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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众斗殴罪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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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众斗殴罪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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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11年3月24日,林某在天津市东丽区成林道星光KTV歌厅内,因贾某酒后将歌厅内包房电视机砸坏一事,与客人贾某,于某、郑某等人发生争执后纠集本案刘某和其余四人持木棍、猎枪、砍刀等将贾某于某打伤,经鉴定贾某轻伤、于某轻微伤。

【法院裁判】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检察院以为聚众斗殴罪向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审理期间刘某辩护人建议变更罪名。经法院审理,最终法院支持了辩护人的建议,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刘某有期徒刑八个月。

【律师评析】

一、被告人刘某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而非聚众斗殴罪,因被告人刘某的行为不符合聚众斗殴罪的构成要件。

主观方面,被告人刘某不具备聚众斗殴罪的故意,而是具备故意伤害罪的犯罪故意。聚众斗殴罪侵害的法益是社会公共秩序并不是针对个人的利益。

二、被告人刘某对其违法行为所构成的犯罪,愿意接受法律处罚,但通过案件事实的调查了解,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刘某具有法定、酌定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

被告人刘某主管恶性不深,所造成的客观危害性不大当庭认罪且在犯罪中起的作用较小系从犯,受害人醉酒后打砸闹事存在一定过错。

被告人刘某一贯表现良好,无犯罪前科,本次犯罪属于初犯、偶犯,且已积极主动赔偿被害人并获得被害人谅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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