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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顾雏军挪用资金罪一案看企业家的刑事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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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顾雏军挪用资金罪一案看企业家的刑事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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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顾雏军挪用资金罪一案看企业家的刑事法律风险

摘 要: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越来越多的企业成立的同时企业家犯罪的频率也随之增加。其中,顾雏军涉嫌挪用资金等罪一案受到了许多关注,本文将以顾雏军挪用资金罪一案分析企业家在经营活动中可能遇到的刑事法律风险,以及提出应当如何规避这些风险的几点建议。

关键词:顾雏军 企业家 刑事法律风险

一、 什么是挪用资金罪?

挪用资金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

主要包括以下三种行为:

(一)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违反公司法受贿、侵出、挪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挪用本单位资金一万元至三万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

(二)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违反公司法受贿、侵占、挪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挪用本单位资金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

(三)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违反公司法受贿、侵占、挪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挪用本单位资金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

二、 顾雏军挪用资金罪一案大致情况

2008年1月30日,顾雏军因犯挪用资金罪被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连同其他罪名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百八十万元。

最高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27日作出再审决定并于 6 月 13 日至 14 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最终作出维持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佛刑二初字第65号刑事判决第一项对原审被告人顾雏军犯挪用资金罪的定罪部分,认定顾雏军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已执行完毕)

(一)对于涉及涉及扬州亚星客车的6300万元:最高人民法院综合原审被告人顾雏军、姜宝军及其辩护人所提顾雏军并不知晓姜宝军向扬州机电出具付款通知书和涉案资金在单位之间流转,不属于挪用资金归个人使用的辩解、辩护意见,以及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庭检察员所提原审适用法律错误,在案证据不能证实顾雏军等人挪用资金归个人使用的意见,认定顾雏军等人挪用该6300万元的行为不构成挪用资金罪。

(二)涉及科龙电器的2.5亿元和江西科龙的4000万元:

顾雏军及其辩护人认为用于出资的2.9亿元系科龙集团归还格林柯尔系公司的资金,且该调用行为是公司之间的资金拆借,在未查清公司间资金往来总体状况的情况下,不能单拎出一笔认定为挪用资金罪。

法院根据认定的事实、证据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庭检察员提出的意见认定:根据相关会计师事务所的调查结果不能得出科龙集团欠格林柯尔系公司2.93亿元的结论;

经再审查明,存在大量的不正常资金往来情形,且不正常转账凭证均作不入账处理。顾雏军将2.9亿元用于个人出资设立公司的行为实质是挪用资金归个人使用,与公司之间的正常资金往来是性质截然不同的两种行为。

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挪用资金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即构成挪用资金罪,没有挪用时间长短的限制,也不以造成单位经济损失为前提。

因此顾雏军挪用2.9亿元的行为构成挪用资金罪。

三、顾雏军一案所反映的企业家可能遇到的刑事法律风险

顾雏军一案是我国企业家犯罪现状的一个缩影。相关研究数据表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腐败犯罪仍是企业刑事风险的高发源头。

其中,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合同诈骗罪多发于民营企业的融资活动中,而国有企业家高频罪名主要是挪用资金罪等腐败犯罪。

结合相关案例和研究,企业家可能遇到的刑事法律风险主要有以下几种:

1、在财务管理方面,一些企业家将企业财产与个人财产相混淆,无法遵守国家财经制度,用企业的钱办自己的私事,结果构成职务侵占罪或者挪用资金罪。

法院在判决书中提到的“公司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享有独立的财产权利,公司资金的支配和使用应严格按照公司法和公司财务管理制度进行。

公司的经营者,即使是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在未经董事会同意、没有任何贸易背景或者业务来的情况下,也不能擅自在关联公司之间调用资金,更不能将公司资金转归个人使用。”

也证明了这一点。

2、在人员管理方面,一些企业家将员工视为自己的“私人财产”,滥用职权,利用工作人员实施违法触犯刑法活动。本案中顾雏军指使姜宝军等人挪用资金正是如此。

3、在融资方面,由于资金缺口大,融资渠道不多,很多企业融资较困难,给企业(尤其是民营企业)的发展造成了不小的困扰,一些企业不得不通过民间借贷进行融资,这样容易触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与集资诈骗罪。

4、在税收征管方面。很多的企业为了少缴纳或不缴税收,打法律的“擦边球”,有的甚至违法触犯刑法。

 摘要:原审根据1998年5月9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认定该挪用行为属于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而2002年4月28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出台《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的解释》,对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作出了新的解释,只有符合下列三种情形之一的,才属于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即:(一)将公款供本人、亲友或者其他自然人使用的;

(二)以个人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的;(三)个人决定以单位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谋取个人利益的。应适用新的司法解释。

 张远煌《企业家刑事风险报告(2014-2018)》、《企业家刑事风险报告(2020)》的相关数据

四、如何规避风险

1、保持公司和企业之间的财产独立。企业家应当遵循公司法和公司财务管理制度对公司的财产进行合理支配和使用,不能将自身财产和公司财产相混同,更不能将公司财产挪为己用,做出触犯刑法的行为。

2、健全企业内部的监督机制。加大企业内部权力行使监督力度,对重点部门、重点环节、重点人员实施财务审核、检查、审计,及时发现和预防腐败问题,防止股东滥用职权甚至利用其他工作人员进行违法犯罪活动,并对滥用权力行为给予相应处罚。

3、建立健全融资制度。只有完善的融资制度和多方面的融资渠道才能降低企业(尤其是民营企业)融资压力,同时还要规范民间借贷制度,防止企业家在融资的过程中实施非法行为,受到刑罚的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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