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观点归纳】
登记为非农户口的居民,并不是完全不能取得农村的宅基地和房屋的。《土地管理法》第十条明确规定:农村宅基地所有权是属于农村集体组织,农民仅仅是拥有宅基地的使用权;所以宅基地是不能继承的。
不过由于“地随房走”的原则,农民在继承父母的房屋之后,也能够享受到宅基地的使用权。
非农村集体成员获取宅基地的方法
1、因地质灾害、新农村建设或者移民安置而来的非本村集体成员
非本村集体成员想要在农村拥有合法宅基地,可以通过申请的方式获得。如家中遭遇了地质灾害,已经无法居住。由于新农村规划建设需要重新安排居住地。
因其他原因迁移而来等。只要符合以上条件且获得了村中大部分人同意,国家相关部门也已经批准可以在此建造居民住宅的,就可以依法获得村中合法宅基地了。
2、因继承而来
宅基地除了本村村民可以依法获得外,还可以通过继承的方法获取。只要有相关资料证明本人和村中宅基地拥有人属于继承关系,即便不是本村村民也是可以依法进行确权登记的。
继承人可以是非本村集体成员,如城镇居民、其他村的农业人员等都可以。
3、通过其他合法方式已经获得宅基地使用权的非本村集体成员
有些人虽然原籍不在村里,但他们在很早以前就已经通过其他合法方式获得了宅基地使用权。诸如此类情况的,只要证明此宅基地没有经过产权变化,村委方面同意出具相关证明并进行公示。
若无异议的话,也是可以依法获得宅基地使用权的,可以进行确权登记,但在记事栏中可能会出现“非本村集体成员”等字样 。
4、合法使用但却无法提供明确权属来源的宅基地
因为无法提供宅基地权属来源证明,但却一直有人在合法使用的宅基地。需由相关部门进行调查,了解清楚其历史使用情况和现状。
只要符合使用条件的,可以由本村村委出具相关证明材料,并进行30天的公示。如若无异议和争端的话,可以由村委上报县级政府相关部门,经县级审核确认属于合法使用的,即可发放相关权证。
【案情简介】
郭某系五华县华城镇为西村村民,娶吉某某的女儿吉某玉为妻。吉某某另有一女吉祥(化名)。吉某某2010年向五华县国土资源局提交了土地登记申请书及相关材料,申请土地登记,其中其土地权属证明中写到:此表只供1986年12月31日前农村私人建房者不能提供土地权属证明的用地户使用,作为土地权属来源依据。
2011年国土局向吉某某核发了土地证。吉某某是非农业家庭户口,退休前在五华县人民医院工作。涉案土地上的房屋于2009年开始建造,于2010年建好。
吉某某于2014年去世,吉某玉与吉祥因涉案土地所有权及地上建造房屋所有权发生继承纠纷,2017年吉祥提起继承诉讼,要求按照吉某某的遗嘱继承涉案土地使用权和房屋,郭某在此诉讼中得知五华县政府为吉某某办法了土地证,于是郭某遂提请本案行证诉讼,请求撤销该土地证。
认为该颁证行为侵害了其土地承包经营权。一审法院认为,吉某某为非农业集体户口,不具备申请集体土地登记之资格。其二是,吉某某申请材料中的土地权属证明书与房屋实际建造时间不符,不能作为土地权属来源依据。
其三,五华县政府提交的土地籍登记调查表中,欠缺四邻签字,不能证明其相关地籍调查的真实性。判决该行政行为应予撤销。
吉祥不服该判决,提出上诉,二审法元维持了原判。吉祥遂提出再审,其称吉某某退休后就将户口迁回农村,并一直在农村居住,因祖宅成危宅才向政府申请办理建房手续,房屋1986年已经建好地基,2009年续建完成,请求撤销一二审判决。
而郭某则辩称吉某某是非农业户口,不符合集体土地使用证上登记的基本条件。
最高院认为,虽然吉某某的户籍信息登记为非农村户口,但其退休后一直居住在该集体经济组织中,依靠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集体土地作为其基本的生活和居住保障,形成了稳定的生产、生活关系。
当吉某某的祖宅存在安全隐患,申请重修或者根据规划向所在村民小组和村委会申请宅基地异地建房居住建房。且根据《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明确规定,非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含城镇居民),因集成房屋占有宅基地的,可按相关规定办理确权登记。
最终撤销一、二审判决书,并驳回了郭某的诉讼请求。
【裁判要点】
退休人员将户籍迁回农村,并自退休以后一直居住在该集体经济组织之中,依靠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集体土地作为其基本的生活和居住保障,形成了稳定的生产、生活关系,因此,当原祖宅年久失修,存在安全隐患,无法继续居住之后,其有权申请重修祖宅或者根据规划向所在村民小组和村委会申请宅基地异地建房居住建房。
自然资源部2020年9月9日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3226号建议的答复中“农民的宅基地使用权可以依法由城镇户籍的子女继承并办理不动产登记”。
根据《继承法》规定,被继承人的房屋作为遗产由继承人继承,按照房地一体原则,继承人继承取得房屋所有权和宅基地使用权,农村宅基地不能被单独继承。
《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明确规定,非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含城镇居民),因继承房屋占有宅基地的,可按相关规定办理确权登记,在不动产登记簿及附注栏注记的该权利人为非本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住宅的合法继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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