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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诉济南市市中区XX、济南市市中区七贤片区项目指挥部拆迁行政强制一审行政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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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诉济南市市中区XX、济南市市中区七贤片区项目指挥部拆迁行政强制一审行政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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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观点分析原告刘X,男,1977年5月14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市中区。委托代理人杨XX,山东XX律师。委托代理人鲁X,山东XX律师。

被告济南市市中区XX,住所地济南市XX。法定代表人谢X,区长。被告济南市市中区七贤片区项目指挥部,住所地济南市市中区七贤街道XX。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X诉被告济南市市中区XX、济南市市中区七贤片区项目指挥部拆迁行政强制一案中,原告刘X自愿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刘X在诉讼期间撤回起诉是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行为不损害国家、社会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刘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刘X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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