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二手车买卖合同的签订主体是谁?应该向谁主张“退一赔三”?
在通常的二手车买卖活动中,一部分买受人会通过好友介绍联系上车辆的原车主并与车辆原车主直接建立起买卖合同关系,在这种情况下,原车主与买受人作为该买卖合同的签订主体,当原车主违约,买受人可根据二人的买卖合同内容向原车主主张权利。
而另一部分买受人是直接联系中介购买车辆,中介选择向买受人披露或不披露二手车的原车主,在这种情况下,如买受人认为接手的车辆不合格或认为自己受到了欺诈,则需要对其与中介、原车主的关系予以区分和确定。
不同的情况下,主张权利的相对方也就不一样。买卖、行纪与中介服务的主要区别在于买卖合同的合同目的是转移标的物所有权,中介服务合同的目的是为了他人处理委托(中介)事务,而行纪则兼顾了两者。
如果二手车的交易价格系有经营性质的中介公司或个人与买受人直接商定,车辆也是由经营者直接交付给买受人,购车款由经营者取得,原车主从未与买受人进行过买卖合同的磋商,甚至是经营者代理双方签订合同,或者二手车出卖人仅仅是代经营者持有二手车等情况,一般可以认定经营者与买受人成立买卖或行纪合同关系。
而如果经营者只是接受原车主的委托与买受人进行磋商,在提供中介服务过程中向买卖双方披露了交易相对方、交易信息等,在整个交易过程中扮演磋商的角色,一般可以认定经营者是从事二手车买卖的中介服务,在此种情况下,买受人向原车主主张权利。
2、怎样认定达到“退一赔三”的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
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等法律规定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
也就是说,首先,需要买受人是通过经营者接触到的该二手车;其次,要达到“退一赔三”就要证明在经营者转卖车辆过程中或提供中介服务过程中有欺诈行为。
3、什么样的条件下可以构成欺诈?
首先,欺诈行为的认定如下:
(1)欺诈人有欺诈的故意。欺诈的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陈述是虚伪的,并会导致对方陷入错误认识,而希望或放纵这种结果的发生。
欺诈的故意包括两方面:一是陈述虚伪事实的故意;二是诱使他人陷入错误认识的故意。
(2)欺诈人实施了欺诈行为。欺诈行为,是指欺诈人故意陈述错误事实或故意隐瞒真实情况使他人陷入错误认识的行为。故意陈述错误事实和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是构成欺诈行为的两个方面。
故意陈述错误事实的行为,例如将假冒伪劣商品说成质优价廉。故意隐瞒真实情况的行为,是指行为人有义务向他方告知真实情况面故意不告知。
(3)被欺诈人因欺诈而陷入错误。构成欺诈,一般必须是被欺诈人的错误认识与欺诈人的欺诈行为之间具有因果关系。简言之,如果被欺诈人订立合同,那么必须是欺诈人提供的虚假情况与合同内容有密切关系,并且被欺诈人因欺诈人提供的虚假情况对合同内容发生了错误认识。
(4)被欺诈人因错误而为意思表示。如果被欺诈人的意思表示并不是因欺诈行为而作出的,也不构成欺诈。这表明被欺诈人的意思表示与欺诈行为之间具有因果联系。
其次,根据《民法典》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在二手车交易活动中认定经营者是否构成欺诈还要从以下两方面认定:(1)经营者存在故意告知虚假情形或故意隐瞒真实情况等欺诈行为;
(2)因经营者的欺诈行为,消费者作出了错误的意思表示;(3)经营者虚假告知或故意隐瞒的情形会影响到消费者缔约的根本目的。
如买受人在购买车辆后发现车辆左前门下有漆面损伤,通过抛光打蜡处理;汽车右后窗帘存在异响,更换了窗帘总成等。则应当根据合同中的相关条款、相关问题及处理的轻微程度,以及是否危及车辆安全性能、主要功能和基本用途,判断这些车辆瑕疵经营者在签订合同时是否知情且故意隐瞒;
且这些隐瞒的内容给买受人的日常用车造成了不利影响、影响到买受人一定的财产利益等因素。
4、二手车行驶里程数被篡改可以构成欺诈吗?
根据现有的司法判例,通常情况下,如买受人在购买车辆后发现车辆为泡水车、事故车等情况的,在证据真实且充分的情况下,可以向经营者主张“退一赔三”。
那么,买受人在购买车辆后发现行驶里程数被严重篡改,是否能被认定为欺诈而主张“退一赔三”呢?
对此,有法院认为,二手车的行驶里程,是影响消费者选择权的重要信息。作为长期从事二手车交易的经营者,其虚构事实隐瞒车辆实际行驶里程数,使得消费者陷入错误认识,因车辆属于高速运输工具,车辆机械性能的优劣与行驶里程数密切相关,如在二手车出售过程中隐瞒真实情况,使得消费者误认或不知,在使用过程中可能置消费者于严重的安全隐患之中,因此在查证经营者确实严重隐瞒或故意篡改车辆行驶里程数的,应认定为经营者存在欺诈行为,从而支持其“退一赔三”的请求。
但在实务操作中,往往很多案件由于签订合同时合同中会附带格式条款来说明买受人已经对车辆的性能、瑕疵、行驶里程数应充分了解,且未写明双方签订合同时确认当时的车辆行驶里程数是多少,就无法充分有效证明经营者在签订合同时存在篡改、隐瞒真实里程数的故意,因而无法认定经营者的欺诈故意,消费者的“退一赔三”的请求便无法得到支持。
1、二手车买卖合同的签订主体是谁?应该向谁主张“退一赔三”?在通常的二手车买卖活动中,一部分买受人会通过好友介绍联系上车辆的原车主并与车辆原车主直接建立起买卖合同关系,在这种情况下,原车主与买受人作为该买卖合同的签订主体,当原车主违约,买受人可根据二人的买卖合同内容向原车主主张权利。而另一部分买受人是直接联系中介购买车辆,中介选择向买受人披露或不披露二手车的原车主,在这种情况下,如买受人认为接手的
执笔:罗曼民庭法官助理华东政法大学全日制法律硕士随着我国汽车工业的高速发展,二手车市场的交易规模日益扩大。然而信息不对称、消费者维权难等问题对于二手车市场持续健康发展造成了一定的影响,大量二手车欺诈案件涌入法院,下面通过几个案例分析二手车市场中涉及欺诈的常见问题。一二手车中涉及欺诈的常见问题二手车经营者的欺诈行为可能是积极的作为,例如篡改车辆行驶里程表数据或者对车辆有其他改装行为但未如实告知消费者
最新案例2016年8月30日,邓某到甲公司订购车辆一部,10月2日提车,后发现该车辆于9月12日已经在4S店进行过维修,维修记录载明“拆装后保,后保整喷”。同时,邓某在车辆使用中发现存在其他问题,维修后得知该车票可能是事故车。故邓某起诉要求退一赔三。一审法院认为争议焦点是甲公司是否隐瞒了车辆未交付即被使用、维修的事实,然综合现有证据无法认定甲公司的销售行为构成欺诈,只是履行合同中存在瑕疵,驳回起诉
案情:2017年8月30日,原告蒋某某与被告陈某某签订《车辆转让协议》一份,将一辆宝马Z4卖给原告,成交价为295000元。2019年4月18日,原告驾驶该车辆发生碰撞事故。在维修车辆过程中,原告意外发现该车在2014年1月11日在104国道因碰撞发生一次重大事故,换件总金额高达103471元。更换部件包括发动机盖、前后挡风玻璃、车顶盖、车顶壳、车门玻璃、侧窗玻璃、密封件、仪表台等26个项目。原告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原告于2019年9月23日在被告4S店购买了一辆长安逸动新能源EV460家用高配版,但购入后发现被告具有以下欺诈行为:第一,被告出售给原告的系旧车而非新车,理由有三:其一,原告购车时间为2019年9月23日,但车辆出厂时间为2019年3月15日;其二,购入车辆没有千斤顶、千斤顶摇杆、拖车钩、三角警示牌等随车工具,而车辆使用说明书上均有载明该车应配备这些随车工具;其三,原告洗
案例||二手车交易中“退一赔三”的认定标准(姚程律师)天津姚程律师 2022-11-09 10:46 发表于天津二手车买卖过程中,购买人最关心的就是车辆的质量和价格。近年来,法院受理的很多二手车买卖合同纠纷,便是因二手车交易价格不透明、车辆不真实、出卖不规范、售后无保障、责任难追究等因素。实践中,经常出现买车人一旦发现所购买的车辆与出卖人承诺的不一致时,便要求对方退车
案例||二手车交易中“退一赔三”的认定标准(姚程律师)天津姚程律师2022-11-0910:46发表于天津二手车买卖过程中,购买人最关心的就是车辆的质量和价格。近年来,法院受理的很多二手车买卖合同纠纷,便是因二手车交易价格不透明、车辆不真实、出卖不规范、售后无保障、责任难追究等因素。实践中,经常出现买车人一旦发现所购买的车辆与出卖人承诺的不一致时,便要求对方退车,并主张三倍赔偿。但实践中,法院支持
消费者购买到了假货,可以向商家按照商品三倍价格进行索赔,可以协商索赔,也可以向消费者协会投诉要求赔偿。
通常情况下,在车辆买卖买卖过程中发生纠纷可以双方协商处理,达成一致后签署相关协议,协商不成的直接向消费者协会、工商管理部门进行投诉,还可以准备好诉状向法院提起诉讼。更多复杂的车辆买卖法律纠纷问题,建议咨询专业律师。
事实经过2019年1月15日,张某想购买一辆汽车为了春节使用,在上海闵行一家二手车行看到一辆宝马牌汽车,销售人员介绍道,这辆车官方新车指导价36.39万,现行使公里数3万公里,2018年1月上牌,现价只要28万元。张某看了车辆外观后,颇为满意,于是和二手车商签订了《二手车买卖合同》,约定了车辆的价格,行驶公里数,无重大事故等事项。2019年6月,张某开车到某汽车维修部进行常规保养,在和工作人员的聊
二手车交易专业性较强,车辆信息与人身安全也密切相关,卖方未告知交易车辆曾发生事故是否构成欺诈?能否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三倍赔偿条款?近日,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了一起二手车买卖合同纠纷再审案。 2018年1月22日,王某与某公司签订买卖合同,约定买方确认车况(发动机、变速器、大架无事故)后,以24万元购得大众迈腾汽车一部,并另付2680元购买赠品套餐。合同签订时,车辆表显示公里数240
退一赔三意思是无条件给消费者退款,并且赔偿消费者三倍的损失。退一指无条件退款;赔三是指应当赔偿消费者三倍的损失。具体如下:1、依据相关法律规定退一赔三是指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消费者可以要求退一赔三。经营者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2、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500元的,为500元;3、若经营者未向消费者提供有关
一、消保法退一赔三的欺诈怎么认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退一赔三的具体规定为商家或服务具有欺诈行为的,可要求三倍赔偿。退一赔三的意思就是无条件的给消费者退款,赔三就是赔偿消费者三倍的损失,与此同时,商家还要接受来自当地工商局的行政性处罚,比如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到5倍以下的罚款,但这一切要建立在消费者主动维权的基础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
如果消费者希望买到的是全新车,而销售方卖出的却是时间长久的库存车,并且没有履行告知义务,隐瞒了车辆库存很久的事实,造成消费者误认为自己购买的是全新车辆,这就构成了消费欺诈。消费者可以主张退一赔三,三倍赔偿。《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
隐瞒实情将事故车当精品车出售蚌埠二手车行欺诈顾客被判“退一赔三”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周瑞平 张笑 车行承诺出售的二手奔驰车为精品车,消费者将车才开回家就出故障,被检测出属于事故车、泡水车。近日,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对这起二手车买卖合同纠纷案作出判决,被告误导和欺骗消费者,应退还原告购车款24.47万余元,赔偿原告三倍购车款共计73.41万元,撤销车辆购销协议。 2021年1月初
汽车买卖中存在欺诈,假一赔三的案例‖大竹县律师在汽车消费中,经营者若存在欺诈行为,消费者有权要求三倍赔偿。在“国际消费者权益日”来临之际,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司法保障消费维权新闻发布会,通报涉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案件审理情况,并公布了一批保护消费者权益典型案例。熊杰(化名)是泰州一家二手车经营部的负责人,2018年,消费者朱娟(化名)从他那里买了一辆二手车,合同上写明购买车型是白色荣威E550,车价
笔者最近承办一起二手车买卖欺诈案,委托人购买了一辆二手车,在出卖人明确保证车辆无重大交通事故、无水淹的情况下,双方签订了买卖合同,涉案车辆交付使用后,不到三日,委托人就发现涉案车辆存在水淹及翻车等重大交通事故,在无法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向法院起诉主张欺诈,并要求“退一赔三”,除了证明欺诈等客观事实外,本案双方的主要争议在于:自然人是否属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所规定的经营者,是否适用“退一赔三”?该案
买到二手事故车,一般能要求退货。对于卖方交付的车辆不符合买卖合同约定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并可以视情况要求卖方承担修理、重作、更换、退货等违约责任。 法律依据: 2021年实施的《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七十九条 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
可以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消费者协会是依法成立的对商品和服务进行社会监督的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社会团体。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确消费者协会具有七项职能,其中之一是对消费者的投诉事项进行调查、调解。
案情:2018年12月10日,原告李某与被告李某某签订《二手车成交合同》,约定李某某将“宝马523”轿车1辆以195000元的价格卖给李某。该合同还约定:由于双方所交易车辆系二手车,在交易时无法完全确认全部车况,包括各项(缺陷、瑕疵、维修保养状况、详细配置、真实里程数据)等,所以双方一致认可并同意以实车现状为准。被告也将该车(里程数为93800公里)交与原告。后原告在使用该车过程中,发现该车存在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