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川民申1942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A公司。
法定代表人:尹小洪,该公司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钟某某。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尹某某。
以上三再审申请人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蒋志川,四川尽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郑某某。
再审申请人A公司、钟某某及尹某某因与被申请人郑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8)川34民终53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A公司、钟某某及尹某某申请再审称,(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二审判决。钟某某提交的《中国银行交易明细清单》能证明其在2016年9月3日与2017年1月27日分别还款20万元和10万元的事实。
(二)二审判决认定的剩余借款本息金额错误。1.关于现金还款部分的认定。郑某某自认2016年春节还款10万元,钟某某还30万元在郑某某尾号0774农行卡上,尹某某通过银行卡还款20万元,这60万元还款应为还本金,此时借款本金为206.37万元。
2.川W×××××奥迪车抵款20万元,抵偿后本金为186.37万元。3.2017年6月19日、20日,郑某某强制还款15万元。
此时借款本金为171.37万元。4.川W×××××辉腾汽车被郑某某强行开走,使用至今。郑某某非法剥夺钟某某2015年8月至2018年12月使用该车收益的权利,应参照同等车租金标准2千元/天支付租金243.4万元,该租金的资金占用利息按月息2分计算。
该租金抵扣本金171.37万元后,钟某某超付72.03万元,租金的资金占用利息足以支付逾期利息。(三)钟某某提交的《立案告知书》证实案涉借款为套路贷,郑某某的行为已经违法,请求人民法院向相关派出所调取询问笔录,请求撤销生效判决,依法改判或驳回郑某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A公司、钟某某及尹某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六项的规定申请再审。
郑某某接受询问时答辩称,钟某某提交的《中国银行交易明细清单》需要查证,若真实则认可;张某某用奥迪车抵20万元是事实,但此车太旧只卖了几万元,抵偿的是利息;
辉腾车是钟某某自愿借的,行驶证、钥匙都是钟某某交给郑某某的,本案二审判决后已经交给法院处理,法院出具了收条并告知将依法拍卖;
有10万元转给郑某某儿子鄢某某的,有5万元是谢某拿的现金给郑某某,这些都是利息;起诉状是郑某某自己写的,诉状中没有提及2015年10月19日前的部分利息,是因为郑某某认为该期间的利息已经由奥迪车和前期还款抵扣,郑某某并没有放弃对2015年5月19日至10月19日期间利息;
钟某某装得很有钱向郑某某借款,钟某某有路虎、奥迪、辉腾等车,房屋装修也很豪华,借款合同上写了以这些做抵押,郑某某已提交法庭,请求人民法院向相关派出所调取询问笔录,查明案件事实依法判决。
本院经审查认为:A公司、钟某某及尹某某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指令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何 华
审判员 阎 涛
审判员 刘冰柔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 吴忠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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