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以案释法】非本村村民所建房屋的认定与补偿问题

问题描述

【以案释法】非本村村民所建房屋的认定与补偿问题
1个回答

【核心观点归纳】

受到违法行政行为侵害,造成受害人合法权益损失的,受害人有权依法就直接损失部分获得行政赔偿。首先,国家赔偿是对合法权益损失予以赔偿。

行政机关违反法律规定,强制拆除违法建筑物,因当事人对违法建筑不享有合法权利,请求赔偿违法建筑物损失,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其次,国家赔偿对直接损失予以赔偿。所谓“直接损失”,是指因违法行政行为造成当事人现实的,以及将来必得的合法利益损失。

非因违法行政行为造成的损失,或者将来可得利益损失,均不属于“直接损失”范围,不予赔偿。土地、房屋征收过程中,为了充分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被征收人根据合法、有效的征收补偿方案规定应当获得的奖励、补助,属于应予赔偿的合法权益直接损失。

非本村村民无权在该村建设房屋,其未经审批在他人宅基地上建设房屋并依据合作开发合同分得的房屋,应当属于违法建筑。对于违法建筑,征收时应当不予补偿。

但是,为了平衡村民与外来人员的利益关系,加快征收进度,提高征收的总体经济效益,可以根据征收补偿方案的规定对此类人员给予补偿补助。

【案情简介】

王X某与王K某、王K某系父子,均为三亚市某村民委员会第X小组(以下简称XX村九组)村民。2010年4月16日,王X某等三人(甲方)与刘S某等三人(乙方)签订《房屋建设协议书》,主要内容:

1.甲方旧宅位于XX村九组28、29号,约800平方米,与乙方合作进行危房改造,建造一栋十三层的住宅楼,建筑面积约7800平方米,住宅楼名公寓;

2.住宅楼施工建设所需费用由乙方负责。住宅楼建成后,土地使用权归甲方所有,甲方在一楼车库分得五十平方米住房一套,剩余面积甲乙双方各占50%,双方共同使用一层车库;住宅楼第二至六层、第十二层楼房归甲方所有;乙方对第七至十一层、第十三层楼房享有60年使用权,期限从2012年1月1日至2072年1月1日止;使用期满协议终止,甲方无偿收回分给乙方的所有楼房;

3.房屋物业管理由甲方负责,乙方需向甲方交纳物业管理费;乙方在60年使用期内,如政府征用土地和房屋的,甲、乙双方按合同约定各自所有的房屋取得相应的房屋补偿款和房产补偿款(如政府按政策只对首层住宅基地或按原户籍人口进行安置补偿,宅基地、原户籍人口补偿费、安置费或安置房归甲方所有)。协议签订后,刘S某等三人出资,王X某等三人出地,共同建成公寓,双方按约定对房屋进行分配,但未办理产权登记。

 

2015年9月30日,三亚市政府作出《关于XX村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决定》(以下简称X号征收决定),主要内容:决定征收三亚市XX村棚户区改造项目(以下简称棚改项目)国有土地上的所有房屋,征收主体三亚市政府,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三亚市XX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XX区政府),征收时间2015年9月30日至2016年3月30日。公寓位于在此次征收范围内。同日,三亚市政府作出《补偿安置方案》,明确各类安置对象的认定条件、补偿安置方式及标准。其中,第五条第(四)项规定,征收无合法房屋产权(或等同手续)、且户籍也不在XX村委会的外来人员的房屋,按以下标准补偿:

1.主动配合登记丈量,积极进行搬迁工作,被拆房屋(包括框架、混合、砖木结构房屋)按每平方米550元标准给予被拆迁户生活困难补助;

2.在规定时间完成搬迁的被拆迁户,再给予被拆迁户每平方米250元的搬迁奖励费。刘S某等三人的户籍不在XX村委会。2016年5月17日,三亚市政府作出《补偿安置补充方案》,在前述规定的外来人员房屋的补偿标准基础上,补充规定生活困难补助和搬迁奖励费以每户525平方米为最高标准,剩余部分不予补偿。

2016年8月4日,三亚市XX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以下简称XX区执法局)向王K某、王K某及各租户下达《搬迁通知》,通知其将对XX村的一栋违法建筑进行强制拆除,要求其于2016年8月7日前自行清理、搬离该建筑内的所有物品。

2016年12月23日,三亚宗信测绘有限公司对涉案住宅楼作出《土地面积及房屋建筑面积测量报告书》,主要内容:房屋宗地面积771.72平方米(共有),房屋占地面积为668.12平方米,整幢房屋建筑面积7720.06平方米,其中王K某户房屋面积1959.61平方米,刘S某等三人3800.84平方米。

三亚市XX棚改办)工作人员在该报告书上签字确认。2016年12月24日,XX区棚改办对王K某、王K某的地上附着物清点登记,并制作《征地拆迁丈量清点登记本》,王K某、王K某在该登记本上签字确认。

2016年12月25、27日,经XX村九组、三亚市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XX村委会)、三亚市XX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及XX区棚改办对王K某、王K某的户籍人口、现有住房、土地使用状况等情况进行认定后,制作《核查表》并进行公示。

2016年12月25日,王K某与XX区政府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书》,主要内容: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989.6平方米,应得安置房面积340平方米,选择安置房面积125.71平方米,剩余安置面积补偿金额3535785元;

王K某现有居住房屋面积在525平方米以内的部分,扣除应得安置房屋面积后剩余185平方米,补偿标准和奖励金额均为每平方米1350元,补偿金额499500元;

现有居住房屋面积525平方米以上、1000平方米以内的部分,扣除应得安置房屋面积后剩余464.6平方米,按每平方米55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补助金额255530元;

装修费262500元,搬迁补助116150元,附着物补助21385元,临时过渡安置费4人共计90000元;空调、水表、电表迁移补助费共计5600元。

补偿费用合计4792450元。2016年12月29日,王K某与XX区政府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书》,主要内容: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524.89平方米,应得安置房面积170平方米,选择安置房面积125.71平方米,剩余安置面积补偿金额730785元;

王K某现有居住房屋面积扣除应得安置房屋面积后为354.89平方米,补偿标准和奖励金额均为每平方米1350元,补偿金额958203元;

装修费262445元,搬迁补助6000元,临时过渡安置费2人共计72000元;空调迁移补助费2100元。补偿费用合计2031533元。

王K某、王K某分别于2017年1月10日、3月18日在《搬离腾空证明》上签字确认,并于当日搬离腾空被征收房屋,交由征收管理部门拆除。

此后,王K某、王K某领取补偿款。

2017年3月27日,案外人买XX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确认三亚市政府作出的X号征收决定违法。2017年4月6日,XX区执法局拆除涉案住宅楼。

2017年9月22日,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琼02行初46号行政判决,认为X号征收决定依据不足,违反法定程序,判决确认X号征收决定违法。

该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7年7月12日,刘S某等三人提起行政诉讼,请求确认三亚市政府、XX区政府拆除其房屋的行政行为违法。

2017年7月18日,刘S某等三人提起本案诉讼,请求三亚市政府、XX区政府赔偿其房屋造价损失9415090.65元。

2018年1月16日,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琼02行初292号行政判决和行政裁定,判决确认三亚市政府拆除刘S某等三人房屋的行政行为违法,裁定驳回其对XX区政府的起诉。

三亚市政府不服,提起上诉。2018年9月26日,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琼行终237号行政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另查明,海南中建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受刘S某等三人的委托作出《项目预算书》,载明公寓的预算总价为18830181.18元,但该预算书未载明编制日期。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生效裁判已确认三亚市政府征收、拆除刘S某等三人涉案房屋的行政行为违法,三亚市政府对违法强拆造成的损失应予赔偿。

刘S某等三人提交《项目预算书》,以证明公寓的预算总价为18830181.18元。但是,该预算书未载明编制日期,且不能证明被诉行政行为对刘S某等三人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刘S某等三人主张三亚市政府赔偿其房屋造价损失9415090.65元依据不足。根据《补偿安置补充方案》第三条的规定,刘S某等三人可获得生活困难补助费和搬迁奖励费42万元,三亚市政府应按照该方案确定的补偿标准,承担赔偿责任。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四条第(三)项、第三十六条第(四)项之规定,判决三亚市政府赔偿刘S某等三人经济损失42万元。

相关问题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