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实例:
2013年5月13日,唐某与某村委会签订了《农村集体土地出租委托书》,约定唐某自愿将其承包的15.32亩土地委托村委会全权代理对外出租,出租期限自2012年5月16日起至2028年6月30日止,共计15年。
租金合计291080元,委托书同时对其他事项进行了约定。后,某村委会与某公司签订《土地租赁协议》,将包含唐某15.32亩土地在内的该村土地租赁给某公司用于农业种植。
《土地租赁协议》签订后,某公司依照《土地租赁协议》的约定向某村委会全额支付了租赁费。某村委会收款后向唐某支付了部分租赁费,暂扣了出租费57000元未予支付。
2014年3月7日,唐某诉至法院。
知识梳理:
一、本案分析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主体是承包方,承包方有权依法自主决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否流转和流转的方式。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转包费、租金、转让费等,应当由当事人双方协商确定,流转的收益归承包方所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截留、扣缴。
唐某将其承包地委托给某村委会统一出租给某公司用于农业种植,该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主体是唐某,出租合同合法有效,租金应当属于唐某所有。
唐某已将土地交与某公司使用,某公司已经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了付款义务,某村委会截留唐某的土地租金57000元,违反法律规定。
二、流转费用及收益归属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流转费,包括转包的转包费、出租的租金,具体数额应当由流转方和受流转方在流转合同中协商确定。《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土地经营权流转的价款,应当由当事人双方协商确定。
流转的收益归承包方所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截留、扣缴。故,为了保障承包方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收益不被侵犯,法律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截留、扣缴流转费,擅自截留、扣缴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收益的,应当退还。
提炼总结:
土地经营权流转的价款,应当由当事人双方协商确定。流转的收益归承包方所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截留、扣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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