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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丨因业主“不着急”办理产权证,开发商诉请强制办证并赔付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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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丨因业主“不着急”办理产权证,开发商诉请强制办证并赔付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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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日常生活中,我们常见的是因开发商逾期交房、办证,而引发诸多纠纷甚至被业主告上法庭。然而,你可能不知道的是,如果作为业主的你,如未按双方合同约定及时办理产权证,则可能会构成违约并面临违约赔偿。

     根据《民法典》第209条规定,我国不动产物权以登记生效主义为原则。

因此,《不动产权证书》是广大业主享有不动产物权的权利证明。在买卖交易活动中,只有完成不动产权登记,业主才能真正取得该不动产的所有权。

      对于业主而言,既要有依据合同享受权利的法律意识,也要有履行合同义务和承担责任的法律意识。

在签订购房合同时,要特别注意合同补充协议条款中是否明确约定买受人逾期办理产权证违约内容。此外,若认为交付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或开发商存在其他违约情形,优先与开发商沟通协商解决,协商未果,应及时取证并通过法律途径解决问题,切勿通过延迟办证等方式与开发商相制衡,避免因怠于履行合同义务承担违约责任,给己方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对于开发商而言,鉴于通常会为业主的按揭贷款提供连带担保责任的客观事实,若业主拖延办理产权证,可能会导致房屋解除抵押登记无法办理,一旦业主按揭贷款出现断供,开发商极易被动卷入诉讼。

建议开发商在遵循合同公平原则基础上,在购房合同中明确约定双方延期办证的违约责任;在履行好自身合同义务的情况下,及时通知业主及时按合同约定办证;

若协商未果,可按双方合同约定对逾期办证业主提起诉讼方式维护公司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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