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2月14日,马某在保险公司投保百万医疗保险,保障内容包括一般医疗费用补偿。
2021年3月19日,马某被确诊为原发性肝癌,经住院治疗花费97105.09元,经医保报销后自付18155.13元。
马某被确诊时,尚在保险期间。
马某申请理赔,保险公司以已有乙肝表面抗原阳性20年,未如实告知为由拒赔。双方成诉。
法院审理认为,乙肝表面抗原阳性并不必然为“原发性肝癌或乙型肝炎肝硬化”,对于缺乏医学知识的普通人来说,其并不能由乙肝表面抗原阳性联想到“原发性肝癌或乙型肝炎肝硬化”,仅以现有证据并不足以认定马某在投保时对于其患有“原发性肝癌或乙型肝炎肝硬化”是知情的,故支持马某的诉请,判决保险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
案例索引自(2022)陕08民终582号。
男子田某向保险公司投保了重疾险和商业医疗保险。9个月后他被诊断为胃部恶性肿瘤,不过保险公司以田某投保时未如实告知病史为由,拒绝理赔。近日,江苏南通如东法院审理了这起案件,法院判决保险公司承担理赔责任。保险公司拒赔,法院不认可2020年6月,田某向某保险公司投保重疾险和商业医疗保险。2021年3月,田某被诊断为胃部恶性肿瘤,并于2021年4月进行了手术治疗。田某出院后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保险公司
1、《合同法》第54条规定:对因重大误解而订立的或者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合同,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变更或撤销。对一方以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变更或撤销。 这就是说,当投保人、被保险人认为订立保险合同时受到了误导而错误的签字,或认为保险合同的约定明显不公平,或被人利用自己对保险合同和法律的缺乏了解而签订的保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六条第五款: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答复:你好,根据相关的法律规定,投保家庭财产保险后,被保险人就应履行以下义务:(1)被保险人应遵守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等方面的规定,维护保险标的的安全,防止保险事故的发生。如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未履行上述应尽的义务
一般情况下,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便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与是否签订竞业限制协议无关。
你好,发生交通事故后,如果有保险的话,你的所有的赔偿责任由保险公司代为赔偿,你只需要承担诉讼费用和鉴定费用,其他费用都不需要承担
2013年3月8日,苏小姐以自己为被保险人与某保险公司签订了一份《康宁人生重大疾病保险》,确诊为恶性肿瘤等重大疾病的赔付保险金30万,年缴保费8000元。2014年7月21日,苏某被广东省人民医院诊断为“子宫癌”,并在该院进行子宫全切除术。出院后,苏某于2014年8月28日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认为“子宫癌”属于《康宁人生重大疾病保险》合同载明的重大疾病——恶性肿瘤,要求赔付重大疾病保险金30万
投保人没有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有可能影响保险公司对是否承保及保费定价做出判断。如果投保人没有如实告知,并且发生了相关的保险责任,保险公司有权拒绝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没有如实告知,在理赔的时候会存在一定的风险。将自己的情况如实告知保险公司,公司会根据你的情况进行核保,核保过程中会有询问,体检等等内容。然后根据核保的情况给你个结果,一般有几种结果:1:承保:恭喜你,公司承保了。2:加费承保:需要增加费用
【引言】《保险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根据该规定,投保人违反如实告知义务并不必然导致保险公司有权解除合同,还需判断未告知的情形是否影响核保,诉讼中保险公司应对此进行举证。如果保险公司不能举证证明未告知的情形影响核保,则无权解除合同,而无权解除合同则无权拒赔。【参考案例一】
货车超载发生事故,保险公司可拒赔。一般保险公司在免责条款中都会与投保人约定,因超载引发的交通事故,保险公司对造成的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失,不承担理赔责任。因此,只要在保险公司约定超载免责条款时履行了提请告知义务,货车超载发生事故,一般投保的保险公司不会赔偿。 法律依据: 《保险法》第十七条 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
2021年1月初,张某在某保险公司投保重大疾病保险。当年11月,张某被查出患有肠癌,后向保险公司理赔。保险公司以张某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为由解除合同,拒绝承担保险责任。张某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要求确认保险公司出具的解除合同内容无效并赔付保险金10万元。保险公司辩称,张某投保前患有不符合保险公司承保的疾病,故保险合同无效,此次理赔不在保险公司的理赔范围内。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保险公司是否承担赔
律师观点分析【摘要——1、保险公司主张自杀拒赔的,需承担举证责任;2、推理不属于法律上的证据】案情介绍:2017年3月李某(化名)购买了某保险公司的意外伤害保险,保险合同约定发生意外事故身故的,赔付保险金15万。2017年5月,李某父亲下班回家后推开李某卧室门发现李某躺在床上,全身有红斑且已去世。并发现卧室中间有一个炭盆,其中的钢炭还未燃烧完,遂报警,派出所鉴定死因为一氧化碳中毒身故。李某父亲向保
你好,关于上岗过期保险拒赔的问题,首先得先看看车辆的保单中关于拒赔条款是否有明确,其次,在购买保险时,保险业务员对于免赔拒赔条款是否尽到了明确及说明义务,通过诉讼还是有可能将拒赔条款打掉的,本律师团队常年专注于交通事故及保险纠纷案件,建议你来电咨询。
保险公司以平台顺风车接单为由拒赔可以吗?个人认为,保险公司以平台顺风车接单为由拒赔是不成立或者难以成立的。顺风车业务模式与网约车的业务模式不同。顺风车业务是车辆先有车主发布出发时间和地点,再由平台根据车主的设置自动匹配顺路订单。顺丰车的收费也比网约车的收费便宜,不宜盈利为目的,而是平摊出行费用,降低出行成本。此外,顺风车接单是以车主需求为主导的,线路也相对稳定,并未因接单行为而改变营运性质,并未增
保险公司拒赔时,投保人可以向银保监会投诉,如果保险公司符合赔付的条件却不赔付的,由银保监会对其进行处罚。当事人也可以到当地法院起诉保险公司,由法院根据事实进行判决。法律依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违反本法规定的,保险监督管理机构除分别依照本法第一百六十条至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对该单位给予处罚外,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
律师观点分析1、案件情况 2017年9月29日,张X与保险公司签订《保险合同》,原告向被告投保“XXX(A款)”,约定被告对原告住院医疗费用保险金及特殊门诊医疗费用保险金承担保险责任,保单年度内医疗费用保险金额为60万元,保单年度内特殊门诊医疗费用金额为20万元。合同期限为2017年9月30日至2018年9月29日,保险费用713元。2018年9月29日,张X继续投保,签订了《保险合同》,保险责任
要看和现在的病是否有直接的因果关系,以及是否加大了保险公司的保险责任,可以向法院起诉
保险公司以涉及营运拒赔如何诉讼 依据交强险条例的规定,被保险人就和保险公司就保险赔偿问题有争议的,可向法院提起诉讼,提起诉讼时被保险人要提交起诉书。 《保险公司以涉及营运拒赔怎么诉讼》 第三十条 被保险人与保险公司对赔偿有争议的,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九条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手车交易专业性较强,车辆信息与人身安全也密切相关,卖方未告知交易车辆曾发生事故是否构成欺诈?能否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三倍赔偿条款?近日,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了一起二手车买卖合同纠纷再审案。 2018年1月22日,王某与某公司签订买卖合同,约定买方确认车况(发动机、变速器、大架无事故)后,以24万元购得大众迈腾汽车一部,并另付2680元购买赠品套餐。合同签订时,车辆表显示公里数240
【基本案情】A以自己为被保险人向保险公司投保意外险,受益人为其配偶B,保险条款中对意外伤害的释义为:意外伤害是指遭受外来的、突发的、非疾病所导致的意外事故,并以此意外事故为直接且单独原因导致其身体伤害、残疾或身故。保险期间内A溺水身亡,B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保险公司以被保险人患有高血压及向其他保险公司投保医疗险被拒但未在本案涉及的保险投保时告知为由拒赔,B向法院提起诉讼,双方因此涉诉。【争议焦点】
您好!根据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条 劳动争议当事人的协商和解发生劳动争议,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也可以请工会或者第三方共同与用人单位协商,达成和解协议需要法律帮助,我愿意助您一臂之力;如果满意请采纳答案,并给予评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