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文号:法释[2002]23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于2002年7月1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32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2002年7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为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以下简称企业破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规范对企业破产案件的审理,结合人民法院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的实际情况,特制定以下规定。
一、关于企业破产案件管辖第一条企业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债务人住所地指债务人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债务人无办事机构的,由其注册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二条基层人民法院一般管辖县、县级市或者区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企业的破产案件;中级人民法院一般管辖地区、地级市(含本级)以上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企业的破产案件;纳入国家计划调整的企业破产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三条上级人民法院审理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企业破产案件,或者将本院管辖的企业破产案件移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以及下级人民法院需要将自己管辖的企业破产案件交由上级人民法院审理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办理;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因特殊情况需对个别企业破产案件的地域管辖作调整的,须经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二、关于破产申请与受理关联法规:第四条申请(被申请)破产的债务人应当具备法人资格,不具备法人资格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合伙组织、农村承包经营户不具备破产主体资格。第五条国有企业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时,应当提交其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其破产的文件;其他企业应当提供其开办人或者股东会议决定企业破产的文件。第六条债务人申请破产,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下列材料:(一)书面破产申请;(二)企业主体资格证明;(三)企业法定代表人与主要负责人名单;(四)企业职工情况和安置预案;(五)企业亏损情况的书面说明,并附审计报告;(六)企业至破产申请日的资产状况明细表,包括有形资产、无形资产和企业投资情况等;(七)企业在金融机构开设帐户的详细情况,包括开户审批材料、帐号、资金等;(八)企业债权情况表,列明企业的债务人名称、住所、债务数额、发生时间和催讨偿还情况;(九)企业债务情况表,列明企业的债权人名称、住所、债权数额、发生时间;(十)企业涉及的担保情况;(十一)企业已发生的诉讼情况;(十二)人民法院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第七条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下列材料:(一)债权发生的事实与证据;(二)债权性质、数额、有无担保,并附证据;(三)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证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执行日期:2002-09-01 颁布日期:2002-07-30 文号:法释[2002]23号 时效性:现行有效
最高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于2002年7月1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32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为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试行)》(以下简称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规范对企业案件的审理,结合人民法院审理企业案件的实际情况,特制定以下规定。一、关于
为正确审理房屋登记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行政审判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房屋登记机构的房屋登记行为以及与查询、复制登记资料等事项相关的行政行为或者相应的不作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第二条房屋登记机构根据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或者有权机关的协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许可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1.将第六条修改为:“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依法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票据支付地是指票据上载明的付款地,票据上未载明付款地的,汇票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本票出票人的营业场所,支票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的营业场所所在地为票据付款地。代理付款人即付款人的委托代理人,是指根据付款人的委托代为支付票据金额的银行、信用合作社等金融机构。”2.删除第七条。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00年2月2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02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0年11月21日起施行) 为了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以下简称票据法),公正、及时审理票据纠纷案件,保护票据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金融秩序和金融安全,根据票据法及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结合审判实践,现对人民法院审理票据纠纷案件的若干问题规定如下:一、受理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确定管理人报酬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确定管理人报酬的规定有哪些内容第一条 管理人履行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职责,有权获得相应报酬。管理人报酬由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依据本规定确定。第二条 人民法院应根据债务人最终清偿的财产价值总额,在以下比例限制范围内分段确定管理人报酬:(一)不超过一百万元(含本数,下同)的,在12%以下确定;(二)超过一百万元至五百万元的部分,在10%以
为统一我省各级人民法院在审理劳动争议案件中对新情况、新问题的认识和裁判尺度,通过对新问题的梳理研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相关法律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本院经研究后,解答如下: 一、裁审衔接 1.问:对于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人依法提出的仲裁请求,仲裁裁决遗漏未予处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
为正确审理劳动争议案件,依法保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最高法院关于劳动争议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意见。 第一条已经享受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劳动者与现用人单位之间的用工关系,按劳务关系处理。 已过法定退休
为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下称《劳动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规定,结合审判实践,提出如下指导意见:第一条 政府有关部门主导的国有企业改制,因企业职工下岗、整体拖欠职工工资引发的纠纷,应由政府有关部门按照企业改制的政策规定统筹解决,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第二条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住房公积金发
法释〔2019〕17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19年11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81次会议通过,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为依法公正、及时审理行政协议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行政审判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行政机关为了实现行政管理或者公共服务目标,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协商订立的具有行政法上权利义务内容的协
(2003年12月31日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78次会议通过)为正确审理劳动争议案件,依法保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下称《劳动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及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我省审判实践,制定本《意见》。一、受理范围和诉讼当事人第一条人民法院受理的劳动争议案件,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劳动合同的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四)(2016) 为正确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统一案件裁审尺度,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经广泛调研,制定本解答,供裁判中参考。一、劳动合同缺少《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劳动报酬、劳动保护、劳动条件等部分内容的,该劳动合同是否成立,用人单位要否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不服人民法院生效刑事裁判申诉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效力级别:法律 执行日期:2012-01-19 颁布日期:2012-01-19 文号:高检发[2012]1号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为依法保障当事人申请再审权利,规范人民法院行政申请再审案件立案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审判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一条 再审申请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再审申请人是生效裁判文书列明的当事人,或者其他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被裁判文书列为当事人,但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二)受理再审申请的法院是作出生效裁判的上一级人民法院;(三)申请再审的裁判属
浙江高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2019-09-28 周汝东律师 法妞问答导读:近日,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徐州市人社局联合发布了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58条问答涉及八个方面实务问题:劳动关系确认,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地点、工资标准,劳动者离职与旷工认定,劳动合同中止、解除、终止,劳务派遣,社会保险待遇,裁审衔接。徐州市中院、市人社局关于审理劳动争
最高人民法院第一巡回法庭关于行政审判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会议纪要2018年7月23日原文载于《第一巡回法庭工作信息》(2018年第5期) 2018年3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庭长黄永维到第一巡回法庭调研,组织召开巡回区行政审判工作座谈会,要求对巡回区内四级法院贯彻实施新行政诉讼法及司法解释中的疑难问题进行汇总,形成统一意见,作为行政审判庭制定司法解释和司法政策性文件的参考。根据会议精神,第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理解与适用作者:刘贵祥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副部级专职委员孟 祥 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局长何东宁 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副局长林 莹 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执行督导室副主任本文刊载于《人民司法》2018年5月第13期为了规范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依法保护当事人、案外人的合法权益,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于2018年
为统一劳动争议案件的审理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我省法院审判工作实际,提出如下解答意见:1.个人承包、挂靠、借用他人营业执照经营情形下的用工关系如何确定。个人承包、挂靠他人经营或借用他人营业执照经营的,承包人、挂靠人或借用人自行招用的劳动者不受发包人、被挂靠人或被借用人管理和支配,劳动者的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