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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XX强制猥亵罪一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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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XX强制猥亵罪一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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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观点分析

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XX,男,1994年7月出生于江西省乐平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家住乐平市。因涉嫌犯强制猥亵罪于2018年3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4日被依法逮捕。

现羁押于绍兴市柯桥区看守所。

辩护人黄XX、钱瑜菁,北京汉鼎联合(绍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检察院以绍柯检公刑诉[2018]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XX犯强制猥亵罪,于2018年5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因案情涉及个人隐私,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XX及辩护人黄XX、钱瑜菁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请求情况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XX与李某某等人分别租住在绍兴市柯桥区X街道X小区X室群租房的不同房间。2018年3月23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王XX推门潜入李某某租住的房间内(未上锁),趁李某某熟睡之际,为摸其身体,用随身携带的剪刀将李某某穿着的女式三角内裤一侧剪开。

在被告人王XX将李某某所穿内裤裆部剪至一半时,李某某惊醒,后被告人王XX与李某某分别报案。5时许,公安民警将等待在群租房现场的被告人王XX抓获。

被告人王XX被抓获后如实供述了以上主要事实。

案发后,被告人王XX已赔偿李某某损失。基于此,李某某对被告人王XX的行为表示谅解。

本院查明

另查明,公安机关在抓获被告人王XX时,从其处扣押了剪刀1把。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XX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作案工具、涉案内裤及照片,接警单详情、扣押清单、接受证据材料清单、赔偿协议书、收条、刑事谅解书、绍兴市公安局柯桥区分局民警出具的抓获经过和情况说明,裴XX、田某、陈某的证言及裴XX的辨认笔录,李某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检查笔录,监控视频、报警通话录音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XX趁妇女熟睡之际进行猥亵,其行为已构成强制猥亵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案发后,被告人王XX能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罪行,属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

又能当庭自愿认罪,且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并获得被害人谅解,酌情予以从轻处罚。采纳辩护人钱瑜菁、黄XX建议对被告人王XX从轻处罚的意见。

作案工具,依法予以没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王XX犯强制猥亵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一八年三月二十三日起至二○一九年一月二十二日止);

暂存于绍兴市公安局柯桥区分局的剪刀一把,予以没收,并由绍兴市公安局柯桥区分局负责处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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