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手车交易专业性较强,车辆信息与人身安全也密切相关,卖方未告知交易车辆曾发生事故是否构成欺诈?能否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三倍赔偿条款?
近日,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了一起二手车买卖合同纠纷再审案。
2018年1月22日,王某与某公司签订买卖合同,约定买方确认车况(发动机、变速器、大架无事故)后,以24万元购得大众迈腾汽车一部,并另付2680元购买赠品套餐。
合同签订时,车辆表显示公里数2400公里,卖方承诺所出售车辆无事故无泡水,如有事故或泡水,车辆全额退款并赔偿相应损失,并如实告知所售车辆车况、里程和价格,买方亦予以确认。
2018年7月,王某提起诉讼,要求某公司返还车款并承担三倍车款的赔偿责任,其向法庭提交了车辆损失材料及维修费发票,证实涉案车辆在被告出售给原告之前,发生过事故,并在某汽车销售服务公司进行维修,价税合计5100元。
某公司辩称,王某主张的维修记录,通过公开途径可以查询,其在合同签订时并无隐瞒相关信息的主观故意,且无证据证明其与王某缔约时知悉车辆发生事故并理赔的存在,王某所称的“事故”与合同约定的事故(发动机、变速器、大架发生事故)也不相符,王某提起诉讼时,涉案车辆已行驶3万公里左右,不存在安全隐患。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王某提交证据证明涉案车辆在交易前发生过事故并进行维修,与被告承诺的车辆状况不符,被告未尽到如实告知义务,构成欺诈,判决撤销双方签订的买卖合同;
被告某公司承担退一赔三责任,返还原告96万元。
某公司不服,提起上诉。郑州中院审理后认为,案件存在未对涉案车辆进行处理、未核实事故真实性等问题,撤销一审法院判决,发回重审。
法院重审后仍认定某公司构成欺诈,适用退一赔三条款,判决撤销双方签订的买卖合同;被告某公司承担退一赔三责任;原告王某返还被告涉案车辆。
某公司提起上诉,郑州中院审理后认为,涉案车辆在交易前发生过普通消费者所理解的事故,与某公司承诺的车辆状况不符,应承担违约责任。
适用三倍赔偿要求经营者在主观上具有欺诈故意、在客观上实施了欺诈行为。某公司购买价格近22万元,销售给王某是24万元,且本案是二手车买卖,其故意隐瞒车辆的轻微维修行为,可能面临消费者三倍索赔,不符合销售常理。
由于某公司并非案涉车辆的4S店或直销直营等特殊经销商,案涉车辆的事故和维修发生在某公司购买该车之前,上游的销售公司已将保险理赔情况如实予以记录,并即时上传至消费者可通过一定途径公开查询的网络,相关信息在一定程度上进行了披露,某公司并无刻意隐瞒相关信息的意图,现有证据无法证明某公司在出卖该二手车辆时,知悉车辆存在维修情况,且出售给某公司车辆的卖方代理人刘某出庭证明,在销售案涉车辆时,未将该车的出险与维修情况告知买受人某公司。
故本案证据无法证明某公司具有销售欺诈的主观故意,及实施了销售欺诈行为。某公司在接收二手车时,虽对车辆的验收未尽到合理注意义务,存在过错,但这种过错属于交易过程中的重大过失,交付车辆不符合合同约定,可认定为其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郑州中院判决撤销原法院判决;解除双方签订的买卖合同;某公司退还王某购车款24万元,并支付相应利息损失;王某退还某公司案涉车辆。
二审宣判后王某不服,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河南高院指令郑州中院再审。郑州中院再审后决定对二审判决予以维持。
(徐卫岭 巫晶晶)
■法官提醒■
“退一赔三”以经营活动存在欺诈为前提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退一赔三条款适用的目的,是惩罚、遏制经营者的不理性逐利行为,鼓励消费者积极维权,让惩罚性赔偿成为悬在经营者头上的“利剑”。
但民事行为强调实质公平,应当注重对行为人主观恶意的考察,对经营者过失行为,通过普通民事救济填补消费者损失。适用退一赔三的前提,是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存在欺诈行为。
欺诈行为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没有明确的定义和判断指导。通过借鉴民法对欺诈的规定可知,判断汽车经营者是否存在欺诈,应当具备三要件:一是经营者主观上存在欺诈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
二是经营者客观上存在欺诈行为;三是行为与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作为二手车经营者,在进行二手车交易活动中,应当首先确保自身已全面深入的了解交易车辆信息,相较于消费者,经营者获得二手车相关信息更方便。
其次应当向消费者提供真实、全面的交易车辆信息。最后向消费者解释可能产生歧义的合同内容。二手车买卖签订的合同大都由经营者提供,合同内容通常属于格式条款,经营者负有解释义务。
近年来,因二手车交易引发的诉讼屡见不鲜,且标的额巨大,经营者应当完善二手车交易程序,减少诉讼风险。
作为消费者,由于汽车产品自身具有复杂的结构、配置,消费者没有专业能力进行真实鉴别,只得依赖于经营者的告知,因此,消费者应当尽量选择具有良好信誉的二手车经营者。
二手车交易价格相比其他商品较高,如存在安全隐患,不仅危及消费者自身财产和生命安全,还会对公共安全产生威胁,应当提高警惕,可以通过各种途径获取二手车辆保险情况等重要信息,也可委托第三方专业人士进行鉴定。
2019年12月14日,马某在保险公司投保百万医疗保险,保障内容包括一般医疗费用补偿。2021年3月19日,马某被确诊为原发性肝癌,经住院治疗花费97105.09元,经医保报销后自付18155.13元。马某被确诊时,尚在保险期间。马某申请理赔,保险公司以已有乙肝表面抗原阳性20年,未如实告知为由拒赔。双方成诉。法院审理认为,乙肝表面抗原阳性并不必然为“原发性肝癌或乙型肝炎肝硬化”,对于缺乏医学知识
通常来说,如果双方并未结婚,或结婚并未共同生活,是可以要求返还彩礼的,若针对彩礼问题产生了纠纷,首先可以进行协商,双方达成一致,则可以签订协议,若无法协商一致,也可以准备好起诉状、给付彩礼的证据等前往法院诉讼,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更多复杂的彩礼法律纠纷问题,建议咨询专业律师。
买到二手事故车,一般能要求退货。对于卖方交付的车辆不符合买卖合同约定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并可以视情况要求卖方承担修理、重作、更换、退货等违约责任。 法律依据: 2021年实施的《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七十九条 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
正常是不会影响的。直系亲属有刑事案底记录才会对子女有影响。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 【民事法律行为有效的条件】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交通事故后离开现场只要不构成逃逸保险公司都应赔偿。公安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规定,交通肇事后逃逸,是指发生交通事故后,交通事故当事人为逃避法律追究,驾驶车辆或者遗弃车辆逃离交通事故现场的行为。车主投保的《机动车损失保险条款》及《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一般都将“交通肇事后逃逸”列入免责条款。因此,如果投保车辆的司机交通肇事后逃逸,保险公司往往依据免责条款不予理赔,这样会给投保人的索赔带来
隐瞒实情将事故车当精品车出售蚌埠二手车行欺诈顾客被判“退一赔三”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周瑞平 张笑 车行承诺出售的二手奔驰车为精品车,消费者将车才开回家就出故障,被检测出属于事故车、泡水车。近日,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对这起二手车买卖合同纠纷案作出判决,被告误导和欺骗消费者,应退还原告购车款24.47万余元,赔偿原告三倍购车款共计73.41万元,撤销车辆购销协议。 2021年1月初
大竹县律师凌灿伟转载买到事故二手车,有人退一赔三,有人维权失败,我建议注意这些 因为二手车销售人员没有告知二手车出过事故,消费者也没有带专业人士去检测出来,结果购买了该二手车。过后消费者发现了真实车况,要求二手车销售公司“退一赔三”。此类事件并非个例,但各个事件最后的结果却相关较大,甚至出现完全相反的情况。有人一败涂地,有人“退一赔三”。因此放弃购买二手车也是情绪化的行为,毕竟新车质量也不见得完全
消费者购买到了假货,可以向商家按照商品三倍价格进行索赔,可以协商索赔,也可以向消费者协会投诉要求赔偿。
案例||二手车交易中“退一赔三”的认定标准(姚程律师)天津姚程律师 2022-11-09 10:46 发表于天津二手车买卖过程中,购买人最关心的就是车辆的质量和价格。近年来,法院受理的很多二手车买卖合同纠纷,便是因二手车交易价格不透明、车辆不真实、出卖不规范、售后无保障、责任难追究等因素。实践中,经常出现买车人一旦发现所购买的车辆与出卖人承诺的不一致时,便要求对方退车
案情:2018年12月10日,原告李某与被告李某某签订《二手车成交合同》,约定李某某将“宝马523”轿车1辆以195000元的价格卖给李某。该合同还约定:由于双方所交易车辆系二手车,在交易时无法完全确认全部车况,包括各项(缺陷、瑕疵、维修保养状况、详细配置、真实里程数据)等,所以双方一致认可并同意以实车现状为准。被告也将该车(里程数为93800公里)交与原告。后原告在使用该车过程中,发现该车存在质
1、二手车买卖合同的签订主体是谁?应该向谁主张“退一赔三”?在通常的二手车买卖活动中,一部分买受人会通过好友介绍联系上车辆的原车主并与车辆原车主直接建立起买卖合同关系,在这种情况下,原车主与买受人作为该买卖合同的签订主体,当原车主违约,买受人可根据二人的买卖合同内容向原车主主张权利。而另一部分买受人是直接联系中介购买车辆,中介选择向买受人披露或不披露二手车的原车主,在这种情况下,如买受人认为接手的
通常情况下,在车辆买卖买卖过程中发生纠纷可以双方协商处理,达成一致后签署相关协议,协商不成的直接向消费者协会、工商管理部门进行投诉,还可以准备好诉状向法院提起诉讼。更多复杂的车辆买卖法律纠纷问题,建议咨询专业律师。
执笔:罗曼民庭法官助理华东政法大学全日制法律硕士随着我国汽车工业的高速发展,二手车市场的交易规模日益扩大。然而信息不对称、消费者维权难等问题对于二手车市场持续健康发展造成了一定的影响,大量二手车欺诈案件涌入法院,下面通过几个案例分析二手车市场中涉及欺诈的常见问题。一二手车中涉及欺诈的常见问题二手车经营者的欺诈行为可能是积极的作为,例如篡改车辆行驶里程表数据或者对车辆有其他改装行为但未如实告知消费者
都说宁波的二手车市场套路众多,但是再多的套路无非都是那些套路。 一桩二手车退一赔三案,从我做实习律师做起直至拿到执业证,跨度之长,案件也相对较疑难复杂,但终不负韶华,退一赔三的请求终获得法院支持。感谢团队律师的努力,感谢当事人的耐心等待。此案的亮点在于自然人被认定为二手车经营者,承担了退一赔三的责任。通过此案
高中生带手机进去学校被抓到 违反学校纪律被停课一周后班主任还是不让去学校 但学校的规定是回家反省三天即可
事实经过2019年1月15日,张某想购买一辆汽车为了春节使用,在上海闵行一家二手车行看到一辆宝马牌汽车,销售人员介绍道,这辆车官方新车指导价36.39万,现行使公里数3万公里,2018年1月上牌,现价只要28万元。张某看了车辆外观后,颇为满意,于是和二手车商签订了《二手车买卖合同》,约定了车辆的价格,行驶公里数,无重大事故等事项。2019年6月,张某开车到某汽车维修部进行常规保养,在和工作人员的聊
有三个办法:一个解表儿,一个除根儿,另外一个瞎扯蛋。我从事法律实务工作10多年了,我来详细说明一下。一、解表儿的方法:申请法院留生活费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50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你完全可以到法院去申请保留生活费用,对此我们可以知道以下几点:1.只有冻结了工资等收
裁判要旨:居间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为了生活需要购买房产,接受第三方中介提供的居间服务,属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保护范围。房屋中介人员故意隐瞒涉案房产的真实交易信息,自己从中赚取差价,缺乏基本的诚信和房屋中介人员应有的自律,违反职业道德,欺诈事实明显,判令其退还收取的佣金并支付三倍惩罚性赔偿款,有充分的事实和法律
案例||二手车交易中“退一赔三”的认定标准(姚程律师)天津姚程律师2022-11-0910:46发表于天津二手车买卖过程中,购买人最关心的就是车辆的质量和价格。近年来,法院受理的很多二手车买卖合同纠纷,便是因二手车交易价格不透明、车辆不真实、出卖不规范、售后无保障、责任难追究等因素。实践中,经常出现买车人一旦发现所购买的车辆与出卖人承诺的不一致时,便要求对方退车,并主张三倍赔偿。但实践中,法院支持
案情:2017年8月30日,原告蒋某某与被告陈某某签订《车辆转让协议》一份,将一辆宝马Z4卖给原告,成交价为295000元。2019年4月18日,原告驾驶该车辆发生碰撞事故。在维修车辆过程中,原告意外发现该车在2014年1月11日在104国道因碰撞发生一次重大事故,换件总金额高达103471元。更换部件包括发动机盖、前后挡风玻璃、车顶盖、车顶壳、车门玻璃、侧窗玻璃、密封件、仪表台等26个项目。原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