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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到事故车,欺诈,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应撤销合同,并退一赔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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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到事故车,欺诈,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应撤销合同,并退一赔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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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车后发现销售者隐瞒车辆曾发生重大事故的情形,如何救济?如何成功获得“退一赔三”之赔偿?京师哈尔滨分所重大、疑难案件解决中心民商事研究中心用成功案例为您揭晓答案

(疑难案件成功案例之四)    

(一审成功撤销《二手车分期付款协议》,返还全部已付购车款,返还车辆,并支持三倍赔偿;二审法院改判驳回“退一赔三”的诉讼请求,维持其他判项;

经向省高院申请再审并提审支持“退一赔三”的再审请求,最终获得赔偿。)

代理律师:代志强律师,重大、疑难案件解决中心民商事研究中心秘书长

【案情简介】

事实与理由:2018年6月13日,于某从某买买车APP网络销售平台上选购了北京某汽车租赁公司哈尔滨分公司销售的一台二手车(准新车),双方约定采取分期付款的方式,办理完毕各项交易手续后,经确认车况后交付车辆。

2018年8月于某在驾驶车辆过程时,因方向盘跑偏导致发生单方交通事故,于某将车辆送至维修站进行修理,却被维修人员告知该车辆应当发生过事故。

截止于某发现车辆曾经发生事故时已经连续还款23期。经协商该公司拒不同意进行赔偿,故于某全权委托律师提起诉讼。一审法院为了鉴别该车辆是否属于事故车,委托北京某机动车评估公司进行进行鉴定(黑龙江省内没有能够受理该项鉴定的司法鉴定机构),因为涉及到时间节点问题,该项鉴定非常耗时耗力,历经9个月的时间。

鉴定结论为前保险杠更换、右前翼子板喷漆、右前大灯更换、右侧B柱(车辆大架子)及低坎部分变形扭曲开胶、右侧前后门钣金修复、底盘悬挂异响等,该车属于事故车。

南岗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撤销《二手车分期付款协议》;于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将车辆返还北京某汽车租赁公司哈尔滨分公司;

北京某汽车租赁公司哈尔滨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于某已付购车款;北京某汽车租赁公司哈尔滨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于某三倍损失。

北京某汽车租赁哈尔滨分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改判维持一审判决其他判项,但撤销三倍赔偿的判项。

于某继续委托律师向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省高院裁定决定再审并直接由省高院提审本案。

代理律师认为:北京某汽车租赁公司哈尔滨分公司做为一家知名企业,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故意隐瞒事故车这一重大瑕疵,其行为已经构成欺诈,侵犯了于某的合法权益,北京某汽车租赁公司哈尔滨分公司应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二十二条之规定,撤销购车合同,退还款项并应按照购车款的三倍进行赔偿。

案件办理过程中,代理律师提出以下主要观点:

一、北京某汽车租赁公司哈尔滨分公司的行为构成欺诈。于某购买的车辆系事故车,销售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因车辆的事故与维修情况系购买人购买二手车时的重要考量因素,北京某汽车租赁公司哈尔滨分公司未将此相关事项告知于某,足以造成于某作出错误的购买意思表示,故北京某汽车租赁公司哈尔滨分公司的行为已经构成欺诈。

二、北京某汽车租赁公司哈尔滨分公司以其不属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销售者主体资格及该车辆系单位固定资产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

该公司存在大量销售二手车辆的行为,其部分车辆是先用来对外出租然后再择机对外出售,这与单纯转卖单位自有车辆的性质完全不同,应当认定该公司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销售者”,应当进行退一赔三的惩罚性赔偿。

三、北京某汽车租赁公司哈尔滨分公司认为其出售的是二手车,并未对车辆车况进行承诺,这完全是在进行诡辩,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其具有如实告知的义务,而且必须保证出售的商品合格,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3条的规定,经营者提供的机动车等耐用商品,消费者自接受商品之日六个月内发现瑕疵,发生争议的,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

【案件结果】

一、撤销于某与北京某汽车租赁公司哈尔滨分公司于2018年6月13日签订的《二手车分期付款协议》;

二、于涛于2021年11月20日前将车辆返还北京某汽车租赁公司哈尔滨分公司;北京某汽车租赁公司哈尔滨分公司收到车辆后7日内检验车况及违章情况,如出现车辆损坏或违章未处理的情况,于某应及时维修及处理。

三、确认车况无误、违章全部处理后,北京某汽车租赁公司哈尔滨分公司在10个工作日内返还于某购车款,并支付赔偿款;

现于某已经得到全部款项。

【案例评析】

一、销售二手车时故意隐瞒车况,可否撤销《购车合同》?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九条 【受第三人欺诈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二、购车合同撤销后,销售者是否应按购车款的三倍进行赔偿?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第五十五条之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结语和建议】

对案件事实的掌握、案件走向、适用法律的把控决定胜诉结果

本案经过一审、二审、再审程序,案件庭审笔录、证据等信息量很大,其实在司法实践当中能够最终获得“退一赔三”的并非易事,尤其是对于车辆等价值相对比较高的交易行为,若仅从法条的字面意思进行法律理解极容易走入误区,需要深入研究个案的不同,需要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关于“退一赔三”的规定进行全面的理解与适用,需要对经营者及消费者的主体资格、使用目的、盈利性质、是否达到欺诈的程度、是否属于重大事故等进行全方位的把握,最终才能获得胜诉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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