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以案释法
2021 年年底以来,高某某利用在中国移动某营业厅为客户办理业务的便利条件,未经客户允许,将办理业务过程中获取的电话号码,通过微信拉新任务群,以每个3月至5元的不等的价格出售给他人,供他人用于在京东、抖音等网络平台注册新账号。
完成注册后,高某某通过微信按照完成注册的电话号码数获取佣金。经查明,高某某向他人出售客户电话号码近400个,非法获利近3000 元。
2022年5月19日,高某某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被某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案件侦查终结后,某某县公安局以被高某某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22年9月2日向某某县检察院移送起诉。
高某某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受吴某委托后提供辩护服务,在审查起诉阶段提出法律意见,某某县检察院最终对高某某做出不起诉决定。
二、案涉法律规定:
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三:相关释义
(一)公民个人信息的含义:指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各种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件号码、通信通讯联系方式、住址、账号密码、财产状况、行踪轨迹等。
(二)、“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如何认定?
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之规定: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情节严重”:
(1)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被他人用于犯罪的;
(2)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利用公民个人信息实施犯罪,向其出售或者提供的;
(3)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通信内容、征信信息、财产信息五十条以上的;
(4)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住宿信息、通信记录、健康生理信息、交易信息等其他可能影响人身、财产安全的公民个人信息五百条以上的;
(5)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第三项、第四项规定以外的公民个人信息五千条以上的;
(6)数量未达到第三项至第五项规定标准,但是按相应比例合计达到有关数量标准的;
(7)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
(8)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数量或者数额达到第三项至第七项规定标准一半以上的;
(9)曾因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二年内受过行政处罚,又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的;
(10)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2、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1)造成被害人死亡、重伤、精神失常或者被绑架等严重后果的;
(2)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
(3)数量或者数额达到前款第三项至第八项规定标准十倍以上的;
(4)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3、为合法经营活动而非法购买、收受《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规定以外的公民个人信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情节严重”:
(1)利用非法购买、收受的公民个人信息获利五万元以上的;
(2)曾因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二年内受过行政处罚,又非法购买、收受公民个人信息的;
(3)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将购买、收受的公民个人信息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的,定罪量刑标准适用本解释第五条的规定。
【裁判要旨】110接报警信息属于过程性信息,公安机关处警信息属于内部信息,以上均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所规定的政府信息范畴。
今天从男子醉倒路边被流浪汉猥亵事件来看男性猥亵男性是否构成犯罪。基本案情:2021年3月,喝醉酒的阿仁(男性)躺在路边,醉的不省人事,被路过的流浪汉王某(男性)“捡尸”宾馆,对其进行猥亵。中途阿仁醒过来,发现了王某对自己的不轨行为,遂报警。2021年5月,深圳罗湖区检察院以强制猥亵罪,依法对王某提起公诉。阿仁也向法院提起了附带民事诉讼。后来,法院根据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以强制猥亵罪判处了王某有期徒
2021年底,上海达必诚律师事务所周宇龙律师团队承接了一起提前“病退”涉嫌构成诈骗罪的刑事案件。周宇龙律师根据当事人老刘的描述,厘清了事情的原委,针对老刘的案件及当时的情况,进行了专业的法律分析,并给老刘提出了切实可行的法律建议。老刘对周宇龙律师的分析解答非常满意,其紧张惶恐的情绪也由此得以安抚。目前,该案件已经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当事人老刘正处于取保候审阶段。基本案情:当事人老刘因身体疾病,不想
现实生活中,相信许多用人单位都遇到过虚假报销,一张两张,三百五百的,批评教育一下也就得了;情节严重的,根据规章制度“炒鱿鱼”也算惩前毖后了,似乎也就这些手段,但其实,情节如果真的严重,给用人单位造成巨大损失,还有更严厉的惩罚。相关案例2011年7月至2016年9月期间,郑某实际在浙江XX汽车企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任职并担任网络发展部行政专员。其间,其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经手公司开支报销的职务便利,
【裁判要旨】根据土地管理法及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违法用地行为侵害的是国家土地利用的分类和规划制度,认定行为人是否存在违法用地行为,不以当事人使用的土地是否系有偿流转为判断标准,而是看当事人使用土地是否依法办理批准手续、是否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等。
生活实例:2013年5月13日,唐某与某村委会签订了《农村集体土地出租委托书》,约定唐某自愿将其承包的15.32亩土地委托村委会全权代理对外出租,出租期限自2012年5月16日起至2028年6月30日止,共计15年。租金合计291080元,委托书同时对其他事项进行了约定。后,某村委会与某公司签订《土地租赁协议》,将包含唐某15.32亩土地在内的该村土地租赁给某公司用于农业种植。《土地租赁协议》签订
带着“独家技术”入股2013年底,开发房地产项目的章伟(化名)遇上了旗下员工的家人童飞。听童飞说起他手头有个好的高科技项目,是加拿大的华裔科学家发明的,因为是亲戚关系,他手中独家掌握从加拿大进口核心部件的渠道。由于章伟对这门技术不熟悉,当时听听也就罢了。2014年初,童飞又一次遇到章伟,谈起合作开发生产汽车智能遮阳板产品的话题,并递上自己任某品牌汽车遮阳板销售代理的名片。这次两人聊了很多,章伟心动
引言在我们代理的一起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核心问题在于承包人未全部完工,合同就遭解除,承包人被强制退场,在未办理明确的定量交接手续的情况下,发包人就委托第三方对未完工程进行施工,之后在承包人诉讼主张工程款时,对于部分工程,承包人主张由自己实际完成,发包人则主张由第三方完成,因此,这种争议工程应当如何认定?经过对类似案情下的司法裁判进行分析与研究,我们认为,对于这种争议工程的认定,应适用“谁主张谁举证
案情简述:2013年10月23日,甲被乙(另案处理)骗至被告人丙负责的传销窝点,被告人丙指使丁、戊等人(均另案处理)采取贴身跟随、值夜班等手段对甲进行看管,非法剥夺其人身自由。2013年10月29日,被告人甲跳楼逃离该传销窝点,导致其双侧跟骨粉碎性骨折。2014年5月11日,张三被骗至被告人丙所负责的传销窝点,被告人丙安排李四、王五等人(均已判刑)采取同样手段对张三进行看管,非法剥夺其人身自由。2
各位单身贵族们有没有接受过七大姑八大姨的“灵魂拷问”?为了能找到适婚适龄的人,单身贵族们可谓费劲了心思,90后已经成为被催婚的主力军,他们工作较忙,圈子封闭,又加上一线城市缺乏“熟人关系”,很多平台或者组织利用适龄或者超龄青年的焦虑心理就做起了相亲生意,但很多人花费高价找相亲平台线下一对一牵线,却收效甚微,最近本团队就接到了相关的咨询和委托并成功帮助客户挽回损失。如果觉得相亲平台介绍的对象压根不靠
“公民个人信息”,是指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各种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件号码、通信通讯联系方式、住址、账号密码、财产状况、行踪轨迹等
不起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移送起诉的案件和自行侦查终结的案件进行审查后,认为不符合起诉条件或没有必要起诉的,依法不提交人民法院进行审判、追究刑事责任的一种处理决定。刑事诉讼法的177条规定的是法定不起诉和酌定不起诉,证据不足存疑不起诉则规定于刑事诉讼法的175条的第4款中。在司法实践中,关于法定不起诉的情形并不多,但关于酌定不起诉或者证据不足存疑不起诉,却是辩护律师在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
取保候审过后开庭之前收监,判缓刑几率不大。实践中,案件如果判缓刑的情况下不会收监,收监的情况判实刑可能性较大。适用一般缓刑必须具备下列条件:1、犯罪分子被判处拘役或者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罚;2、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等
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依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司法解释是怎样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公民个人信息”,是指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各种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件号码、通信通讯联系方式、住址、账号密码、财产状况、行踪轨迹等。第二条 违反法律、
刑法》第253条规定,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 个人信息 ,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立案标准如下:(一)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被他人用于犯罪的;(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利用公民 个人信息 实施犯罪,向其出售或者提供的;(三)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通信内容、征
以下是对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司法的回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17年3月20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12次会议、2017年4月26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63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6月1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2017年5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最全最新法律规定---杜凯律师【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为依法惩治侵犯公民个人信息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是指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行为。那么,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如何认定?立案标准是什么?一、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如何认定?1、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公民个人信息”,是指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各种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件号码、通信通讯联系方式、住址、账号密码、财产状况、行踪
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上述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