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以骗税为目的且没有造成税款损失的,不构成虚开发票罪
案号:黑龙江省宾县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黑宾检刑检二刑不诉〔2021〕1号)
1.基本案情
被不起诉人谢某某系A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景观公司),因与裴某某相熟,当裴某某提出借用A景观公司资质承揽工程时,谢某某表示同意,并由谢某某公司收取工程百分之一管理费。
后裴某某使用A景观公司资质承揽道里区甲工程,裴某某为结算工程款,找韩某某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价税合计100万元(此发票系韩某某又找巴彦县B劳务服务队**初某某开出),发票开出后,裴某某让员工王某某将发票交给谢某某,谢某某收到发票后,按发票所示的金额向巴彦县B劳务服务队付款人民币100万元。
2.不起诉理由
首先,谢某某将A景观公司资质借给裴某某使用,收取百分之一的管理费,综合现有证据,不能证实谢某某具有虚开发票从中非法谋利的主观目的;
其次,谢某某没有指使裴某某找巴彦县B劳务服务队虚开发票,更没有虚开发票的具体犯罪行为,在裴某某虚开发票后,裴某某让员工将发票交到谢某某手中,谢某某依据此发票记载内容,向巴彦县B劳务服务队支付100万劳务费的行为不应认定为虚开发票的犯罪行为。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充分发挥检察职能服务保障“六稳”“六保”的意见》第6条第三项规定,具有实际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不以骗税为目的,且没有造成税款损失的虚开发票行为,不以虚开发票罪定性处理。
本院认为,谢某某的上述行为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谢某某不起诉。
2020年7月22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了《关于充分发挥检察职能服务保障“六稳”“六保”的意见》(以下简称“最高检《意见》”),指出要注意把握一般涉税违法行为与以骗取国家税款为目的的涉税犯罪的界限,对于有实际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为虚增业绩、融资、贷款等非骗税目的且没有造成税款损失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不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定性处理,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的,移送税务机关给予行政处罚。最高检《意见》
最高检:不以骗税为目的的虚开增值税发票,不构成犯罪!导读:2020年7月22日,最高检印发《意见》明确:注意把握一般涉税违法行为与以骗取国家税款为目的的涉税犯罪的界限,对于有实际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为虚增业绩、融资、贷款等非骗税目的且没有造成税款损失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不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定性处理,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的,移送税务机关给予行政处罚。最高检《意见》中这段话很明确的表达了几层意思
真实案例:A出于融资需要向B企业借款,但因AB两个企业都是国企,出于审计等方面因素,不能直接签订借款合同。于是A企业又找来C企业,ABC三家企业以虚假交易方式进行融资。具体操作是名义上订立3份买卖合同,买货的流程是A→B→C→A顺序,资金流转顺序亦然,那么3个企业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流向就是反向的B→A→C→B顺序。从表面上看,A向B买货并支付款项,B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给A,但实际上并
最高检明确:不以骗税为目的的虚开增值税发票,不构成犯罪!来源:法律籍汇2020年7月22日,最高检印发《意见》再次明确:注意把握一般涉税违法行为与以骗取国家税款为目的的涉税犯罪的界限,对于有实际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为虚增业绩、融资、贷款等非骗税目的且没有造成税款损失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不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定性处理,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的,移送税务机关给予行政处罚。 此前,2018年12月4
笔者近期办理了一起以虚假夸大收益诱使他人投资“虚拟盘”交易平台被以诈骗罪立案的案件。本案在公安侦查阶段最初是按照诈骗罪刑拘指控,依公安机关《起诉意见书》的罪名和数额,被告人至少获刑十三年以上。但经过笔者有效辩护,在审查起诉阶段检察院变更罪名为非法经营,法院最后亦是以非法经营罪定罪量刑(一审获刑一年,检方未抗诉),大大减轻了被告人所需承担的罪责。案情简要:2019年10月以来,犯罪嫌疑人刘X(在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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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不构成违法。特殊情况要根据你详细的情形才能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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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不予处罚必须同时具备三个条件:行为轻微、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行为轻微。行为轻微是不予处罚的前提条件。何谓轻微,一般应界定在以下范围内:违法行为单一;没有主观故意;没有涉案物品。及时纠正是行为人发现行为违法的自我主动纠正,不是执法人员发现后的纠正。这一点从发现主体和时间节点上相对比较好判别一点。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没有造成危害后果就是没有给国家、集体和个人造成任何的财产损失和人员伤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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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构成虚开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主观方面应当具有骗取抵扣税款的目的,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虚开”,即在没有真实交易的情况下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造成国家增值税款损失的行为。如果没有骗取抵扣税款的故意,客观上也未造成国家税款流失的,不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论处。案件名称:王超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刑事再审案((2021)鲁刑再4号) 一、案件事实王超以自有货车经营运输
刑事实务编写: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朱军 汪润洲审编:最高人民法院刑二庭 于同志来源:《刑事审判参考》第130辑指导案例1457号李某破坏军婚案——破坏军婚罪中“同居”的认定一、基本案情被告人李某,男,1975年12月4日出生。2020年9月7日被逮捕。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某犯破坏军婚罪,向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被告人李某及其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有异
个人挂靠公司承揽工程并以公司名义开具发票是否构成虚开发票罪 《发票管理办法》规定了三种虚开发票的行为:(1)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2)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3)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以上述规定可见,虚开发票具体包括以下三种:一是为他人虚开。行为人在没有销售商品或者没有提供服务的情况下,为他人开具发票;或者是行为人虽然销售了商
按劳动合同约定处理,协商不成的申请劳动仲裁
1、劳动者由于不能胜任工作而被用人单位单方调整工作岗位的。《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也就是说,用人单位在以上条件下
通常情况下,如果遇到拖欠工程款的纠纷,有以下维权方式,首先双方就工程款支付问题协商一致,达成协议。如协商不成,则提起民事诉讼。也可以不经过协商直接提起民事诉讼。更多复杂的工程款项法律纠纷问题,建议咨询专业律师。
律师观点分析 “以营利为目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借款”的民间借款合同无效——民间借贷案撤诉 【办案札记】2018年至2020年期间,原告张XX分多次向被告骆XX出借本金共1400万元,后被告骆XX因经营问题未能偿还本金及利息。原告张XX遂提起本起民间借贷纠纷诉讼案,被告骆XX收到应诉资料后,委托周智文律师为其代理人。被告骆XX反映原告长期从事放贷,历年放贷金额逾亿元。经调查核实,原告曾经营过贷款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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