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陈某某,男,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海口市xx区xx号,公民身份证号码:46000xxxxxxxxxxx,联系电话:xxxx。委托诉讼代理人:符传拔,海南泽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某某,男,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xxxx号,公民身份证号码:52272xxxxxxxxxxx,联系电话:xxxx。原告陈某某与黄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某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符传拔到庭参加诉讼,被原告:陈某某,男,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海口市xx区xx号,公民身份证号码:46000xxxxxxxxxxx,联系电话:xxxx。告黄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113807元;
2、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偿付逾期借款利息(计算方法:以113807元为基数,自2021年1月15日起按当期一年贷款利息进行计算,直至被告还清全部借款之日止);
3、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所有诉讼费、保全费。事实与理由:2018年年初原告经朋友介绍与被告认识,一开始两人关系融洽,原告也比较信任被告。2018年下半年起,被告开始以需要路费回家、家庭出现变故需要安葬费、医疗费、做项目及讨要工程款需要经费等理由先后向原告提出借款,具体借款为:2018年8月6日,被告向原告借20000元作为回都匀路费;2018年8月17日、18日,被告以都匀的老丈人过世为由先后向原告借40000元作为安葬费;2018年8月31日被告向原告借款5000元在海口似水年华酒吧请其朋友消费;2018年9月9日,被告向原告借1000元买烟送给领导;2018年9月13日,被告向原告借1000元;2018年9月13日,被告向原告借3900元还给都匀荣哥鹿茸款;2018年9月14日,被告向原告借4300元用于路费、加油、吃饭费用;2018年9月15日,被告向原告借300元用于房费;2018年9月16日,被告向原告借965元,用于房费以及购买泡面、烟、吃的;2018年9月17日被告向原告借1000元用于微信车费;2018年9月17日,被告向原告借2009元用于购买生活用品、食材;2019年9月18日,被告向原告借款2600元,作为生活费、车费;2018年9月19日,被告向原告借1600元用于南宁路费;2018年9月20日,被告父亲病重向原告借10000元作为医疗费,同日被告微信确认欠付9月18日原告回海口的差旅费1633元;2018年9月23日,被告父亲去世向原告借10000元作为安葬费;2019年2月3日被告向原告借2000元用作工人回家路费;2019年3月13日被告向原告借500元用于改善伙食,2019年3月14日,被告向原告借500元用于改善伙食;2019年4月2日被告向原告借2000元、2019年4月20日被告向原告借1000元、2019年4月28日被告向原告借款500元用作讨要工程款经费;2019年5月,被告向原告借2000元,用于在海南、广西住宿、路费、生活费;2020年4月15日,被告向原告借10000元,用于在杭州买材料费,以上借款,原告通过现金或转账形式累计借给被告共计123807元,减去被告已还的1万元,被告仍欠原告113807元。对于上述欠款,原告多次通过微信、电话对被告进行催缴,但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拖延拒绝还款,2020年12月10日原告再次向被告进行电话催缴借款,被告在电话中确认尚欠前述款项11万元不止并承诺在2021年1月15日前先还款6万多元,但截止至原告起诉之日,被告仍未向原告偿还任何款项。综上,被告欠付原告借款故形成本诉,被告的行为已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恳请法院对原告的诉请予以判准。被告未到庭答辩。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到法律保护,债务应当清偿,原告向本院提交借记卡账户历史明细清单、微信聊天记录截图,微信支付转账电子凭证、光盘(附录音文字版),并对借款的原因、借款的支付方式等情况进行了合理的说明,可以确定原被告之间的借贷法律关系确实存在,原告主张被告与2018年9月13日向原告借1000元,但未能举证证明,本院不予支持。原告承诺被告已经偿还借款10000元,现要求被告偿还剩余113807元借款,对于该请求中112807元,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与被告虽然没有约定还款期限,但原告已于2020年12月10日催被告在合理期限内还款,被告答应于2021年1月15日前还款60000元以上,但被告逾期未还款,现原告主张被告逾期还款利息,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判决如下:三、限被告黄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陈某某借款112807元及利息(利息以112807元为基数,自2021年1月15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一年流动资金基准利率标准计算至本息清偿完毕之日止);四、驳回原告陈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88元,保全费1089元,由被告黄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律师点评:本案系一起朋友之间的借贷纠纷,原告借给被告借了十多万块钱后被告各种理由不还最终演变成诉讼。这里面的难点有三个,第一、借款笔数多批次,总共多达20多笔,梳理难度不小,且没写过借条,第二、有转账记录但大部分是现金交付,不好证明交付情况,第三、部分借款原因及用途不明确。本律师接受委托后,首要的就是针对这三个难点梳理每笔借款的形成时间、交付方式情况、借款用途及原因来证明借贷关系。梳理出了原告借给被告的微信聊天记录,微信上的转账记录,微信上的小视频、小图片,原告自己对应该笔借款的提现记录,并让原告给被告打电话时注意录音作为证据。最终,梳理出了一套完整的证据清单并以此撰写了一份民事起诉状到法院立案,主张113807元支持了112807元,绝大部分的诉讼请求得到法院支持,有1000元没有支持是因为单单有转账记录没有其他材料能对应证明借款关系。本案案例能够说明:没有借条,也可以通过其他聊天记录、转账记录等证据来证明借贷关系,从而主张欠款。
律师观点分析原告张某与被告高某、李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3日立案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于2021年9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的委托代理人邱燕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高某、李某经本院送达传票,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
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起诉状原告:____________,男,汉族,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出生,__________县__________镇__________村__________组村民,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被告:____________,男,汉族,_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
1、一般是六个月之内就会下判决书。2、在民间借贷纠纷中,法院对案件立案受理后,会尽快安排开庭时间并将传票等法律文书送达给原、被告双方,如果能够直接送达,那么就能准时开庭;若无法直接送达,就可能会涉及到公告送达,民间借贷纠纷的公告期为两个月,公告期到了就能开庭;庭审结束后,随即会向双方送达民事判决书,不论是开庭,还是下判决书,都会在法律规定的审理期限内完成。适用普通程序的一审案件,一般情况下审理期限
法院判决书下来胜诉之后,如果对方在履行期未履行法院判决,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法院在受理强制执行时,会依法查询债务人名下的房产、车辆、证券和存款。另外他名下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而他又拒绝履行法院的生效判决,则他会有逾期还款等负面信息记录在个人的信用报告中并被限制高消费及出入境,甚至有可能会被司法拘留。如果被执行人有能力而拒不执行的情况下,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法律依据】《
律师观点分析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某,女,1970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萝北县A粮食贸易有限公司投资人,住鹤北镇。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某某,男,1958年4月16日出生,汉族,萝北县A粮食贸易有限公司职工,住宝泉岭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赵某某1,鹤北林业局有限公司园林处工人,男,1963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鹤北镇。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某,女,1966
1、一般是六个月之内就会下判决书。2、在民间借贷纠纷中,法院对案件立案受理后,会尽快安排开庭时间并将传票等法律文书送达给原、被告双方,如果能够直接送达,那么就能准时开庭;若无法直接送达,就可能会涉及到公告送达,民间借贷纠纷的公告期为两个月,公告期到了就能开庭;庭审结束后,随即会向双方送达民事判决书,不论是开庭,还是下判决书,都会在法律规定的审理期限内完成。适用普通程序的一审案件,一般情况下审理期限
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8)云0114民初2409号原告:吴涛,男,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雪,云南睿信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昆明龙康印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呈贡区斗南街道小王家营。法定代表人:鲁春。被告:鲁春,男,汉族。被告:杨红芳,女,壮族。三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史云辉,云南新征途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原告吴涛与被告昆明龙康印务有限公司
律师观点分析马玉竹因与白彩娟、王跃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6)晋08民终172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马玉X,女,1958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绛县。 委托代理人徐金玲,山西恒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白彩X,女,1968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绛县。 委托代理人冯霞,山西天下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王跃X,男,19
律师观点分析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贾**,女,汉族,住湖北省十堰市(兆伟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熊,湖北平长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姝成,湖北平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梁**,女,汉族,住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十堰***法律服务有限公司推荐。再审申请人贾**因与被申请人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一审法院)(20
李某、上海某合伙企业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8)最高法民终33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男,1981年8月2日出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常亮,甘肃九合同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勇,甘肃九合同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某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主要经营场所上海市崇明工业园区。执行事务合伙人:兰州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律师观点分析原告:李*,男,汉族,19**年*月*日出生,住十堰市茅箭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熊、周姝成,湖北平长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告:十堰**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十堰市。法定代表人:陈**,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被告:陈**,男,汉族,住十堰市茅箭区。原告李*诉被告十堰**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被告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5日立案后,依
律师观点分析曹秀英与陈建军、陈建萍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5)锡民终字第304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陈建军。 上诉人(原审被告)陈建萍。 上诉人(原审被告)陈燕。 委托代理人沙飞(受三上诉人共同特别授权委托),江苏天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曹秀英。 委托代理人钱锋,江苏金匮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陈建军、陈建萍、陈燕因与被上诉人
律师观点分析原告蒋XX与被告杨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7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9年9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蒋XX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徐XX、项XX和被告杨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蒋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被告杨X归还原告蒋XX借款本金245000元,并支付利息(其中,本金200000元的利息自起诉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本金
律师观点分析上诉人卢XX因与被上诉人杜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阜城县人民法院(2019)冀1128民初73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11月1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卢XX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冯XX、张XX,被上诉人杜XX委托的诉讼代理人白XX、张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律师观点分析胡勇与昆山昌通塑胶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4)苏中民终字第185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昆山昌通塑胶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花桥镇星光创业园32A-1号厂房,组织机构代码56913625-2, 法定代表人袁栋,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黄恒华, 被上诉人(原审胡勇)胡勇, 委托代理人张建党,江苏和舟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昆山昌通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曾雄华与被执行人曾长*间民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5年6月23日作出的(2015)涟民一初字第710号民事调解书确认:一、由被执行人曾长*偿还申请执行人曾雄华借款本金500万元,并从2015年6月23日起就本金500万元按月利率2%计付利息至清偿之日止;二、被执行人曾长*负担本案受费234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28400元;三、被执行人曾长*负担本
民间借贷纠纷立案后,接下来就是等待法院开庭通知。《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在开庭前三日通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公开审理的,应当公告当事人姓名、案由和开庭的时间、地点。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开庭审理前,书记员应当查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是否到庭,宣布法庭纪律。开庭审理时,由审判长核对当事人,宣布案由,宣布审判人员、书记员名单,应当告知当事人有关的诉讼权利义务,询
一般,民间借贷虚构用途或明知没有能力还款而借贷或非法吸收公众资金等情形的,涉嫌犯罪,可以报警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安全及避免不必要纷争,以下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如果雷同,可以我们联系,我们将予以撤销。) 一、基本案情 1、原告诉称 2013年5月,高老诉称:孙某与我于2010年9月17日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我将位于北京市丰台区601室卖给孙某,成交价格为2000000元,并于当天办理了过户手续。事实上,该合同是在我受到孙某欺诈的情况下才签订的,应是无效合同。故起诉请求:1、确
一般情况下,民事调解书当事人签字后不能上诉了。《民事诉讼法》规定,调解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应当写明诉讼请求、案件的事实和调解结果。调解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提出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的,可以申请再审。经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