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案例
2016年8月30日,邓某到甲公司订购车辆一部,10月2日提车,后发现该车辆于9月12日已经在4S店进行过维修,维修记录载明“拆装后保,后保整喷”。
同时,邓某在车辆使用中发现存在其他问题,维修后得知该车票可能是事故车。故邓某起诉要求退一赔三。
一审法院认为争议焦点是甲公司是否隐瞒了车辆未交付即被使用、维修的事实,然综合现有证据无法认定甲公司的销售行为构成欺诈,只是履行合同中存在瑕疵,驳回起诉。
二审法院则认为甲公司未告知系争车辆发生瑕疵并实施“拆装后保,后保整喷”的维修行为侵犯了邓某作为消费者的知情权,经过维修的车辆不属于“新车”。
甲公司未履行告知义务,使邓某陷入错误认识购买了车辆,属于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构成欺诈。二审法院判决,撤销买卖合同,甲公司返还购车款25万元,并赔偿75万元。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经营者对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
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法院观点
1、最高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8日公布了17号指导性案例,认为销售者不能证明已履行告知义务且得到消费者认可的,构成销售欺诈,消费者要求销售者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所谓欺诈是指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行为。欺诈可以是积极作为,告知虚假情况,也可以是单纯的不作为(沉默),隐瞒真实情况。
欺诈行为包括负有告知义务时的不作为。
3、对于违反诚信的欺诈行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确规定了经营者要向消费者承担三倍价款或者费用的惩罚性赔偿制度,并不需要消费者有实际的损失。
惩罚性赔偿制度设立的目的是让经营者对其欺诈经营行为承担更大的责任,从而对其产生惩罚作用,并威慑、警告其他经营者,防止类似或更为严重的商业欺诈行为的发生。
从法条文义看,只要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则需要按照商品价款或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进行赔偿,该法条未对消费者受到损失的大小进行区分。
4、汽车属于比较复杂的商品,涉及大量的专业知识,消费者对相关领域的专业知识和信息知悉有限,在经营者和消费者之间存在严重的信息不对称。
经营者不能以行业认知、行业惯例来对抗消费者所享有的知情权,直接影响消费者选择权行使和真实意思表示的信息,属于经营者应当主动披露的信息。
时兵观点
1、购买汽车,消费者起诉要求退一赔三的案例并不少见,经笔者研究,消费者胜诉的案例其实并不多,更多的是败诉的案例。
一方面,汽车属于大宗消费品,法院在处理的时候相对谨慎,另一方面,众多消费者没有准确理解欺诈的含义,实际上并不存在欺诈事实,有的是自己没有尽到谨慎义务,有的是不能提供证据,有的是没有咨询过律师轻易提起诉讼,平白浪费了时间精力。
作为消费者应当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但是不应当滥用诉权,遇到问题首先应当咨询律师,以避免不必要的损失。
2、汽车退一赔三的前提条件包括购买汽车的为消费者,存在欺诈事实,经销商存在故意,消费者因为经销商的欺诈而做出错误的决定。
只有在符合这些条件的情况下才能够得到退一赔三的结果。由于汽车是大宗商品,尤其豪车的价值高昂,已经出现了买家、经销商员工、维修机构、律师等相关串通,采取类似“职业打假人”的模式获取高额利益的情况,此种情况一旦查实将不会取得三倍赔偿。
3、汽车销售是比较专业的领域,有PDI、提前销售等不为普通人所知的惯例,虽然没有必要像购房一样专门聘请律师陪同,但是一旦出现了问题还是尽早向律师咨询为宜,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可以避免不必要的损失。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原告于2019年9月23日在被告4S店购买了一辆长安逸动新能源EV460家用高配版,但购入后发现被告具有以下欺诈行为:第一,被告出售给原告的系旧车而非新车,理由有三:其一,原告购车时间为2019年9月23日,但车辆出厂时间为2019年3月15日;其二,购入车辆没有千斤顶、千斤顶摇杆、拖车钩、三角警示牌等随车工具,而车辆使用说明书上均有载明该车应配备这些随车工具;其三,原告洗
通常情况下,在车辆买卖买卖过程中发生纠纷可以双方协商处理,达成一致后签署相关协议,协商不成的直接向消费者协会、工商管理部门进行投诉,还可以准备好诉状向法院提起诉讼。更多复杂的车辆买卖法律纠纷问题,建议咨询专业律师。
消费者有权主张的惩罚性赔偿的具体计算标准与金额总结 一、普通消费者:退一赔三,不足500元为500元。 二、购买食品类的消费者:退一陪十,不足1000元为1000元。法律规定: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
你好,是否有签过购买合同?
央视315晚会曝光老坛酸菜事件后,持续引发网友广泛热议,一时迅速登上新闻热搜。“消费”作为生活中最常见的行为,发生在各个领域,小到一饮一食,大到各类服务项目,决定了消费纠纷频发的特性。适逢“3.15”,下文将与各位分享作为消费者、生产者、销售者合法保护自身权益的法律知识。一、“退一赔三”法律规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
通常情况下,在车辆买卖买卖过程中发生纠纷可以双方协商处理,达成一致后签署相关协议,协商不成的直接向消费者协会、工商管理部门进行投诉,还可以准备好诉状向法院提起诉讼。更多复杂的车辆买卖法律纠纷问题,建议咨询专业律师。
汽车退一赔三的标准:1、因严重安全性能故障累计进行2次修理,故障仍未排除或又出现新的严重安全性能故障的;2、转向系统、制动系统、悬架系统、前/后桥、车身、发动机、变速器的同一主要零件因其质量问题,累计更换2次后仍不能正常使用的;3、发动机、变速器累计更换2次后仍不能正常使用的。法律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
律师解答汽车退一赔三的标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一赔三的规定如下:第五十五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也就是说如果车商在汽车车交易过程中存在虚假承诺,那么不仅要退还购车款,还需要赔偿消费者3倍车款。法律
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的一起案例就与买卖合同纠纷有关。经过二审判决,杭州市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因销售奔驰车存在欺诈行为“退一赔三”,赔偿给杭州市桐庐县的王女士近270万元。 “货不对板” 导致车辆无法上牌2017年2月26日,王女士在浙江某汽贸公司购买了一辆奔驰CLS320轿车。王女士向汽贸公司支付了658000元的购车款以及14000元的服务费,全部共计672000元。另外,王女士还向中升之星
裁判要旨:居间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为了生活需要购买房产,接受第三方中介提供的居间服务,属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保护范围。房屋中介人员故意隐瞒涉案房产的真实交易信息,自己从中赚取差价,缺乏基本的诚信和房屋中介人员应有的自律,违反职业道德,欺诈事实明显,判令其退还收取的佣金并支付三倍惩罚性赔偿款,有充分的事实和法律
案例||二手车交易中“退一赔三”的认定标准(姚程律师)天津姚程律师2022-11-0910:46发表于天津二手车买卖过程中,购买人最关心的就是车辆的质量和价格。近年来,法院受理的很多二手车买卖合同纠纷,便是因二手车交易价格不透明、车辆不真实、出卖不规范、售后无保障、责任难追究等因素。实践中,经常出现买车人一旦发现所购买的车辆与出卖人承诺的不一致时,便要求对方退车,并主张三倍赔偿。但实践中,法院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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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经营者提供的机动车、计算机、电视机、电冰箱、空调器、洗衣机等耐用商品或者装饰装修等服务,消费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之日起六个月内发现瑕疵,发生争议的,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的第1款和第2款可以同时适用,当经营者向消费者出卖车辆时存在违约行为时,应当按照第1款的规定向消费者承担完全赔偿责任,如果此种违约行
汽车买卖中存在欺诈,假一赔三的案例‖大竹县律师在汽车消费中,经营者若存在欺诈行为,消费者有权要求三倍赔偿。在“国际消费者权益日”来临之际,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司法保障消费维权新闻发布会,通报涉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案件审理情况,并公布了一批保护消费者权益典型案例。熊杰(化名)是泰州一家二手车经营部的负责人,2018年,消费者朱娟(化名)从他那里买了一辆二手车,合同上写明购买车型是白色荣威E550,车价
这种 情况可以按照合同约定要求赔偿
购车后发现销售者隐瞒车辆曾发生重大事故的情形,如何救济?如何成功获得“退一赔三”之赔偿?京师哈尔滨分所重大、疑难案件解决中心民商事研究中心用成功案例为您揭晓答案(疑难案件成功案例之四) (一审成功撤销《二手车分期付款协议》,返还全部已付购车款,返还车辆,并支持三倍赔偿;二审法院改判驳回“退一赔三”的诉讼请求,维持其他判项;经向省高院申请再审并提审支持“退一赔三”的再审请求,最终获得赔偿。)代
汽车消费欺诈“退一赔三”案汽车消费欺诈是否受《消法》保护2006年6月,四川成都的消费者朱刚发现自己购买的新车曾经出售给别人并使用过一段时间,将销售商告上法庭要求相对方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要求双倍赔偿。但一审和二审过后,法院认为汽车消费在我国现阶段对于中国人而言,属于奢侈消费,不属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意义上的生活消费需求,因此驳回了朱刚的诉讼请求。该案判决生效后,在社会上引起强烈反响,一时间
原告:刘某代理人:北京盈科(海口)律师事务所-盈辉律师团队的石文辉律师、汪建生律师被告:某汽车销售公司受理单位: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法院代理阶段:一审(为保护委托人的隐私,当事人及相关信息已做修改。) 一、基本案情2018年5月,刘某与某汽车销售公司签订《购车合同》,约定车价为11万。2018年6月,某汽车销售公司将车辆交给刘某。车辆交付使用后,刘某在使用中发现异常,并做了车辆鉴定,鉴定车辆存在维修、
传播淫秽物品罪是一种比较常见的犯罪行为,指的是一种通过各种渠道传播淫秽书刊、视频以及图片的行为,比较常见的就是通过网络传播,这种现象比较常见。 一、QQ群看黄色视频违法吗 看黄片是不违法的,如果出售黄片就违法了。带走可能是协助调查。 【法律依据】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八条制作、运输、复制、出售、出租淫秽的书刊、图片、影片、音像制品等淫秽物品或者利用计算机信息网络、电话以及其他通讯工
我们经常会看到犯罪嫌疑人自首的可以适当减轻刑罚,因此很多人就想知道主动到公安部门进行自首,具体减刑的标准是怎样的,这样自己心里也有个底。 一、自首可以减刑多少 一般自首减刑幅度是: 1、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立功表现的,一般一次减刑不超过一年有期徒刑; 2、确有悔改并有立功表现,或者有重大立功表现的,一般一次减刑不得超过两年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犯罪以后自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