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号:
(2021)鄂0222民初4766号
代理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XX,湖北XX律师。代理权限:一般授权。
一:案件事实
原告闵X1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每月向原告支付赡养费733元;
2、判令被告凭发票负担原告因后续治疗发生的医疗费等重大支出的三分之一;
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养育闵XX、闵XX、闵X2三个子女,该三子女均已成家。原告现年事已高、体弱多病,没有劳动能力
也没有任何生活补助,与闵XX共同生活,由闵XX照顾生活起居,由闵XX每月支付500元生活费,但原告还是因高昂的治疗费入不敷出。
而闵X2对原告的生活起居不闻不问,不探望原告也拒绝赡养原告。无奈之下,原告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如所请。
二:诉讼经过及结果
(一)诉讼经过
原告闵X1与被告闵X2赡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闵X1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汪XX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闵X2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不影响案件审理。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法院 认为
本院认为,成年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本案中,原告年岁已高,身体状况欠佳,劳动能力有限,闵X2作为成年子女应与其兄姐(闵XX、闵XX)一并尽相应的赡养义务。
结合本院查明的事实,以及闵X2的自身家庭状况,本院酌定赡养费标准为每月400元。对于原告主张的后续医疗费用等重大支出,因尚未发生,数额难以确定,本案不予处理。
闵X2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其诉讼权利,不影响案件的审理。
三:判决结果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六条、第一千零六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闵X2自2021年8月起每月20号前支付闵X1赡养费400元;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
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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