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A以自己为被保险人向保险公司投保意外险,受益人为其配偶B,保险条款中对意外伤害的释义为:意外伤害是指遭受外来的、突发的、非疾病所导致的意外事故,并以此意外事故为直接且单独原因导致其身体伤害、残疾或身故。
保险期间内A溺水身亡,B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保险公司以被保险人患有高血压及向其他保险公司投保医疗险被拒但未在本案涉及的保险投保时告知为由拒赔,B向法院提起诉讼,双方因此涉诉。
【争议焦点】
A在投保时未如实告知患有高血压,意外险是否可以因此拒赔?
【双方观点】
B:保险期间发生意外险承保的保险事故,保险公司应当支付保险赔偿金。
保险公司:A在投保时未如实告知其患有高血压,保险公司不应当赔付保险金。
【法院观点】
A在投保时存在未如实告知,但是其向保险公司投保的险种为意外险,承保的风险是意外事故,疾病所导致的人身伤害、残疾或身故不在保险责任范围之内,保险公司对因为疾病原因导致的后果不承担保险责任,被保险人有病史并不影响保险公司对意外险是否承保或提高保费,A的病史仅使保险公司对涉及疾病的附加合同剔除与疾病有关的保险责任。
A未告知其向其他保险公司投保被拒的情形,但A向其他保险公司投保被拒的险种为医疗险,本案投保的是意外险,即使A因其病史被拒保医疗险,并不意味着意外险投保会被拒保或者提高保费。
【律师解读】
本案中,A虽未在投保时告知其患有高血压及向其他保险公司投保医疗险被拒,但本案涉及的是意外险的赔付,意外险承保的是意外事故导致的人身伤害、残疾或身故,不承保因疾病导致的人身伤害、残疾或身故,故此未如实告知的事项并不足以影响保险公司承保及提高保费,保险公司不得在意外险纠纷案件中以投保人未如实告知为由拒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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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2018)吉01民终4350号【审理法院】: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案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关键词】:解除权、定金、中介费案情简介王某(买方)与李某(卖方)、中介公司三方于2017年3月18日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王某购买韩某坐落于长春市南关区湖东小区X栋3单元321室房屋,房屋成交价为144万元,定金为5万元,买方承担房屋产权证更名费用及土地证更名费用,并于合同签订时向中介方交纳中
未如实告知的既往病史到底是什么时间内? 朱自军律师 2016年,李先生向某保险公司投保大病保险。投保过程中,保险公司在投保单中提出了若干询问,其中有问此前有无既往病史,例如胃病、肝病等,李先生均答无。后,保险公司承保,保险合同生效。2017年,李先生检查发现自己罹患胃癌。李先生
不同种类的意外险,保障范围不同,所以存在有些赔,有些不赔的情况。因此,消费者在投保前一定要仔细阅读产品条款,了解保障范围。不过,还有一些特殊情况无论是哪一种意外险都不赔。而且意外险看似简单,但理赔时保险公司的拒赔决定往往会让消费者觉得意外。当然,这并不是说保险公司是有意推卸赔偿责任。意外险有它的保障范围,它承保的“意外”与我们日常所理解的“意外”存在不小的差距。以下的五种情况为意外险拒赔项目:1、
编者按:未足额参保的现象较为普遍,一旦职工发生工伤必须产生补差争议,实务中有三种意见,不予受理、简单判补差以及让劳动者找社保部门核实基数和待遇再判决,个人认为此三种意见均不妥当。一、问题的由来《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八条将工伤保险基金应支付的项目进行了列举,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供养亲属抚恤金等费用由基金支付。这些费用的计算和本人工资有关,很多企业
2020年,刘师傅在汽车租赁公司“以租代购”一辆汽车,租赁公司为该辆汽车在财产保险公司投保机动车强制责任险、第三者责任险、车损险等险种。同年,刘师傅利用该车从事网约车的营运活动,并在一次接送滴滴乘客的过程中不小心碰到了花圃,车身受损,车上一人受伤,刘师傅立即向保险公司报案。保险公司的查勘人员到现场后,依照程序进行现场查勘,并把车辆拖到其推荐的修理厂进行定损修理,维修金额合计54182元,拖车费60
2021年1月初,张某在某保险公司投保重大疾病保险。当年11月,张某被查出患有肠癌,后向保险公司理赔。保险公司以张某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为由解除合同,拒绝承担保险责任。张某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要求确认保险公司出具的解除合同内容无效并赔付保险金10万元。保险公司辩称,张某投保前患有不符合保险公司承保的疾病,故保险合同无效,此次理赔不在保险公司的理赔范围内。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保险公司是否承担赔
1、《合同法》第54条规定:对因重大误解而订立的或者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合同,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变更或撤销。对一方以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变更或撤销。 这就是说,当投保人、被保险人认为订立保险合同时受到了误导而错误的签字,或认为保险合同的约定明显不公平,或被人利用自己对保险合同和法律的缺乏了解而签订的保
【引言】《保险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根据该规定,投保人违反如实告知义务并不必然导致保险公司有权解除合同,还需判断未告知的情形是否影响核保,诉讼中保险公司应对此进行举证。如果保险公司不能举证证明未告知的情形影响核保,则无权解除合同,而无权解除合同则无权拒赔。【参考案例一】
2019年12月14日,马某在保险公司投保百万医疗保险,保障内容包括一般医疗费用补偿。2021年3月19日,马某被确诊为原发性肝癌,经住院治疗花费97105.09元,经医保报销后自付18155.13元。马某被确诊时,尚在保险期间。马某申请理赔,保险公司以已有乙肝表面抗原阳性20年,未如实告知为由拒赔。双方成诉。法院审理认为,乙肝表面抗原阳性并不必然为“原发性肝癌或乙型肝炎肝硬化”,对于缺乏医学知识
我国保险法规定,投保人为与其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投保人身保险,不得指定被保险人及其近亲属以外的人为受益人。所以团体意外保险的保险金受益人不能是公司,而是被保险人的近亲属或者被保险人本人。发生意外事故后,一般用人单位会先垫付医疗费给劳动者先治疗,赔偿时,医疗费赔偿部分应属于公司,但伤残赔偿属于劳动者本人,而且团体意外险的赔偿不能替代工伤赔偿,工伤赔偿不能扣减意外险赔偿的部分,也就是劳动者可以得到双份赔
2013年3月8日,苏小姐以自己为被保险人与某保险公司签订了一份《康宁人生重大疾病保险》,确诊为恶性肿瘤等重大疾病的赔付保险金30万,年缴保费8000元。2014年7月21日,苏某被广东省人民医院诊断为“子宫癌”,并在该院进行子宫全切除术。出院后,苏某于2014年8月28日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认为“子宫癌”属于《康宁人生重大疾病保险》合同载明的重大疾病——恶性肿瘤,要求赔付重大疾病保险金30万
如果只是单纯的小手指骨折可能构不成十级伤残了。
一般情况下,如果对方保险公司已经全赔的话,自己的意外险不能赔了,如果没有获赔,那么意外险应当赔付,具体还要看保险合同双方的约定。意外险是指投保人向保险人交纳一定的保险费,如果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遭受意外伤害并以此为直接原因或近因,在自遭受意外伤害之日起的一定时期内造成的死亡、残废、支出医疗费或暂时丧失劳动能力,则保险人给付被保险人或其受益人一定量的保险金。其保障项目有两项,即死亡给付和残废给付。【
1.意外险属于商业保险范畴,理赔额度关键要看保单类型以及是否符合理赔条件。工伤保险与意外险两者之间并不冲突,如果都达到理赔条件,两者都应该进行理赔。2.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用人单位不得以给职工购买了商业保险就可以免除缴纳工伤保险的责任。3.无论用人单位是否购买了商业保险,一旦职工发生工伤事故,用人单位都应按工伤待遇支付工伤职工的相关赔偿。扩展资料1、工伤保险对象的范围是在生产劳
工伤保险待遇是法定的,而意外险属于商业保险,《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62条规定,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虽然你老公所在的旅行社并未为其购买工伤保险,但工伤保险具有强制性,应当由单位出资购买,未购买则应当由旅行社按照工伤标准支付相关赔偿金。
按照保险法规定,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并可以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或者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
李某某因伤住院,按照李某某从2017年起投保的乐享百万医疗保险,其住院费用在扣除基本医疗保险报销的部分后,可以由保险公司最高理赔100万元。由于李某某投保时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保险公司拒绝对部分医疗费用进行理赔。原来,李某某在2013年就因左股骨颈骨折在巨野县人民医院手术,并于2014年取内固定物时又住院治疗。2020年12月,李某某又因跌倒造成股骨粗隆间骨折,住院期间治疗了糖尿病及股骨粗隆间骨折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六条第五款: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答复:你好,根据相关的法律规定,投保家庭财产保险后,被保险人就应履行以下义务:(1)被保险人应遵守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等方面的规定,维护保险标的的安全,防止保险事故的发生。如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未履行上述应尽的义务
可以要求看保险合 同的约定。 情况再具描述一下,依据您描述的内容我们还无法给您正确意见!感谢感谢。需要法律帮助,我愿意助您一臂之力;如果满意请采纳答案,并给予评价。
【基本案情】本案的基本案情是原告亲属所在的单位为包括原告亲属在内的雇员投保了团体人身险,其中团体意外伤害险的保险金额是20万,保险期间,原告的亲属在参加完单位举办的活动后骑电动车回家的途中撞上道路的护栏,致其从车上跌落,后被送到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居民死亡医学证明载明的死因是猝死,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和司法鉴定意见书载明无法明确死因,保险公司据此认为不属于保险事故,拒赔。当事人在保险公司拒赔后通过网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