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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行政申请再审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21年4月1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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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行政申请再审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21年4月1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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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行政申请再审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 2021.4.1 生效

分别明确了最高人民法院裁定再审案件的基本类型和由高级人民法院审查的具体案件类型。

明确迳行裁定驳回申请再审的情形。《申请再审规定》第四条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对迳行裁定驳回再审申请的情形进行了明确。

重申当事人就再审判决、裁定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抗诉或者检察建议的权利。《申请再审规定》第五条规定了当事人对再审判决、裁定不服的救济途径,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七条的规定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抗诉或者检察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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