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只能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赠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财产将由其监护人接受赠与并进行监管,监护人要维护被监护人的利益,不得随意处分其财产。
【案情简介】
蒋某与朱某原系夫妻关系,二人于2019年8月29日生育一子,取名小朱。朱某婚前有一套房,结婚生子后,一家三口均居住在朱某的房子里。
2020年12月9日,蒋某、朱某因感情破裂,没有和好可能,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离婚协议。离婚协议主要内容为:“双方自愿离婚;
婚后育有一子小朱(2019年8月29日出生),由女方(蒋某)抚养,抚养费由蒋某自行负担。男方(朱某)每年有一次探望孩子的权利;
朱某名下一套住房归儿子小朱所有,由蒋某监管,朱某及朱某亲属无权入住,男女双方不得私自变卖或者抵押此房产。”
双方离婚后,蒋某与小朱一直在此房居住。
后来,蒋某要求朱某协助小朱办理房屋所有权的登记手续,朱某不愿而引起纠纷。蒋某便以小朱的名义将朱某告上了法庭,希望法院判令朱某协助小朱办理房屋所有权的登记手续。
【一审判决】
法庭上,蒋某表示,既然朱某已将房屋赠与小朱,未办理登记手续则小朱无法取得房屋所有权,朱某则未履行离婚协议约定内容,故应当判决朱某协助小朱办理房屋所有权的登记手续。
法院经审理认为,朱某与蒋某签订离婚协议,约定:“朱某名下一套住房归儿子小朱所有,由蒋某监管,朱某及朱某亲属无权入住,男女双方不得私自变卖或者抵押此房产。”
该离婚协议中的内容系双方自愿、真实的意思表示,法院应当予以尊重。双方均应当按照协议约定的内容履行各自的权利与义务。
蒋某希望朱某协助小朱完成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与双方离婚协议约定内容相违背,于法律无依据,因此该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综上,作出判决:
驳回小朱及其法定监护人蒋某的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做出后,蒋某不服,立即上诉。
【二审判决】
法庭上,双方并未提交新的证据。小朱、小朱法定监护人蒋某及其诉讼代理人表示,朱某有义务协助朱某办理房屋所有权的登记手续。
朱某、蒋某因夫妻感情不和在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时,约定房屋所有权归小朱所有,由小朱的母亲蒋某监管,朱某及亲属无权居住。
朱某既已经将案涉房屋赠与给小朱,协助办理过户手续是其法定的协助义务。一审法院不能以离婚协议中未约定、朱某不同意办理过户手续而驳回。
朱某则辩称,小朱要求朱某协助办理涉案房产的产权登记手续,时机和条件尚不具备,且不符合朱某与其法定监护人蒋某离婚时的约定。
朱某与蒋某离婚时,约定涉案房产归小朱所有,并且同时约定朱某与蒋某不得私自变卖或抵押此房产。离婚后,朱某也已按照双方的约定,履行了将该房产交付给小朱的义务,涉案房产目前由小朱与蒋某实际居住。
但是小朱现在年仅2周岁,不具有民事行为能力,涉案房产目前由其法定监护人蒋某实际监管、控制。小朱尚无法行使对涉案房产的权利,更无法妥善处理该房产。
此时将房屋过户给小朱易造成房屋被蒋某私自处分、损害小朱利益的情况,可能存在女方私自变卖或抵押房产的风险,故过户的时机与条件尚不具备。
涉案房产是朱某婚前个人财产,是朱某单方对小朱的赠与,朱某与蒋某并未就赠与该房产约定办理过户手续以及何时办理过户手续,目前小朱已实际享有涉案房产居住权,是否办理过户手续不影响小朱是涉案房产的实际所有人。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朱某与蒋某的离婚协议中约定:男方名下的住房归儿子小朱所有,由蒋某监管,朱某及朱某亲属无权入住,男女双方不得私自变卖或者抵押此房产。
离婚后,小朱及蒋某一直在该房屋居住,因此可认定小朱为房屋的实际用有人。因小朱才两周岁,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如果房屋现在过户到朱某名下,房屋的实际处置权则属于朱某法定监护人蒋某,与双方签订离婚协议的目的不相符。
朱某明确表示愿意等小朱不再受蒋某监管后再办理房屋登记。为保护小朱儿童合法权益,综合全案情况,驳回朱某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
综上,作出如下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说法】
上海达必诚律师事务所周宇龙律师表示,我国民法典规定,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监护人除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
此规定是为了保护未成年人的财产与利益,防止某些监护人利用被监护人缺乏生活与社会经验、做出侵害被监护人利益的行为。
监护人是为了保障被监护人安全、健康、顺利成长而设立与存在的,需要对被监护人提供生活保障与教导指引。成为监护人需要有担当与责任感,对可能侵害被监护人利益的行为应当明令禁止、及时排除。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六十五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百零九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六百五十七条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第六百五十八条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八条
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已经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文案:许昕悦
编辑:周志坚
审核:曹 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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