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法释[2003]13
(2003年6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78次会议通过 2003年8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
公告公布自2003年 9月5日起实施)
为了正确审理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之间的人事争议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现对有关问题规定如下;
第一条 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之间因辞职、辞退及履行聘用合同所发生的争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处理。
第二条 当事人对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立的人事争议仲裁裁决不服,自收到仲裁裁决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一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又不履行仲裁裁决,另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执行。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人事争议是指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之间因辞职、辞退及履行聘用合同所发生的争议。
——法规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官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级别管辖异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2009年7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71次会议通过,根据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3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等十九件民事诉讼类司法解释的决定》修正) 为正确审理民事级别管辖异议案件,依法维护诉讼秩序和当事人的
第一条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或其继承人、权利承受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变更、追加当事人。申请符合法定条件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二条作为申请执行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该自然人的遗产管理人、继承人、受遗赠人或其他因该自然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依法承受生效法律文书确定权利的主体,申请变更、追加其为申请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作为申请执行人的自然人被宣告失踪,该自然人的财产代管人申请变更、追加其为申
一、《变更、追加规定》首次明确规定了申请执行人的变更和追加,特别是规定了因分配取得执行债权和因受让取得执行债权的继受人可以申请变更申请执行人。这将促进涉诉债权的交易。第七条规定:“作为申请执行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清算或破产时,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依法分配给第三人,该第三人申请变更、追加其为申请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九条规定:“申请执行人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依法转让给第三人,且书面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最新修正全文内容) 为正确处理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问题,维护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结合执行实践,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或其继承人、权利承受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变更、追加当事人。申请符合法定条件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条作为申请执行人的自然人死亡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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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4〕9号(2014年4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13次会议通过) 为正确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工伤保险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行政审判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一条 人民法院审理工伤认定行政案件,在认定是否存在《工伤保险
为正确审理房屋登记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行政审判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房屋登记机构的房屋登记行为以及与查询、复制登记资料等事项相关的行政行为或者相应的不作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第二条房屋登记机构根据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或者有权机关的协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许可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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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将第六条修改为:“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依法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票据支付地是指票据上载明的付款地,票据上未载明付款地的,汇票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本票出票人的营业场所,支票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的营业场所所在地为票据付款地。代理付款人即付款人的委托代理人,是指根据付款人的委托代为支付票据金额的银行、信用合作社等金融机构。”2.删除第七条。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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