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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猥亵罪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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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猥亵罪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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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观点分析安徽省X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公诉机关安徽省X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孙X,男,1987年出生,汉族,安徽省X县人,初中文化,系X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地为安徽省X县,现租住X县。

被告人孙X因涉嫌犯强奸罪,于2017年12月11日被X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5日经X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X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现羁押于X县看守所。

辩护人董成,安徽昊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李年丹,安徽昊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安徽省X县人民检察院以长检公诉刑诉[2018]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X犯强制猥亵罪,于2018年3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适用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因本案涉及个人隐私,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徽省X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章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孙X及其辩护人董成、李年丹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安徽省X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12月11日6时许,被告人孙X至X县X镇X休闲会所找人按摩,在按摩期间,使用暴力先后对两名女技师的前胸等部位强行抚摸,并致一名女技师右肩部软组织挫伤。

为证实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宣读了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勘验笔录、辨认笔录,受案登记表,户籍信息,归案经过,病历,X休闲会所监控视频资料等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孙X以暴力方法强行抚摸他人,其行为构成强制猥亵罪,要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进行判处。

被告人孙X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无异议;但辩称,其是隔着衣服摸的被害人胸部,对被害人未使用暴力。

被告人孙X的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

1、被告人未采取任何暴力方法强制猥亵他人,其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不大;

2、无证据证明被害人闫某右肩部软组织挫伤系被告人所致;

3、被告人得知他人报警后在现场等候,到案后能如实交代犯罪事实,属自首;

4、被告人不知被害人杨某系未成年人;

5、被告人无违法犯罪前科,系初犯、偶犯。建议对其从轻判处,并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2017年12月11日5时许,被告人孙X至X县X镇X休闲会所(位于X路与X路交叉口)找人按摩,吧台服务人员将其安排在209房间,由28号技师闫某(女)为其按摩。

在按摩期间,被告人孙X强行抚摸闫某前胸等部位,闫某挣脱后离开房间。在挣脱过程中,闫某右肩部被孙X拉扯至软组织挫伤。

闫某离开后,被告人孙X继续点台要求技师提供按摩,吧台服务人员便安排8号技师王某(女)为其按摩,王某因听说孙对闫某“动手动脚”,便以按摩技术不好为由,要求孙更换技师。

后由2号技师杨某(女,2001年出生)继续为孙按摩。按摩期间,孙X使用暴力强行抚摸杨某前胸等部位,杨某极力挣扎反抗,并大声呼救,王某闻声后赶至推开209房门,杨某趁机逃离,后借用同事手机报警。

X县公安局X派出所民警接警后赶至现场,将孙X传唤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受案登记表,记载了2017年12月11日6时44分公安机关接到被害人杨某报警的事实。

2、被害人闫某的陈述,诉说了其在209房间给一客人按摩时,其胸部等部位遭到该人强行抚摸,在挣脱中,其右臂被拉伤。

后来2号技师杨某去给该人按摩时,我对杨说这个客人有点动手动脚的。之后我听说209房间的客人也对杨动手动脚了。

3、被害人杨某的陈述,诉说了其在209房间给一客人按摩时,被该客人按倒在床上,强行抚摸其胸部等部位,其当时大声喊了一声“救命”,这时8号技师(王某)推开门进来了,自己推开男客人起身出门,回到202房间哭了,过了几分钟就用同事魏某的手机报警了。

并称在此之前听28号技师闫某说,209房间的男客人对她动手动脚的。

4、证人王某的证言,证实了其在去209房间为男客人按摩之前,听28号技师说这个男顾客摸她胸了,还说胳膊被那个男顾客拽得很疼。

后其就找理由说,自己掌握不好轻重,让男客人找其他技师。之后2号技师杨某进去了,其在隔壁房间休息,大约过了半个小时,听见2号技师喊“救命”,其就去209房间推开门,见那个男顾客侧着身子搂抱2号技师,就说:“你这人怎么这样”,2号技师就从男的那里挣脱开了,跑到202房间哭了。

后来2号技师用小魏的手机报案了。

5、证人魏某的证言,证实了2017年12月11日早上5点10分左右,店里来了一个客人要求按摩,我把他安排在209房间,先由28号技师给他按摩,没一会,28号技师出来了,对我说,这个客人对她动手动脚的,把手伸进去摸她胸部了,不愿意为他按摩。

我又安排8号技师(王某)去了,王某进到房间里没两分钟也出来了。后由2号技师杨某进去为他按摩的,快到六点半的时候,我听见杨某“啊”、“啊”喊了几声,我就慌忙朝209房间去,到门口时8号王某已经把门打开了,2号就捂着脸从209房间跑出来了,到202房间就哭了,后2号拿我的手机报的警。

之后我听8号说,她开门的时候,看见这个客人将2号压在自己的身下,用手按住杨某的手。事情发生后,这个客人就一直在209房间里,也没有动,直到被你们带过来。

6、证人金某的证言,证实事发后,其来到202房间,听杨某、闫某等人说,209房间客人点她们按摩,该客人先后对闫某、杨某动手动脚摸身上,还把技师按倒在床上。

后我到209房间,看见一个男的在按摩床上睡着,我说:“你搞什么家伙”,那个男的也没有理我。之后,杨某拿收银员的手机报警了,报警后没多久,派出所的民警到了,就把209房间的这个男的带走了。

7、现场勘验笔录,证实了案发现场情况。

8、辨认笔录,证实经被害人杨某和证人王某辨认,被告人孙X就是对杨某实施侵害的人。

9、病历,记载了被害人闫某损伤情况。

10、户籍信息,证实了被告人孙X出生时间、住址等情况。

11、归案经过,证实了被告人孙X的归案情况。

12、X休闲会所监控视频资料等,显示被告人孙X于2017年12月11日5时8分53秒进入该会所,于当日7时16分20秒被公安民警带离的情况。

13、被告人孙X原在侦查机关的供述,交代了在第一个技师给他按摩时,其捏了她的胳膊,用手摸了她的胸部一下,她生气跑了。

第三个技师给他按摩时,其用手摸了她胸部一下,她不让摸,当第二次摸她胸部时,她就开始喊了。并称,我摸她胸部的时候,她不给我摸,推推搡搡的,给他推倒在床上。

以上证据,已经当庭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X在让他人提供按摩服务时,违背他人意志,强行抚摸他人身体,其行为显已触犯刑律,构成强制猥亵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归案后认罪,且系初犯,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对辩护人所提被告人未采取暴力强制猥亵他人,犯罪情节轻微,无证据证实闫某右肩部损伤系被告人所致,被告人构成自首,建议对其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

经查,与本院查证的事实不符,不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孙X犯强制猥亵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2月11日起至2018年12月10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七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猥亵儿童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第四十七条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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