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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时兵律师说法:购买汽车遇到欺诈可以退一赔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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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时兵律师说法:购买汽车遇到欺诈可以退一赔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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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案例

2016年8月30日,邓某到甲公司订购车辆一部,10月2日提车,后发现该车辆于9月12日已经在4S店进行过维修,维修记录载明“拆装后保,后保整喷”。

同时,邓某在车辆使用中发现存在其他问题,维修后得知该车票可能是事故车。故邓某起诉要求退一赔三。

一审法院认为争议焦点是甲公司是否隐瞒了车辆未交付即被使用、维修的事实,然综合现有证据无法认定甲公司的销售行为构成欺诈,只是履行合同中存在瑕疵,驳回起诉。

二审法院则认为甲公司未告知系争车辆发生瑕疵并实施“拆装后保,后保整喷”的维修行为侵犯了邓某作为消费者的知情权,经过维修的车辆不属于“新车”。

甲公司未履行告知义务,使邓某陷入错误认识购买了车辆,属于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构成欺诈。二审法院判决,撤销买卖合同,甲公司返还购车款25万元,并赔偿75万元。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经营者对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

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法院观点

1、最高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8日公布了17号指导性案例,认为销售者不能证明已履行告知义务且得到消费者认可的,构成销售欺诈,消费者要求销售者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所谓欺诈是指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行为。欺诈可以是积极作为,告知虚假情况,也可以是单纯的不作为(沉默),隐瞒真实情况。

欺诈行为包括负有告知义务时的不作为。

3、对于违反诚信的欺诈行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确规定了经营者要向消费者承担三倍价款或者费用的惩罚性赔偿制度,并不需要消费者有实际的损失。

惩罚性赔偿制度设立的目的是让经营者对其欺诈经营行为承担更大的责任,从而对其产生惩罚作用,并威慑、警告其他经营者,防止类似或更为严重的商业欺诈行为的发生。

从法条文义看,只要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则需要按照商品价款或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进行赔偿,该法条未对消费者受到损失的大小进行区分。

4、汽车属于比较复杂的商品,涉及大量的专业知识,消费者对相关领域的专业知识和信息知悉有限,在经营者和消费者之间存在严重的信息不对称。

经营者不能以行业认知、行业惯例来对抗消费者所享有的知情权,直接影响消费者选择权行使和真实意思表示的信息,属于经营者应当主动披露的信息。

时兵观点

1、购买汽车,消费者起诉要求退一赔三的案例并不少见,经笔者研究,消费者胜诉的案例其实并不多,更多的是败诉的案例。

一方面,汽车属于大宗消费品,法院在处理的时候相对谨慎,另一方面,众多消费者没有准确理解欺诈的含义,实际上并不存在欺诈事实,有的是自己没有尽到谨慎义务,有的是不能提供证据,有的是没有咨询过律师轻易提起诉讼,平白浪费了时间精力。

作为消费者应当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但是不应当滥用诉权,遇到问题首先应当咨询律师,以避免不必要的损失。

2、汽车退一赔三的前提条件包括购买汽车的为消费者,存在欺诈事实,经销商存在故意,消费者因为经销商的欺诈而做出错误的决定。

只有在符合这些条件的情况下才能够得到退一赔三的结果。由于汽车是大宗商品,尤其豪车的价值高昂,已经出现了买家、经销商员工、维修机构、律师等相关串通,采取类似“职业打假人”的模式获取高额利益的情况,此种情况一旦查实将不会取得三倍赔偿。

3、汽车销售是比较专业的领域,有PDI、提前销售等不为普通人所知的惯例,虽然没有必要像购房一样专门聘请律师陪同,但是一旦出现了问题还是尽早向律师咨询为宜,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可以避免不必要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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