的保修款未支付给原告。被告江苏xxx建筑有限公司质证对证据的真实性有异议;被告江苏xxx建筑有限公司大xx分公司质证:与第一被告的质证意见一致。
本院认为,该证据为证人证言,证人崔某峰并未到庭接受质证,故本院对该证人证言不予确认。
被告江苏xxx建筑有限公司及大xx分公司共同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扣款说明一份共4页。证明第三被告已替施工方即原告承担了维修费用,所以维修款266196.52元已被被告三扣走。
原告李某龙质证对该证据真实性及证明问题均有异议;本院认为,该组证据为被告江苏xxx建筑有限公司单方制作,未经原告签字确认,且原告对该证据的真实性有异议,故本院对该证据不予采信。
被告江苏xxx建筑有限公司大xx分公司及xx市xxxx开发有限公司未向本院提交证据。
04
判决结果
一、被告江苏xxx建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给付原告李某龙工程保修款262632.75元。
二、被告xx市xxxx开发有限公司对被告江苏xxx建筑有限公司给付原告李某龙工程保修款262632.75元承担连带责任。
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前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件中对于发包方而言,其合同目的为接收合格的建筑产品,承包方承建的工程是否为合格工程既包括建设工程质量合格,也包括该建设工程经过竣工验收程序并将在建设过程中的相关资料在城建档案馆备案存档。故工程档案资料对工程的竣工验收及备案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在一般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对工程档案资料的移交的具体时间、方式及内容均有具体明确的约定。实践中,承包方存在多种原因,不能(及时)移交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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