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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若未释明“停运损失”拒赔条款不可当然免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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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若未释明“停运损失”拒赔条款不可当然免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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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停运损失”那些事儿(二)       保险公司若未释明“停运损失”拒赔条款不可当然免责

       在实践中发生交通事故给对方依法营运性车辆造成损害后,对方往往会主张侵权人赔偿停运损失,在诉讼过程中,作为共同被告的保险公司往往抗辩称,停运损失是间接性损失,保险公司不予赔偿。

但是从第三者商业性险的保险标的来分析,其保险标的为被保险车辆给第三方造成的损失,该损失并没有严格区分必须是直接损失,排除间接损失,因此对于间接损失拒赔,保险公司必须在与投保人订立的保险合同中明确约定,并且该条款是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根据《保险法》第十七条的规定,保险人必须对该条款尽到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

所以,在司法实践中如果保险公司仅以停运损失是间接损失,因此保险公司不赔为理由进行抗辩是难以得到法律支持的,还必须提供保险合同,提供投保人声明,证明对该条款尽到了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

在司法实践中,很多审判人员也陷入了误区,认为保险公司只赔偿给受害人造成的直接损失,不赔偿间接损失,把停运损失直接判给侵权人承担,对于此我建议相关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必须明确提出该观点,要求保险公司证明存在停运损失免责的条款,并证明对该条款尽到了释明义务,如果一审法院不采纳该观点,一定要上诉到上一级人民法院要求改判,因为停运损失往往是很高的数额,不能承担不属于自己责任范围的赔偿责任。

       在此也对保险公司日常工作提出建议,保险公司追求的是投保的数量,往往忽视了对该类免责条款的提示和明确说明,投保人很多是通过保险公司工作人员进行投保,相关的保险合同根本没有提供给投保人,投保人也没有在任何声明上签字,实践中保险公司经常在该类诉讼中败诉,保险追求营利性无可厚非,但是如果能够审慎的约定合同条款,严格的要求每一单都由投保人签字确认,向投保人明确说明,就能够挽回更多的损失,这也有利于促进保险行业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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