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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借贷纠纷案再审:代申请人,改判撤销调解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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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借贷纠纷案再审:代申请人,改判撤销调解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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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观点分析

案例点评

 1、案情简介:

某单位职工周某某伪造《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和《授权委托书》与原告某公司在民间借贷纠纷案中达成由某单位自愿支付85万元及利息50万元的调解协议,并签收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调解书》。

某单位收到民事调解书后觉得莫名其妙、一头雾水,经咨询蒋律师后,决定聘请蒋律师代理,申请再审。

2、代理律师蒋志川对本案的案例评析 

蒋律师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某人民法院下发的民事调解书是否具有法律效力,依法是否应当撤销?

(2016)川3401民初1912号《民事调解书》违反调解的自愿和合法原则,再审法院依法应裁定撤销本案一审《民事调解书》。

本案中原审第三人周某某的行为涉嫌伪造企业印章罪,再审法院依法应裁定驳回原审原告的起诉,并将本案中涉案某单位公章材料原件移交某公安局处理。

一、(2016)川3401民初1912号《民事调解书》的签订未经再审申请人某单位的同意,违反调解的自愿原则。

某公安局出具的西公函【2017】3号文《关于周某某涉嫌伪造某单位公章案的复函》充分证实周某某向某人民法院提交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授权委托书》系周某某伪造的,不是某单位的真实意思表示。

由此决定,原审第三人周某某和案外人肖某向某人民法院提交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和《授权委托书》不具有法律效力,无权代表某单位与原审原告进行调解。

(2016)川3401民初1912号《民事调解书》的签订未经再审申请人某单位的同意,违反调解的自愿原则。

二、(2016)川3401民初1912号《民事调解书》中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规定,违反调解的合法原则。

首先,原审第三人周某某担任某单位的一审诉讼代理人不合法。原审原告提供的于2014年6月26日签订的《借款协议》等证据材料上某单位的公章系周某某加盖的其伪造的某单位的公章。

周某某系本案原审第三人,原审第三人周某某与本案的处理结果存在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不能担任某单位的委托代理人。由此决定,原审第三人周某某担任某单位的一审诉讼代理人是不合法的。

其次,案外人肖某以公民身份担任某单位的一审诉讼代理人不合法。案外人肖某不是某单位的职工,也不是基层法律工作者,更不是律师。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及其民诉法司法解释第八十五条之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案外人肖某在本案中不具有诉讼代理人的资格,依法不能担任某单位的诉讼代理人。

故案外人肖某以公民身份担任某单位的一审诉讼代理人是不合法的。

再次,原审第三人周某某和案外人肖某向某人民法院提交的伪造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和《授权委托书》不具有真实性和合法性,不具有法律效力,原审第三人周某某和案外人肖某依法均无权代表某单位与原审原告进行调解。

某公安局出具的西公函【2017】3号文充分证实周某某向某人民法院提交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授权委托书》与办案民警所提取到的某单位公章印文为不同枚印章所盖印。

至此,有证据证实犯罪嫌疑人周某某涉嫌伪造某单位公章。据此,《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和《授权委托书》系周某某伪造的,不是某单位的真实意思表示。

由此决定,原审第三人周某某和案外人肖某向某人民法院提交的伪造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和《授权委托书》不具有真实性和合法性,不具有法律效力,原审第三人周某某和案外人肖某依法均无权代表某单位与原审原告进行调解。

(2016)川3401民初1912号《民事调解书》中调解协议确认的借款本金85万元之利息50万元违反法律规定,违反调解的合法原则。

三、本案中原审第三人周某某的行为涉嫌伪造企业印章罪,再审法院依法应裁定驳回原审原告的起诉,并将本案中涉案某单位公章材料原件移交某公安局处理。

某公安局出具的西公函【2017】3号文《关于周某某涉嫌伪造某单位公章案的复函》充分证实周某某向某人民法院提交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授权委托书》与办案民警所提取到的某单位公章印文为不同枚印章所盖印。

至此,有证据证实犯罪嫌疑人周某某涉嫌伪造某单位公章。对此,某公安局已依法对犯罪嫌疑人进行网上追逃,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之中。

以上事实系本案客观存在的法律事实。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九条第二款“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

之法律规定,结合本案客观存在的法律事实,原审第三人周某某伪造某单位公章,在民事诉讼中伪造《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和《授权委托书》来欺骗某人民法院代表某单位签订民事调解书,严重侵害了某单位的合法权益,周某某的行为已涉嫌伪造企业印章罪。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企图通过诉讼、调解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请求,并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及其法释[1998]7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

之法律规定,本案中周某某伪造《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和《授权委托书》的行为已涉嫌伪造企业印章,再审法院依法应当裁定驳回原审原告的起诉,并将本案中涉案某单位公章材料原件移交某公安局处理。

综上所述,(2016)川3401民初1912号《民事调解书》违反调解的自愿和合法原则,再审法院依法应裁定撤销本案一审《民事调解书》。

本案中原审第三人周某某的行为涉嫌伪造企业印章罪,再审法院依法应裁定驳回原审原告的起诉,并将本案中涉案某单位公章材料原件移交某公安局处理。

上述点评意见获再审法院采纳,裁定本案由再审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再审期间,终止原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3、建议或意见

在民间借贷纠纷中,诉讼当事人伪造《法人身份证明书》和《授权委托书》将本人的债务转嫁给法人承担的民事调解行为不具有法律效力,因涉嫌伪造企业印章罪、司法鉴定、报刑案和上诉或申请再审等高度复杂的刑民专业问题,建议当事人聘请能解决问题的资深律师及时维权,否则无法纠正的错调错判人民法院还必须执行,后果将不堪设想。

当事人在诉讼中遇到专业法律问题时,最好向专业律师当面或电话咨询,听取专业律师分析代理思路、观点、法律依据后再决定是否聘请该律师代理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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