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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签劳动合同,但已缴纳社保,能否主张双倍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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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签劳动合同,但已缴纳社保,能否主张双倍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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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申请人于2019年6月1日入职被申请人处,任销售职位,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社保从2019年9月开始缴纳,每月工资由被申请人法定代表人发放。

2020年7月15日申请人提出离职,向被申请人主张未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80461.96元。

   被申请人辩称,双方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且被申请人为申请人缴纳了社保,在社保处进行了劳动合同电子备案,书面劳动合同因被申请人保管不善暂时无法提供,同时被申请人已经为申请人履行了参保义务,申请人的实体权益没有受到损坏,所以被申请人不应该支付双倍工资。

   庭审中,申请人针对被申请人的答辩补充提供一份2020年9月9日与人事专员的通话录音,录音中人事承认未与申请人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但被申请人质证该通话录音身份无法核实,并非被申请人处负责人,不能代表被申请人,三性均不认可。

最后,仲裁审理认为:通话录音未经第三方核定,对真实性无法认定,不予采信。经核实,被申亲人在社保系统里进行了劳动合同备案,其信息显示,双方劳动合同开始日期为2019年9月30日,合同结束日期为2020年9月30日。

仲裁委认定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从2019年6月4日建立劳动关系,而2019年6月4日至2019年9月29日,双方并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2019年9月30日至2020年9月30日虽未递交书面劳动合同,但其认为因保管不善,暂无法提供,但为申请人缴纳了社保,且在社保系统中进行了合同备案,本委对被申请人的说法予以采信,认定双方2019年9月30日至2020年9月30日签订了劳动合同。

因此,申请人主张支付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期间应为2019年7月4日至2019年9月29日,本委予以支持。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18237元。

 

律师结语:本案中,最终仲裁委裁决认定了已缴纳社保期间进行了劳动合同电子备案,即便被申请人无法提供书面劳动合同,也视为已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

最终,当事人仅主张到了未缴纳社保期间的双倍工资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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