隐瞒实情将事故车当精品车出售
蚌埠二手车行欺诈顾客被判“退一赔三”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周瑞平 张笑
车行承诺出售的二手奔驰车为精品车,消费者将车才开回家就出故障,被检测出属于事故车、泡水车。近日,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对这起二手车买卖合同纠纷案作出判决,被告误导和欺骗消费者,应退还原告购车款24.47万余元,赔偿原告三倍购车款共计73.41万元,撤销车辆购销协议。
2021年1月初,原告刘某经朋友介绍,到张某所在的二手车行处购买二手奔驰车。张某将刘某介绍给孙某,孙某说他的车馆里有二手奔驰车,车况非常好,是精品车。
张某带刘某到孙某所说的车馆看车,工作人员详细介绍了一辆二手奔驰车,说明该车没出过大事故、无水泡、无火烧,只有过轻微的补漆。
刘某按照孙某的要求,微信转账支付1万元定金,并签订了定金合同。
几天后,刘某去车行签了车辆购销协议,让孙某在合同上盖公章,孙某以店铺是个体工商户没有公章为由,未加盖公章。后让孙某签字,孙某不签,让工作人员梅某在合同上签名。
购车合同尾部备注一项中,梅某再次保证该车无水泡、无火烧、无重大事故。刘某付清了购车款。
购车后第三天,刘某发现车的故障灯全部都亮,方向盘没有助力,便开到修理厂检查,发现此车引擎盖换过,发动机拆过。
经查询,该车在2019年11月出过险。经检测,该车是事故车、泡水车。因孙某不承认车辆有问题,拒绝赔偿,刘某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刘某与被告梅某就案涉二手车形成买卖合同关系,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均是双方在自愿、平等的基础上签订的,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
原告按合同约定履行了付款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经营者对消费者就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和使用方法等问题提出的询问,应当作出真实、明确的答复。
被告应将案涉车辆曾发生过事故及维修情况明确告知原告,对于消费者有无事故的询问,被告应将相关信息尽可能的告知消费者,以便于消费者在知情的前提下,自主作出选择。
梅某在协议上保证此车无水泡、无火烧、无重大事故导致结构性损伤,应当依据诚实信用原则,对交易车辆的状况在合理范围内尽可能作出具体详细的说明。
而经对涉案车辆检测证实,已超出被告对于车况的描述和保证。被告作为专业经营二手车商家,对此负有告知义务而不告知消费者,即是沉默的不作为行为,误导和欺骗消费者,使消费者基于对其的信任而陷入错误认识,其相关行为违反了民事活动中的诚实信用原则,限制了消费者知情权和选择权的行使,并使消费者因之蒙受损失,属于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构成欺诈。
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二手车交易专业性较强,车辆信息与人身安全也密切相关,卖方未告知交易车辆曾发生事故是否构成欺诈?能否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三倍赔偿条款?近日,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了一起二手车买卖合同纠纷再审案。 2018年1月22日,王某与某公司签订买卖合同,约定买方确认车况(发动机、变速器、大架无事故)后,以24万元购得大众迈腾汽车一部,并另付2680元购买赠品套餐。合同签订时,车辆表显示公里数240
通常情况下,在车辆买卖买卖过程中发生纠纷可以双方协商处理,达成一致后签署相关协议,协商不成的直接向消费者协会、工商管理部门进行投诉,还可以准备好诉状向法院提起诉讼。更多复杂的车辆买卖法律纠纷问题,建议咨询专业律师。
问:我是宋先生,今年2月下旬在某二手车经销商处买了辆二手车,当时经销商销售人员在微信沟通时反复保证过这俩车没出过大事故、没有修改过行驶里程。我买回家开不了一周就出故障了,拿去修理才发现车辆以前大修过,而且行驶里程也修改了。我去找二手车经销商理论,对方说按合同约定处理,还拿出合同条款说出现上述情况不属于他们的责任,让我告原车主。我就很奇怪,我是从二手车经销商那里买的车,合同是跟他们签的不是跟原车主签
商家欺诈销售商品退一赔三是对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消费者购买到了假货,可以向商家按照商品三倍价格进行索赔,可以协商索赔,也可以向消费者协会投诉要求赔偿。
案情:2018年12月10日,原告李某与被告李某某签订《二手车成交合同》,约定李某某将“宝马523”轿车1辆以195000元的价格卖给李某。该合同还约定:由于双方所交易车辆系二手车,在交易时无法完全确认全部车况,包括各项(缺陷、瑕疵、维修保养状况、详细配置、真实里程数据)等,所以双方一致认可并同意以实车现状为准。被告也将该车(里程数为93800公里)交与原告。后原告在使用该车过程中,发现该车存在质
1、二手车买卖合同的签订主体是谁?应该向谁主张“退一赔三”?在通常的二手车买卖活动中,一部分买受人会通过好友介绍联系上车辆的原车主并与车辆原车主直接建立起买卖合同关系,在这种情况下,原车主与买受人作为该买卖合同的签订主体,当原车主违约,买受人可根据二人的买卖合同内容向原车主主张权利。而另一部分买受人是直接联系中介购买车辆,中介选择向买受人披露或不披露二手车的原车主,在这种情况下,如买受人认为接手的
执笔:罗曼民庭法官助理华东政法大学全日制法律硕士随着我国汽车工业的高速发展,二手车市场的交易规模日益扩大。然而信息不对称、消费者维权难等问题对于二手车市场持续健康发展造成了一定的影响,大量二手车欺诈案件涌入法院,下面通过几个案例分析二手车市场中涉及欺诈的常见问题。一二手车中涉及欺诈的常见问题二手车经营者的欺诈行为可能是积极的作为,例如篡改车辆行驶里程表数据或者对车辆有其他改装行为但未如实告知消费者
事实经过2019年1月15日,张某想购买一辆汽车为了春节使用,在上海闵行一家二手车行看到一辆宝马牌汽车,销售人员介绍道,这辆车官方新车指导价36.39万,现行使公里数3万公里,2018年1月上牌,现价只要28万元。张某看了车辆外观后,颇为满意,于是和二手车商签订了《二手车买卖合同》,约定了车辆的价格,行驶公里数,无重大事故等事项。2019年6月,张某开车到某汽车维修部进行常规保养,在和工作人员的聊
裁判要旨:居间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为了生活需要购买房产,接受第三方中介提供的居间服务,属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保护范围。房屋中介人员故意隐瞒涉案房产的真实交易信息,自己从中赚取差价,缺乏基本的诚信和房屋中介人员应有的自律,违反职业道德,欺诈事实明显,判令其退还收取的佣金并支付三倍惩罚性赔偿款,有充分的事实和法律
买到二手事故车,一般能要求退货。对于卖方交付的车辆不符合买卖合同约定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并可以视情况要求卖方承担修理、重作、更换、退货等违约责任。 法律依据: 2021年实施的《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七十九条 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
可以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消费者协会是依法成立的对商品和服务进行社会监督的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社会团体。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确消费者协会具有七项职能,其中之一是对消费者的投诉事项进行调查、调解。
案例||二手车交易中“退一赔三”的认定标准(姚程律师)天津姚程律师 2022-11-09 10:46 发表于天津二手车买卖过程中,购买人最关心的就是车辆的质量和价格。近年来,法院受理的很多二手车买卖合同纠纷,便是因二手车交易价格不透明、车辆不真实、出卖不规范、售后无保障、责任难追究等因素。实践中,经常出现买车人一旦发现所购买的车辆与出卖人承诺的不一致时,便要求对方退车
退一赔三的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存在虚假宣传等欺诈消费者的行为时,消费者因该行为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支付费用的,经营者应当退还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并按照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向消费者赔偿。 申请退一赔三需要的证据有: 1、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中有存在故意使用不合格的计量器具或者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 2、骗取价款或者
通常情况下,在车辆买卖买卖过程中发生纠纷可以双方协商处理,达成一致后签署相关协议,协商不成的直接向消费者协会、工商管理部门进行投诉,还可以准备好诉状向法院提起诉讼。更多复杂的车辆买卖法律纠纷问题,建议咨询专业律师。
最新案例2016年8月30日,邓某到甲公司订购车辆一部,10月2日提车,后发现该车辆于9月12日已经在4S店进行过维修,维修记录载明“拆装后保,后保整喷”。同时,邓某在车辆使用中发现存在其他问题,维修后得知该车票可能是事故车。故邓某起诉要求退一赔三。一审法院认为争议焦点是甲公司是否隐瞒了车辆未交付即被使用、维修的事实,然综合现有证据无法认定甲公司的销售行为构成欺诈,只是履行合同中存在瑕疵,驳回起诉
虚假宣传混淆品牌行为欺诈退一赔三‖大竹律师10月26日,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宣判了一起网络购物合同纠纷案,旨在提醒消费者在尽情购物时须谨防“虚假宣传”。2019年11月11日,温州市民范先生相中了某网店出售的浴室暖风机。该网店首页显著位置和产品详情均宣称其销售的产品品牌对应的公司是德国博世集团旗下的全资子公司,基于对“BOSCH”品牌的信任,范先生下单购买了两台,共计消费2863.31元。然
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的一起案例就与买卖合同纠纷有关。经过二审判决,杭州市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因销售奔驰车存在欺诈行为“退一赔三”,赔偿给杭州市桐庐县的王女士近270万元。 “货不对板” 导致车辆无法上牌2017年2月26日,王女士在浙江某汽贸公司购买了一辆奔驰CLS320轿车。王女士向汽贸公司支付了658000元的购车款以及14000元的服务费,全部共计672000元。另外,王女士还向中升之星
一、消保法退一赔三的欺诈怎么认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退一赔三的具体规定为商家或服务具有欺诈行为的,可要求三倍赔偿。退一赔三的意思就是无条件的给消费者退款,赔三就是赔偿消费者三倍的损失,与此同时,商家还要接受来自当地工商局的行政性处罚,比如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到5倍以下的罚款,但这一切要建立在消费者主动维权的基础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
欺诈是指以使人发生错误认识为目的的故意行为。当事人由于他人的故意的错误陈述,发生认识上的错误而为意思表示,即构成因受欺诈而为的民事行为。经营者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属于欺诈消费者的行为:1、销售伪造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篡改生产日期的商品;2、销售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商品;3、销售伪造或者冒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商品;4、在销售的商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