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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强制猥亵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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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强制猥亵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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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20日,上海松江检察院通报“一级演员田某涉嫌强制猥亵案”,经查,8月31日晚间至9月1日凌晨,被害人与他人至田某家中商谈剧本事宜,后田某趁被害人醉酒之际对其进行强制猥亵。

松江区人民检察院依法以涉嫌强制猥亵罪对犯罪嫌疑人田某提起公诉。

下面介绍强制猥亵、侮辱罪。

 

一、概念和构成要件

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九)》修改了刑法第237条强制猥亵妇女、儿童罪的条款,将猥亵妇女改为猥亵他人,“他人”当然既包括妇女,也包括男性。

强制猥亵、侮辱罪只指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违背他人的意志,强制猥亵或侮辱,他人,并且情节严重构成犯罪。

(一)客体要件

1.本罪侵害的客体是他人(男性或者妇女)的性自由权,具体包括忍受性权利的自愿选择,对性的厌恶感、羞耻感以及正常的性感情。

2.行为对象是已满14周岁的人,包括男性和女性。

(1)如果猥亵不满14周岁的儿童,构成猥亵儿童罪

(2)如果强奸女性,包括不满14周岁的幼女和已满14周岁的妇女,均构成强奸罪。

(3)如果强奸不满14周岁的男童,构成猥亵儿童罪;

(4)如果对已满14周岁的男性实施强奸或情节严重的性骚扰,由于我国强奸罪的对象尚不包括男性,只能以强制猥亵罪论处。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侮辱他人的行为。

1.所谓猥亵,是指以刺激或满足性欲为目的,用性交以外的方法实施的淫秽行为,要求行为人的行为与性有关且会引起被害人的性厌恶感或性羞耻感。

包括:

(1)直接对他人实施猥亵行为;

(2)强迫他人对行为人自己或者第三人实施猥亵;

(3)强迫他人自行猥亵;

(4)强迫他人观看其他人猥亵。

注意:不包括偷窥他人洗澡、做爱,不包括在公共场所露阴、手淫但不强迫他人观看。

2. .所谓侮辱,这里的侮辱含义与猥亵一样都是侵犯性羞耻心的行为。

注意;这里的“侮辱”与侮辱罪中的“侮辱”有所区别,后者侵犯的仅仅是他人的名誉。

3. 强制方法。猥亵他人要用强制的方式才符合本罪的要求,因为强制体现了被害人对性意愿的违背。强制方法包括暴力、胁迫或者其他强制方法,使他人不能反抗、不敢反抗、不知反抗。

(1)所谓暴力,是指对他人的人身采取殴打、捆绑等侵害人身安全或者人身自由的强制方法,使他人不敢、不能反抗。

(2)所谓胁迫, 是指对被害人采取威胁、恐吓等方法实行精神上的强制,使被害人不能反抗。例如,以杀害、伤害、揭发隐私、毁坏私誉、加害亲属等相威胁:利用收养关系、从属关系、职务权力以及使被害人处于孤立无援的环境进行挟制等。

(3)所谓其他强制方法,是指暴力、胁迫以外的其他使他人难以反抗的手段。类似于强奸罪中的其他方法。如使妇女昏醉。

(4)正当业务行为不构成猥亵。例如医生对妇女进行正常身体检查。

(5)男女自愿在公共场所相互猥亵或性交,虽然属于公然猥亵,但是我国未将此情形规定为犯罪,所以无罪。

 

4.其他方法,是指暴力、胁迫以外的其他使他人无法反抗、不知反抗的手段。例如,利用封建迷信进行恐吓、欺骗或者利用他人患病、熟睡之机进行猥亵;

利用酒灌醉、药物麻醉、药物刺激等方法对他人进行猥亵;利用或者假冒治病对他人进行猥亵等等。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且具备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不限于男性,妇女不仅可以成为强制猥亵、侮辱罪的教唆犯与帮助犯,而且可以成为直接正犯、间接正犯与共同正犯。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行为人明知自己侮辱、猥亵的行为会产生伤害妇女性感情的结果和危害他人性自由的结果,而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

本罪中,行为人往往具有刺激性欲、发泄情感、报复他人的目的,但主观目的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二、一罪与数罪

1.强制猥亵、侮辱罪与强奸罪

二者不是A与-A的对立排斥关系,而是A与A+B的包容评价关系。二者区别:

(1)犯罪客体不同

虽然两罪侵犯的都是性自由权,但强奸罪侵害的是妇女拒绝性交的自由决定权。强制猥亵罪侵害的是性交以外的性权利的自愿选择,对性的厌恶感、羞耻感以及正常的性感情。

(2)犯罪对象不同

强奸罪的犯罪对象仅限于女性,包括十四周岁以上的妇女和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而强制猥亵罪不限性别,男性和女性均可以成为本罪的犯罪对象。

(3)客观方面不同

强奸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强奸罪既遂是行为人完成性交行为,而强制猥亵罪是指性交以外的其他侵犯他人性自由的行为。

(4)主观方面不同

强奸罪是具有和被害妇女发生性交的故意。强制猥亵罪是性交以外侵害性自由的故意。即强奸罪有奸淫妇女的目的,而强制猥亵罪不具有奸淫的目的。

 

2.强制猥亵致人重伤、死亡

刑法没有将“致人重伤、死亡”规定为强制猥亵罪的法定刑升格条件,也即没有强制猥亵致人重伤、死亡这种结果加重犯。

如果一个行为同时触犯强制猥亵罪与过失致人重伤罪或过失致人死亡罪,想象竞合,择一种罪论处。

如果一个行为同时触犯强制猥亵罪与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想象竞合,择一种罪论处。

如果先杀人,然后猥亵尸体,则构成故意杀人罪和侮辱尸体罪,两罪并罚。

 

3. 强制猥亵、侮辱罪与侮辱罪

二者目的动机不同,强制猥亵、侮辱罪一般是出于闹事取乐、寻求精神刺激;而侮辱罪一般是出于个人恩怨、嫉妒或报复,目的是贬损特定他人的人格和名誉。

 

 

三、定罪量刑

1.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 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猥亵、侮辱他人,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聚众是指由首要分子纠集多人实施猥亵、侮辱行为,但不要求参加者均亲手实施猥亵、侮辱行为,一人亲手实施猥亵、侮辱行为,其他参加者围观起哄的,也属于聚众实施本罪。

在校园游泳馆,儿童游乐场等公共场所对未成年人实施本罪,只要有其他多人在场,不论在场人员是否实际看到,均应认定为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制猥亵、侮辱。

其他恶劣情形需要根据行为对象,行为次数,猥亵内容,侵害结果等方面适时进行综合判断。

其他恶劣情节,是指除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猥亵、侮辱妇女以外的恶劣情节,例如因猥亵他人致被害人严重精神抑郁、精神分裂,或者引起被害人羞愤自杀、因自杀而重伤等情形。

3. 猥亵儿童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四、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七条 强制猥亵、侮辱罪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猥亵儿童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四十四条【猥亵他人、故意裸露身体的行为及处罚】

猥亵他人的,或者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情节恶劣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猥亵智力残疾人、精神病人、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陈律师说法】

强制猥亵犯罪案件往往案发隐蔽,缺少目击证人与实物证据,加害人时常否认自己实施了强制猥亵行为。因此,无论是对两人单独“谈剧本”,还是地铁里的“咸猪手”,甚至老师对学生“单独辅导”,大家都应该提高防范意识,一旦感觉身体有异常触感或者心理上有不舒服的感觉,要第一时间制止对方的行为,及时通过录音、录视频、拍照等方式固定证据,采取躲闪、制止和报警的方法保护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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