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假宣传混淆品牌行为欺诈退一赔三‖大竹律师
10月26日,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宣判了一起网络购物合同纠纷案,旨在提醒消费者在尽情购物时须谨防“虚假宣传”。
2019年11月11日,温州市民范先生相中了某网店出售的浴室暖风机。该网店首页显著位置和产品详情均宣称其销售的产品品牌对应的公司是德国博世集团旗下的全资子公司,基于对“BOSCH”品牌的信任,范先生下单购买了两台,共计消费2863.31元。
然而,当范先生收货后,却发现暖风机包装上标注产品商标持有人、产品机身上贴的产品合格证上印着的却是广东某物联网公司,且产品质量存在缺陷。
在范先生的再三追问下,客服向范先生说明,涉案品牌所属公司在2009年以后已独立运营。
范先生认为,网店误导客户认为其销售的产品是该品牌是“BOSCH”旗下品牌,是故意造成消费者混淆。2020年5月,范先生向鹿城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网店“退一赔三”,合计1.14万余元。
鹿城法院审理后认为,范先生主张退还货款并主张3倍赔偿符合法律规定,判决网店向范先生退还货款,并支付赔偿金,合计1.14万余元,同时,范先生应向网店退回相应的产品。
目前,涉案网店已在主页修改了产品介绍。大竹律师 大竹县律师 大竹律师事务所 大竹离婚律师
法官庭后表示,范先生网购时,网店页面的显著位置标注“1933年,某品牌正式成为德国博世集团旗下的全资子公司”,但未说明涉案产品公司已于2009年与德国博世集团脱离关系。
网店引人误解的宣传行为会使消费者以为其售卖的产品至今仍系德国博世集团旗下的子产品,属欺诈行为。此外,范先生收到产品后多次向客服询问涉案品牌与博世集团的关系,客服均确认其是博世的子品牌,最后才说明该公司在2009年以后已独立运营,这些行为均证明网店具有欺诈的故意。
法官在此提醒网友,在确认订单前,应看清产品介绍,收到快递后,先别急着扔包装,看清楚合格证明文件、说明书,检查是否和宣传内容一致,避免“踩坑”。
新消法退一赔三是退还货款并且赔偿三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没有规定必须退货退款或者不用退货,需要消费者跟商家自行协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如下规定:1、第五十二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害的,应当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承担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2、第五十四条依法经有关行政部门认定为不合格的
退一赔三的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存在虚假宣传等欺诈消费者的行为时,消费者因该行为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支付费用的,经营者应当退还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并按照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向消费者赔偿。 申请退一赔三需要的证据有: 1、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中有存在故意使用不合格的计量器具或者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 2、骗取价款或者
如果消费者希望买到的是全新车,而销售方卖出的却是时间长久的库存车,并且没有履行告知义务,隐瞒了车辆库存很久的事实,造成消费者误认为自己购买的是全新车辆,这就构成了消费欺诈。消费者可以主张退一赔三,三倍赔偿。《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
退一赔三的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存在虚假宣传等欺诈消费者的行为时,消费者因该行为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支付费用的,经营者应当退还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并按照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向消费者赔偿。申请退一赔三需要的证据有:1、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中有存在故意使用不合格的计量器具或者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2、骗取价款或者费用而不
如果消费者希望买到的是全新车,而销售方卖出的却是时间长久的库存车,并且没有履行告知义务,隐瞒了车辆库存很久的事实,造成消费者误认为自己购买的是全新车辆,这就构成了消费欺诈。消费者可以主张退一赔三,三倍赔偿。《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
汽车消费欺诈“退一赔三”案汽车消费欺诈是否受《消法》保护2006年6月,四川成都的消费者朱刚发现自己购买的新车曾经出售给别人并使用过一段时间,将销售商告上法庭要求相对方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要求双倍赔偿。但一审和二审过后,法院认为汽车消费在我国现阶段对于中国人而言,属于奢侈消费,不属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意义上的生活消费需求,因此驳回了朱刚的诉讼请求。该案判决生效后,在社会上引起强烈反响,一时间
消费者购买到了假货,可以向商家按照商品三倍价格进行索赔,可以协商索赔,也可以向消费者协会投诉要求赔偿。
可以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消费者协会是依法成立的对商品和服务进行社会监督的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社会团体。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确消费者协会具有七项职能,其中之一是对消费者的投诉事项进行调查、调解。
一、卖家虚假宣传能要求退一赔三吗1、商家进行虚假宣传的,消费者因商家宣传购买商品的,属于欺诈行为,消费者可以主张退一赔三的赔偿,赔三就是指三倍的赔偿。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
1、二手车买卖合同的签订主体是谁?应该向谁主张“退一赔三”?在通常的二手车买卖活动中,一部分买受人会通过好友介绍联系上车辆的原车主并与车辆原车主直接建立起买卖合同关系,在这种情况下,原车主与买受人作为该买卖合同的签订主体,当原车主违约,买受人可根据二人的买卖合同内容向原车主主张权利。而另一部分买受人是直接联系中介购买车辆,中介选择向买受人披露或不披露二手车的原车主,在这种情况下,如买受人认为接手的
执笔:罗曼民庭法官助理华东政法大学全日制法律硕士随着我国汽车工业的高速发展,二手车市场的交易规模日益扩大。然而信息不对称、消费者维权难等问题对于二手车市场持续健康发展造成了一定的影响,大量二手车欺诈案件涌入法院,下面通过几个案例分析二手车市场中涉及欺诈的常见问题。一二手车中涉及欺诈的常见问题二手车经营者的欺诈行为可能是积极的作为,例如篡改车辆行驶里程表数据或者对车辆有其他改装行为但未如实告知消费者
事实经过2019年1月15日,张某想购买一辆汽车为了春节使用,在上海闵行一家二手车行看到一辆宝马牌汽车,销售人员介绍道,这辆车官方新车指导价36.39万,现行使公里数3万公里,2018年1月上牌,现价只要28万元。张某看了车辆外观后,颇为满意,于是和二手车商签订了《二手车买卖合同》,约定了车辆的价格,行驶公里数,无重大事故等事项。2019年6月,张某开车到某汽车维修部进行常规保养,在和工作人员的聊
最新案例2016年8月30日,邓某到甲公司订购车辆一部,10月2日提车,后发现该车辆于9月12日已经在4S店进行过维修,维修记录载明“拆装后保,后保整喷”。同时,邓某在车辆使用中发现存在其他问题,维修后得知该车票可能是事故车。故邓某起诉要求退一赔三。一审法院认为争议焦点是甲公司是否隐瞒了车辆未交付即被使用、维修的事实,然综合现有证据无法认定甲公司的销售行为构成欺诈,只是履行合同中存在瑕疵,驳回起诉
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的一起案例就与买卖合同纠纷有关。经过二审判决,杭州市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因销售奔驰车存在欺诈行为“退一赔三”,赔偿给杭州市桐庐县的王女士近270万元。 “货不对板” 导致车辆无法上牌2017年2月26日,王女士在浙江某汽贸公司购买了一辆奔驰CLS320轿车。王女士向汽贸公司支付了658000元的购车款以及14000元的服务费,全部共计672000元。另外,王女士还向中升之星
一、消保法退一赔三的欺诈怎么认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退一赔三的具体规定为商家或服务具有欺诈行为的,可要求三倍赔偿。退一赔三的意思就是无条件的给消费者退款,赔三就是赔偿消费者三倍的损失,与此同时,商家还要接受来自当地工商局的行政性处罚,比如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到5倍以下的罚款,但这一切要建立在消费者主动维权的基础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
欺诈是指以使人发生错误认识为目的的故意行为。当事人由于他人的故意的错误陈述,发生认识上的错误而为意思表示,即构成因受欺诈而为的民事行为。经营者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属于欺诈消费者的行为:1、销售伪造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篡改生产日期的商品;2、销售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商品;3、销售伪造或者冒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商品;4、在销售的商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
隐瞒实情将事故车当精品车出售蚌埠二手车行欺诈顾客被判“退一赔三”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周瑞平 张笑 车行承诺出售的二手奔驰车为精品车,消费者将车才开回家就出故障,被检测出属于事故车、泡水车。近日,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对这起二手车买卖合同纠纷案作出判决,被告误导和欺骗消费者,应退还原告购车款24.47万余元,赔偿原告三倍购车款共计73.41万元,撤销车辆购销协议。 2021年1月初
遇到欺诈消费者的行为是可以退一赔三的,法律规定消费者可以要求赔偿原商品价格的三倍来进行赔偿。 法律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二手车交易专业性较强,车辆信息与人身安全也密切相关,卖方未告知交易车辆曾发生事故是否构成欺诈?能否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三倍赔偿条款?近日,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了一起二手车买卖合同纠纷再审案。 2018年1月22日,王某与某公司签订买卖合同,约定买方确认车况(发动机、变速器、大架无事故)后,以24万元购得大众迈腾汽车一部,并另付2680元购买赠品套餐。合同签订时,车辆表显示公里数240
通常情况下,在车辆买卖买卖过程中发生纠纷可以双方协商处理,达成一致后签署相关协议,协商不成的直接向消费者协会、工商管理部门进行投诉,还可以准备好诉状向法院提起诉讼。更多复杂的车辆买卖法律纠纷问题,建议咨询专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