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以营利为目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借款”的民间借款合同无效——民间借贷案撤诉
【办案札记】
2018年至2020年期间,原告张XX分多次向被告骆XX出借本金共1400万元,后被告骆XX因经营问题未能偿还本金及利息。
原告张XX遂提起本起民间借贷纠纷诉讼案,被告骆XX收到应诉资料后,委托周智文律师为其代理人。被告骆XX反映原告长期从事放贷,历年放贷金额逾亿元。
经调查核实,原告曾经营过贷款公司,确有10多宗起诉的民间借贷案件,另有资料反映原告私自放贷未起诉案件达数十宗。代理人整理了相关证据,向法院提交了证据及代理词,以详述原告长期以营利为目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借款的事实。
被告骆XX也向相关部门反馈了原告的前述行为。经角遂,原告权衡利益得失后,遂与被告达成庭外和解,原告撤回本案起诉。
【代理词】
……
一、张XX是典型的职业放贷人,且有高利转贷行为,双方形成的民间借贷关系应属无效。
二、关于张XX是否属职业放贷人的问题。
1、细看张XX所提供的借款合同:借字第XXX号《借款合同》、借字第XXX号《借款合同》、借字第XXX号《借款合同》、借字第XXX号《借款合同》、借字第XXX号《借款合同》、借字第XXX号《最高额抵押借款合同》,这些借款合同均有编号。
根据编号显示,2017年出借给骆XX是第102宗,2018年分别是第29宗、第46宗,2019年是第59宗、第89宗,2020年是第13宗。
张XX出借给洪XX的借款150万元,借款合同编号为借字第XXX号。(原告提供洪XX的借款合同原件为证)张XX出借给洪XX是2018年第114宗。
张XX出借给蔡某某1000万元,借款合同编号为2012年私借字第28号。(原告提供的裁判文书网打印的判决书为证)是张XX在2012年出借的第28宗借款。
因此,从这些合同编号可以看出,张XX每年出借宗数庞大。
2、骆XX是土生土长的古镇本地人,有身份地位,经朋友介绍认识张XX。后经古镇的亲友了解及打听,知道张XX从事职业放贷多年,每年都对外大量放贷,其放贷金额累计以亿为计,甚至超越一些镇区的小额公司的放贷额。
张XX所出借借款,根据判决书及在案的借款合同来看,均有在国土房管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因此,骆XX在本案中提出调取张XX在国土房管部门的房产抵押登记资料是理据充足的。
法官应当主动去查明张XX是否多年从事职业放贷,共有多少宗放贷行为。
3、张XX仅仅是一名村的干部,名下的物业房产很少。被告统计了张XX已经起诉过的民间借贷案件,累计金额高达1.6亿元,最高单笔出借9000万元。
骆XX也提供微信聊天记录证实,张XX的资金来源是有幕后老板的,并非自有资金,张XX通过融资或合伙放贷、代为放贷等行为,是典型职业放贷行为,而且所涉资金以亿元为计,出借金额惊人,营利目的性非常强。
张XX方当庭也承认其资金来源其中的一名老板是卢某某。经查询,卢某某在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起诉过的民间借贷案件有5起,出借金额4000多万元。
4、2014年起,张XX就一直担任某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此公司没有放贷资质,根据行业现状,很多担保公司是通过个人放贷营利的,以民间放贷为业。
可见,张XX的职业放贷性质,其并非简单出借给亲友的普通民间借贷行为,属职业放贷,是以营利为目的,长期向不特定多人放贷巨额资金。
5、从骆XX查询到张XX民间借贷行为的统计,张XX起诉至法院案件暂了解到11起,起诉至仲裁案件2起,共13起民间借贷诉讼案件。
2019年7月至2020年7月一年时间内,起诉至法院及仲裁案件8宗;2018年至2020年期间,张XX出借给骆XX有10次以上,签订借款合同及抵押合同6份,其他抵押担保合同多份,同时有出借给刘XX、洪XX、蔡XX、梁XX、林XX等人多次。
另外,根据张XX遗漏给骆XX的“张XX放贷人员清单”我方证据十四,能够近2-3年期间,张XX对外放贷且未诉讼的部分人员名单,2017年11月至2019年9月两年时间内,共放贷16起,此16起并未诉讼进入司法程序。
恳请法院依法核实此16宗借贷事实,并到中山市自然资源局调取相关的借款抵押登记资料,或发出律师调查令让律师调取。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经常性地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是指2年内向不特定多人(包括单位和个人)以借款或其他名义出借资金10次以上。”
张XX在2年内已经向多人出借次数20次以上,其行为符合 “经常性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性质,可认定为职业放贷人。
6、2019年9月11日《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53.【职业放贷人】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以民间借贷为业的法人,以及以民间借贷为业的非法人组织或者自然人从事的民间借贷行为,应当依法认定无效。
同一出借人在一定期间内多次反复从事有偿民间借贷行为的,一般可以认定为是职业放贷人。
民商事审判中只要求同一出借人在一定期间内多次反复从事有偿民间借贷行为,即可认定为职业放贷人,其标准明显低于刑事标准。
更何况,起诉案件只是张XX出借行为的一部分,更多或者是数倍的出借行为是没有起诉的,因此,张XX是职业放贷人的事实是无容置疑的。
值得强调的是,司法解释及相关会议纪要规定,认定职业放贷人的标准是,一定期间多次放贷,并不是仅仅指在法院、仲裁起诉的民间借贷诉讼案件。
7、浙江省高XX、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浙江省公安厅、浙江省司法厅、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浙江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印发《关于依法严厉打击与民间借贷相关的刑事犯罪强化民间借贷协同治理的会议纪要》的通知(浙高法〔2018〕192号)第二条第二款规定,“纳入职业放贷人名录,一般应当符合以下条件:3.在同一年度内,同一或关联原告在同一中级法院及辖区各基层法院涉及民间借贷案件5件以上且累计金额达100万元以上,或者涉及民间借贷案件3件以上且累计金额达1000万元以上的;
浙江省各级司法行政机关率先颁布了职业放贷人的认定标准,浙江省的经济水平与广东省经济水平相当,其认定标准可以作为参考使用。
张XX于2020年在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起诉民间借贷案件3件,仲裁民间借贷案件2件,累计金额4000多万。已经符合上述职业放贷人的认定标准。
可以认定为职业放贷人。
8、《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十九条关于“未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设立银行业金融机构或者从事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第五项关于“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五)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之规定,张XX没有资质,大量放贷的行为依法当属无效。
三、关于张XX高利转贷的问题。
1、张XX于2019年8月5日将其位于中山市古XX某土地及中山市古XX某房的房产抵押给中山XX进行贷款,抵押担保债权数额为412.5万元。
虽然张XX方提供了其只是担保人的身份进行担保借款,但是根据银行项目借贷的实践,一般个人是无法从银行处借得大额借款,数百万借款需要有项目借款或企业借款,张XX就是以企业借款从银行处借得400万资金的。
(2020)粤2072民初*号案一审庭后,骆XX走访了张XX所称其仅是为中山市东XX某某五金厂的借款提供担保的这家单位,发现中山市东XX某某五金厂是空壳,经营场所没有发生任何生产设备及经营行为。
反映了张XX利用这家五金厂的名义向银行进行企业贷款套取银行贷款的事实。
2、2019.9.11《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52.【高利转贷】民间借贷中,出借人的资金必须是自有资金。
出借人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又高利转贷给借款人的民间借贷行为,既增加了融资成本,又扰乱了信贷秩序,根据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 14 条第 1 项的规定,应当认定此类民间借贷行为无效。
人民法院在适用该条规定时,应当注意把握以下几点:一是要审查出借人的资金来源。借款人能够举证证明在签订借款合同时出借人尚欠银行贷款未还的,一般可以推定为出借人套取信贷资金,但出借人能够举反证予以推翻的除外;
二是从宽认定“高利”转贷行为的标准,只要出借人通过转贷行为牟利的,就可以认定为是“高利”转贷行为;三是对该条规定的“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要件,不宜把握过苛。
实践中,只要出借人在签订借款合同时存在尚欠银行贷款未还事实的,一般可以认为满足了该条规定的“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这一要件。
四、骆XX申请法院调取张XX在中山市自然资源局、江门市自然资源局的所有借款抵押资料,或由法院依法核实张XX在前述单位的借款抵押登记信息,以及申请调取张XX的相关银行流水,是合情合理合法。
1、被告再次明确提出,请求法院依法调取上述证据或开具律师调查函,由被告方调查。
2、本案主要焦点问题是,张XX是否属于职业放贷人。而认定职业放贷,最高院的司法解释及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会议纪要等都明确了,是以一定时期内出借行为次数来认定的,并非仅仅以法院仲裁机构在一定时期内的诉讼案件数量来认定。
因此,张XX是否存在多次出借行为,是本案应当查清的主要案件事实,骆XX所提证据调查申请,是符合本案事实,且与本案有密切关联,甚至可以说是本案的焦点问题,宜查清事实后再作裁判。
3、而通过调取张XX名下兴业XX、中国XX等的银行账户的银行交易流水及其个人贷款资料,可以更好的反映张XX的职业放贷及高利转贷的事实。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七条规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一)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属于国家有关部门保存并须人民法院依职权调取的档案材料;
(二)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材料;(三)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材料。”,被告有权申请调取前述的证据材料。
五、原告附件“骆XX拖欠张XX借款本息明细一览表”,显示这些小额借款,与涉案的3份借款合同都没有关联性的。其中XXX号借款合同、XXX号借款合同均已经履行完毕,与这些小额借款没有关联性。
原告将这些小额借款拉拢到此2份借款合同,一起主张权利是缺乏合同依据的。因为此2份合同均是一次性借款合同,不是最高额借款合同,且骆XX均已经偿还,与本案小额借款没有关联性,详见庭审笔录意见。
事实上,从中山市古XX某号、中山市古XX某某号均是于2018年4月2日、2019年6月12日办理的抵押登记,说明是针对XXX号借款合同、XXX号借款合同所指向的借款办理的抵押,此两笔录借款已经偿还完毕,借款合同已经履行完毕。
原告所出借的其他小额借款是单独的出借行为,与此2笔借款无关,不应拉拢进去一并主张。没有签订合同的小额借款应视为没有约定利息,没有约定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抵押权,其主张的利息、违约责任及抵押优先权,是没有合同及法律依据的。
六、既然双方形成的民间借贷合同关系是无效的,骆XX是无需向张XX支付利息的,骆XX所偿还都是借款本金,此后也不必计算利息,也不存在违约责任的问题。
骆XX也表示同意偿还尚欠的借款本金。
……
1、所有的民间借贷只要约定利息,都可以看成具有营利性,所以不能做扩大性解释。在正规官方渠道不能及时获得帮助的情况下,通过私人关系、社会关系互相救急的民间借贷,在中国有几千年的传统,已经成为社会生活的一部分,国家层面任何的活动。应该看到,几乎所有的民间借贷,都会约定利息,如果机械地理解“以营利为目的”,把任何形式的收息行为都认定为“以营利为目的”,不亚于扼杀了这种社会互通方式,背离了正常的社会价值。
要求具有营利目的。根据法律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以营利为目的。(1)以在他人作品中刊登收费广告、捆绑第三方作品等方式直接或者间接收取费用的。(2)通过信息网络传播他人作品,或者利用他人上传的侵权作品,在网站或者网页上提供刊登收费广告服务,直接或者间接收取费用的。(3)以会员制方式通过信息网络传播他人作品,收取会员注册费或者其他费用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侵
属于违法行为。如果金额较大就涉嫌赌博罪。《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提供条件的,或者参与赌博赌资较大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并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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