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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男性猥亵男性是否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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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男性猥亵男性是否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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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从男子醉倒路边被流浪汉猥亵事件来看男性猥亵男性是否构成犯罪。

基本案情:

2021年3月,喝醉酒的阿仁(男性)躺在路边,醉的不省人事,被路过的流浪汉王某(男性)“捡尸”宾馆,对其进行猥亵。

中途阿仁醒过来,发现了王某对自己的不轨行为,遂报警。2021年5月,深圳罗湖区检察院以强制猥亵罪,依法对王某提起公诉。

阿仁也向法院提起了附带民事诉讼。后来,法院根据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以强制猥亵罪判处了王某有期徒刑两年,并赔偿阿仁医疗费用3370元。

王某对此认罪服判,判决已生效。

律师说法:

强制猥亵罪是指以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刑事犯罪行为。此处的他人一般是指成年男性。猥亵儿童的构成猥亵儿童罪。

强制猥亵罪侵犯的是他人的性自主权,主要是性羞耻心。《刑法》修正案(九)(以下简称《刑九》)扩大了猥亵犯罪侵害对象的范围,被侵犯的受害人不再限定为女性和儿童,猥亵男性也构成犯罪。

为此,《刑九》将刑法第237条之一修改为:“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根据《刑法》第237条之二规定,猥亵儿童的,构成猥亵儿童罪,猥亵儿童罪的法定量刑也比强制猥亵罪要严重。

显然,本案王某的行为已构成强制猥亵罪,检查院对其提起公诉法院经审判做出有罪判决是正确的。

 

律师提醒:

现实生活中,男性受到猥亵、性侵的情况时有发生。法律上男女平等,男性同样也有性自主权和性羞耻心,也要注意保护自己,强化法律意识,对于他人非法实施的性侵害行为,要依法捍卫自身合法权益,对同性骚扰勇敢说“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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