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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偷越国(边)境后果很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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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偷越国(边)境后果很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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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9月,云南两法院快审快判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和偷越国(边)境案件6起,依法追究20名被告人刑事责任。

20名被告人在疫情防控期间,无视国家关于出入境管理的法律法规,其非法入境的行为给疫情防控工作及人民群众生命安全、身体健康带来了诸多隐患。

下面介绍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和偷越国(边)境罪。

 

一、三个罪名的概念

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是指领导、策划、指挥他人偷越国(边)境或者在首要分子指挥下,实施拉拢、引诱、介绍他人偷越国(边)境等的行为。

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是指违反出入国(边)境管理法规,非法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的行为。

偷越国(边)境罪,是指违反出入国(边)境管理法规,偷越国(边)境,情节严重的行为。

 

二、三个罪名的犯罪构成

(一)客体要件

三个罪名所侵害的客体都是国家对国(边)境的正常的管理秩序以及国家有关出入国(边)境的管理制度。“国境”是指我国与外国的国界;

“边境”是指我国大陆与港、澳、台地区的交界。

(二)客观要件

1.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领导、策划、指挥他人偷越国(边)境或者在首要分子指挥下,实施拉拢、引诱、介绍他人偷越国(边)境等的行为。

行为对象是除己之外的他人,他人既可能是中国人,亦可以是外国人;既可以是一人、两人,也可以是3人以上的多人,但不包括行为人自己。

 

2.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的行为。非法,是指违反有关出入国(边)境的管理法规。

所谓运送,是指以车、船、航空器等交通工具或其他方法如徒步带领、将越境的违法犯罪分子偷运送出或接入国(边)境的行为。

 

3.偷越国(边)境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偷越国(边)境,情节严重的行为。其偷越国(边)境的手段和方法可以是多种多样的。

根据司法解释,偷越国(边)境”行为包括以下情形:

(一)没有出入境证件出入国(边)境或者逃避接受边防检查的;

(二)使用伪造、变造、无效的出入境证件出入国(边)境的;

(三)使用他人出入境证件出入国(边)境的;

(四)使用以虚假的出入境事由、隐瞒真实身份、冒用他人身份证件等方式骗取的出入境证件出入国(边)境的;

(五)采用其他方式非法出入国(边)境的。

 

(三)主体要件

三个罪名的主体均为一般主体,即为年满16周岁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既可以是中国人,亦可以是外国人。

 

(四)主观方面

三个罪名在主观方面必须出于故意,即明知是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的行为而有意实施,明知他人企图偷越国(边)境而仍决意予以运送,明知是国(边)境线却仍决意偷越的。

过失不能构成以上三个罪名。

如果不知是偷越国(边)境的人员而运送其出入国(边)境的;不明确或不知道是国(边)境界,而误出或误入的,不构成相关罪名。

 

三、一罪与数罪的问题

1. 行为人在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时,也必然偷越了国(边)境,但其行为应被主行为吸收,不再构成独立的偷越国(边)境罪,而应以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论处,不实行数罪并罚。

2.行为人如果实施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犯罪,同时构成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骗取出境证件罪、提供伪造、变造的出入境证件罪、出售出入境证件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但如果组织和运送的不是同一批偷越国(边)境者的,应数罪并罚。

3.在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和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犯罪过程中,造成被组织人或被运送人重伤、死亡,或者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检查的,从一重罪处罚;

对被组织人或被运送人有杀害、伤害、强奸、拐卖等犯罪行为,或者对检查人员有杀害、伤害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四、定罪量刑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一十八条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

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集团的首要分子;

(二)多次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或者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人数众多的;

(三)造成被组织人重伤、死亡的;

(四)剥夺或者限制被组织人人身自由的;

(五)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检查的;

(六)违法所得数额巨大的;

(七)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犯前款罪,对被组织人有杀害、伤害、强奸、拐卖等犯罪行为,或者对检查人员有杀害、伤害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第三百二十一条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

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多次实施运送行为或者运送人数众多的;

(二)所使用的船只、车辆等交通工具不具备必要的安全条件,足以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违法所得数额巨大的;

(四)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在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中造成被运送人重伤、死亡,或者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检查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犯前两款罪,对被运送人有杀害、伤害、强奸、拐卖等犯罪行为,或者对检查人员有杀害、伤害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第三百二十二条偷越国(边)境罪

违反国(边)境管理法规,偷越国(边)境,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为参加恐怖活动组织、接受恐怖活动培训或者实施恐怖活动,偷越国(边)境的,处一年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国(边)境管理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2年)

第一条 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人数在十人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人数众多”;

违法所得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的“违法所得数额巨大”。

第四条 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人数在十人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人数众多”;

违法所得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违法所得数额巨大”。

第五条 偷越国(边)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在境外实施损害国家利益行为的;

(二)偷越国(边)境三次以上或者三人以上结伙偷越国(边)境的;

(三)拉拢、引诱他人一起偷越国(边)境的;

(四)勾结境外组织、人员偷越国(边)境的;

(五)因偷越国(边)境被行政处罚后一年内又偷越国(边)境的;

(六)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陈律师说法】

疫情防控期间,遵守疫情防控要求是每个公民的义务,既是对自己负责,也是对他人生命财产的安全负责。请遵守国家出入境管理规定,按照要求办理合法的出入境手续,走合法通道,才是保障自身安全的最好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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