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中规定,一方婚前隐瞒重大疾病而缔结的婚姻为可撤销婚姻。其中,重大疾病指严重遗传性疾病、指定传染病与有关精神病。
其他疾病如癌症、心脏病等,即使非常严重,也不属于可撤销婚姻所规定的“重大疾病”情形。
【案情简介】
2009年,小文与小石经人介绍认识,不久后便登记结婚。但小文却向小石隐瞒了自己患有严重糖尿病的情况,只告知小石自己的血糖有点高。
结婚时,小石向小文支付彩礼260000元,小文置办汽车一辆、冰箱一台、空调一台、洗衣机一台、床上用品及生活用品等作为嫁妆。
结婚后,小文的病情越来越严重,多次住院治疗,很大程度上影响到了二人的正常生活。
2021年1月14日至20日,小文住院治疗,被诊断为:1.糖尿病(未分型)糖尿病伴有酮症酸中毒糖尿病伴有周围循环的并发症糖尿病肾病Ⅲ期2型糖尿病伴有神经的并发症2.高脂血症3.电解质紊乱。
2021年3月15日至4月1日,小文住院治疗,被诊断为:1.2型糖尿病伴有多个并发症2型糖尿病伴有酮症酸中毒2型糖尿病伴有周围循环的并发症2型糖尿病肾病Ⅲ期2型糖尿病伴有神经的并发症2.高脂血症3.电解质紊乱。
2021年4月16日至22日,小文住院治疗,被诊断为:1.2型糖尿病伴多个并发症2型糖尿病性酮症2型糖尿病伴神经系统并发症2型糖尿病伴有周围循环并发症2型糖尿病肾病Ⅲ期2.窦性心动过速3.高脂血症4.糜烂性胃炎。
因为小文的病,小石与小文的夫妻关系并不和睦。2021年5月,小石忍无可忍,以小文隐瞒重大疾病为由诉至法院要求撤销婚姻关系,并退还260000元彩礼,同时申请了对小文名下一辆轿车予以查封,查封期限六个月。
【一审判决】
法庭上,小石及其诉讼代理人表示,小文明知自己有严重的糖尿病,却仍隐瞒病情,只说自己血糖高,却没有告知已经有尿毒症等严重并发症。
若小文婚前不隐瞒自己的糖尿病史,小石不会和小文结婚。同时,小文所患2型糖尿病,有极大的遗传可能,且由于小文的并发症,婚后二人无法同居,共同生活不到1个月,没有发生过性关系,也无法生育子女。
因此,小文所患糖尿病及并发症属于重大疾病,属于可撤销的婚姻的情形。
小文称,自己所患糖尿病不属于可撤销婚姻的重大疾病,且在结婚前告知对方自己血糖偏高。对于对方提出的糖尿病导致无法生育的问题则毫无科学依据,不应当成为撤销婚姻的理由。
一审法院认为,双方在缔结时婚姻应当慎重,对婚姻状况不满意时,也应当理性处理。本案中,要求撤销婚姻的前提是小文婚前患有重大疾病且主观上故意隐瞒。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的规定,婚前医学检查包括下列疾病的检查:(1)严重遗传性疾病;(2)指定传染病;
(3)有关精神病。该条款的适用,应当以疾病严重危害共同生活的人员或者其后代的健康,足以危及婚姻本质为前提。
本案中,小石认为小文婚前故意隐瞒病情,仅向小石告知自己的血糖高,未如实告知实际病情,主张依据《民法典》的规定撤销婚姻关系。
但小文所患糖尿病,虽有严重并发症、一定程度上影响到了夫妻二人正常生活,但是未有相关证据证明该病症具有严重遗传性,为严重遗传性疾病。
且小文在婚前已经告知小石自己血糖高,小石也咨询了相关专家关于小文所患疾病的具体情况,小石是对小文所患疾病有一定了解后才选择与小石登记结婚,不存在小文在婚前隐瞒重大疾病的行为。
因此,小文所患糖尿病及并发症并不属于可以撤销婚姻的重大疾病,故对原告要求撤销婚姻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在此基础上,原告要求被告退还彩礼的诉讼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判决驳回原告小石全部诉讼请求。
一审过后,小石心有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判决】
二审期间,双方并未提供新的证据,也并未表达新的观点。
二审法院认为,对于小石、小文的婚姻是否可撤销,需审查两个方面:其一,一方是否患有重大疾病;其二,婚前是否如实告知对方。
《民法典》未就重大疾病作出明确规定,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应参考《母婴保健法》的相关规定予以确定。根据其相关规定:严重遗传性疾病,指由于遗传因素先天形成,患者全部或者部分丧失自主生活能力,后代再现的风险高,医学上认为不宜生育的遗传性疾病。
小石主张小文患有糖尿病二期及并发症属于重大疾病并具有遗传性,但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小文所患疾病导致后代再现风险高、医学上不宜生育,该病症应属通常意义理解的如癌症、心脏病等严重疾病,而非《民法典》所规定的“重大疾病”范畴。
故一审法院认定小文病症不属于重大疾病并驳回上诉人要求撤销婚姻的诉讼请求正确。综上,作出如下判决:
驳回起诉,维持原判。
【律师说法】
婚姻乃人生大事,绝不可儿戏。上海达必诚律师事务所周宇龙律师表示:《民法典》中对于可撤销婚姻与无效婚姻进行了相关规定,当事人满足相关要件时可起诉至法院请求判决撤销婚姻或认定婚姻无效。
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向过错方请求损害赔偿。婚姻虽有撤销或被认定无效的可能,但在实务中仍属少数。因此,在决定结婚时,双方当事人必须慎重,应事先详细了解对方情况,以免发生婚后后悔却又无可奈何的情况。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五十三条
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文案:许昕悦
编辑:周志坚
审核:李雨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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