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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10月新的保险法实施前的保险合同适用新保险法实施前的旧的保险法.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如保险公司以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拒赔的行为适用新保险法,其中包括投保二年后不得因未如实告知拒赔等不可抗辨条款,并且目前为止不可抗辨条款没有类似于\\\"特别严重之欺诈不适用不可抗辩条款\\\"的适用例外.但旧保单适用不可抗辨条款的起始日期(比如投保二年不得拒赔)不是以旧保单成立之日起,而是以2009年10月1日新保险法实施后开始算起.也就是说旧保单至少要到2011年10月1日后才能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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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10月新的保险法实施前的保险合同适用新保险法实施前的旧的保险法.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如保险公司以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拒赔的行为适用新保险法,其中包括投保二年后不得因未如实告知拒赔等不可抗辨条款,并且目前为止不可抗辨条款没有类似于\\\"特别严重之欺诈不适用不可抗辩条款\\\"的适用例外.但旧保单适用不可抗辨条款的起始日期(比如投保二年不得拒赔)不是以旧保单成立之日起,而是以2009年10月1日新保险法实施后开始算起.也就是说旧保单至少要到2011年10月1日后才能获
1个回答

 

1、《合同法》第54条规定:对因重大误解而订立的或者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合同,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变更或撤销。对一方以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变更或撤销。  这就是说,当投保人、被保险人认为订立保险合同时受到了误导而错误的签字,或认为保险合同的约定明显不公平,或被人利用自己对保险合同和法律的缺乏了解而签订的保险合同,投保人、被保险人可以有权在一定期限内,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对不合理的合同条款进行修改、变更,或直接撤销保险合同。  

2、在投保、理赔或退保过程中,对有争议的条款内容损害投保人、被保险人合法利益的,投保人、被保险人也可以根据法律的具体规定,勇敢的拿起法律武器,起诉保险公司,捍卫自身的权益。我相信,这对维护保险合同双方的长远、共同利益,保证保险事业健康、可持续发展是有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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