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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车交易活动中如何认定构成欺诈?“退一赔三”应当如何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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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车交易活动中如何认定构成欺诈?“退一赔三”应当如何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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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二手车买卖合同的签订主体是谁?应该向谁主张“退一赔三”?

在通常的二手车买卖活动中,一部分买受人会通过好友介绍联系上车辆的原车主并与车辆原车主直接建立起买卖合同关系,在这种情况下,原车主与买受人作为该买卖合同的签订主体,当原车主违约,买受人可根据二人的买卖合同内容向原车主主张权利。

而另一部分买受人是直接联系中介购买车辆,中介选择向买受人披露或不披露二手车的原车主,在这种情况下,如买受人认为接手的车辆不合格或认为自己受到了欺诈,则需要对其与中介、原车主的关系予以区分和确定。

不同的情况下,主张权利的相对方也就不一样。买卖、行纪与中介服务的主要区别在于买卖合同的合同目的是转移标的物所有权,中介服务合同的目的是为了他人处理委托(中介)事务,而行纪则兼顾了两者。

如果二手车的交易价格系有经营性质的中介公司或个人与买受人直接商定,车辆也是由经营者直接交付给买受人,购车款由经营者取得,原车主从未与买受人进行过买卖合同的磋商,甚至是经营者代理双方签订合同,或者二手车出卖人仅仅是代经营者持有二手车等情况,一般可以认定经营者与买受人成立买卖或行纪合同关系。

而如果经营者只是接受原车主的委托与买受人进行磋商,在提供中介服务过程中向买卖双方披露了交易相对方、交易信息等,在整个交易过程中扮演磋商的角色,一般可以认定经营者是从事二手车买卖的中介服务,在此种情况下,买受人向原车主主张权利。

 

2、怎样认定达到“退一赔三”的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

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等法律规定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

也就是说,首先,需要买受人是通过经营者接触到的该二手车;其次,要达到“退一赔三”就要证明在经营者转卖车辆过程中或提供中介服务过程中有欺诈行为。

 

3、什么样的条件下可以构成欺诈?

首先,欺诈行为的认定如下:

(1)欺诈人有欺诈的故意。欺诈的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陈述是虚伪的,并会导致对方陷入错误认识,而希望或放纵这种结果的发生。

欺诈的故意包括两方面:一是陈述虚伪事实的故意;二是诱使他人陷入错误认识的故意。

(2)欺诈人实施了欺诈行为。欺诈行为,是指欺诈人故意陈述错误事实或故意隐瞒真实情况使他人陷入错误认识的行为。故意陈述错误事实和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是构成欺诈行为的两个方面。

故意陈述错误事实的行为,例如将假冒伪劣商品说成质优价廉。故意隐瞒真实情况的行为,是指行为人有义务向他方告知真实情况面故意不告知。

(3)被欺诈人因欺诈而陷入错误。构成欺诈,一般必须是被欺诈人的错误认识与欺诈人的欺诈行为之间具有因果关系。简言之,如果被欺诈人订立合同,那么必须是欺诈人提供的虚假情况与合同内容有密切关系,并且被欺诈人因欺诈人提供的虚假情况对合同内容发生了错误认识。

(4)被欺诈人因错误而为意思表示。如果被欺诈人的意思表示并不是因欺诈行为而作出的,也不构成欺诈。这表明被欺诈人的意思表示与欺诈行为之间具有因果联系。

其次,根据《民法典》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在二手车交易活动中认定经营者是否构成欺诈还要从以下两方面认定:(1)经营者存在故意告知虚假情形或故意隐瞒真实情况等欺诈行为;

(2)因经营者的欺诈行为,消费者作出了错误的意思表示;(3)经营者虚假告知或故意隐瞒的情形会影响到消费者缔约的根本目的。

如买受人在购买车辆后发现车辆左前门下有漆面损伤,通过抛光打蜡处理;汽车右后窗帘存在异响,更换了窗帘总成等。则应当根据合同中的相关条款、相关问题及处理的轻微程度,以及是否危及车辆安全性能、主要功能和基本用途,判断这些车辆瑕疵经营者在签订合同时是否知情且故意隐瞒;

且这些隐瞒的内容给买受人的日常用车造成了不利影响、影响到买受人一定的财产利益等因素。

 

4、二手车行驶里程数被篡改可以构成欺诈吗?

根据现有的司法判例,通常情况下,如买受人在购买车辆后发现车辆为泡水车、事故车等情况的,在证据真实且充分的情况下,可以向经营者主张“退一赔三”。

那么,买受人在购买车辆后发现行驶里程数被严重篡改,是否能被认定为欺诈而主张“退一赔三”呢?

对此,有法院认为,二手车的行驶里程,是影响消费者选择权的重要信息。作为长期从事二手车交易的经营者,其虚构事实隐瞒车辆实际行驶里程数,使得消费者陷入错误认识,因车辆属于高速运输工具,车辆机械性能的优劣与行驶里程数密切相关,如在二手车出售过程中隐瞒真实情况,使得消费者误认或不知,在使用过程中可能置消费者于严重的安全隐患之中,因此在查证经营者确实严重隐瞒或故意篡改车辆行驶里程数的,应认定为经营者存在欺诈行为,从而支持其“退一赔三”的请求。

但在实务操作中,往往很多案件由于签订合同时合同中会附带格式条款来说明买受人已经对车辆的性能、瑕疵、行驶里程数应充分了解,且未写明双方签订合同时确认当时的车辆行驶里程数是多少,就无法充分有效证明经营者在签订合同时存在篡改、隐瞒真实里程数的故意,因而无法认定经营者的欺诈故意,消费者的“退一赔三”的请求便无法得到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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