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顾雏军挪用资金罪一案看企业家的刑事法律风险
摘 要: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越来越多的企业成立的同时企业家犯罪的频率也随之增加。其中,顾雏军涉嫌挪用资金等罪一案受到了许多关注,本文将以顾雏军挪用资金罪一案分析企业家在经营活动中可能遇到的刑事法律风险,以及提出应当如何规避这些风险的几点建议。
关键词:顾雏军 企业家 刑事法律风险
一、 什么是挪用资金罪?
挪用资金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
主要包括以下三种行为:
(一)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违反公司法受贿、侵出、挪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挪用本单位资金一万元至三万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
(二)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违反公司法受贿、侵占、挪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挪用本单位资金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
(三)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违反公司法受贿、侵占、挪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挪用本单位资金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
二、 顾雏军挪用资金罪一案大致情况
2008年1月30日,顾雏军因犯挪用资金罪被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连同其他罪名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百八十万元。
最高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27日作出再审决定并于 6 月 13 日至 14 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最终作出维持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佛刑二初字第65号刑事判决第一项对原审被告人顾雏军犯挪用资金罪的定罪部分,认定顾雏军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已执行完毕)
(一)对于涉及涉及扬州亚星客车的6300万元:最高人民法院综合原审被告人顾雏军、姜宝军及其辩护人所提顾雏军并不知晓姜宝军向扬州机电出具付款通知书和涉案资金在单位之间流转,不属于挪用资金归个人使用的辩解、辩护意见,以及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庭检察员所提原审适用法律错误,在案证据不能证实顾雏军等人挪用资金归个人使用的意见,认定顾雏军等人挪用该6300万元的行为不构成挪用资金罪。
(二)涉及科龙电器的2.5亿元和江西科龙的4000万元:
顾雏军及其辩护人认为用于出资的2.9亿元系科龙集团归还格林柯尔系公司的资金,且该调用行为是公司之间的资金拆借,在未查清公司间资金往来总体状况的情况下,不能单拎出一笔认定为挪用资金罪。
法院根据认定的事实、证据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庭检察员提出的意见认定:根据相关会计师事务所的调查结果不能得出科龙集团欠格林柯尔系公司2.93亿元的结论;
经再审查明,存在大量的不正常资金往来情形,且不正常转账凭证均作不入账处理。顾雏军将2.9亿元用于个人出资设立公司的行为实质是挪用资金归个人使用,与公司之间的正常资金往来是性质截然不同的两种行为。
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挪用资金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即构成挪用资金罪,没有挪用时间长短的限制,也不以造成单位经济损失为前提。
因此顾雏军挪用2.9亿元的行为构成挪用资金罪。
三、顾雏军一案所反映的企业家可能遇到的刑事法律风险
顾雏军一案是我国企业家犯罪现状的一个缩影。相关研究数据表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腐败犯罪仍是企业刑事风险的高发源头。
其中,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合同诈骗罪多发于民营企业的融资活动中,而国有企业家高频罪名主要是挪用资金罪等腐败犯罪。
结合相关案例和研究,企业家可能遇到的刑事法律风险主要有以下几种:
1、在财务管理方面,一些企业家将企业财产与个人财产相混淆,无法遵守国家财经制度,用企业的钱办自己的私事,结果构成职务侵占罪或者挪用资金罪。
法院在判决书中提到的“公司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享有独立的财产权利,公司资金的支配和使用应严格按照公司法和公司财务管理制度进行。
公司的经营者,即使是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在未经董事会同意、没有任何贸易背景或者业务来的情况下,也不能擅自在关联公司之间调用资金,更不能将公司资金转归个人使用。”
也证明了这一点。
2、在人员管理方面,一些企业家将员工视为自己的“私人财产”,滥用职权,利用工作人员实施违法触犯刑法活动。本案中顾雏军指使姜宝军等人挪用资金正是如此。
3、在融资方面,由于资金缺口大,融资渠道不多,很多企业融资较困难,给企业(尤其是民营企业)的发展造成了不小的困扰,一些企业不得不通过民间借贷进行融资,这样容易触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与集资诈骗罪。
4、在税收征管方面。很多的企业为了少缴纳或不缴税收,打法律的“擦边球”,有的甚至违法触犯刑法。
摘要:原审根据1998年5月9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认定该挪用行为属于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而2002年4月28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出台《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的解释》,对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作出了新的解释,只有符合下列三种情形之一的,才属于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即:(一)将公款供本人、亲友或者其他自然人使用的;
(二)以个人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的;(三)个人决定以单位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谋取个人利益的。应适用新的司法解释。
张远煌《企业家刑事风险报告(2014-2018)》、《企业家刑事风险报告(2020)》的相关数据
四、如何规避风险
1、保持公司和企业之间的财产独立。企业家应当遵循公司法和公司财务管理制度对公司的财产进行合理支配和使用,不能将自身财产和公司财产相混同,更不能将公司财产挪为己用,做出触犯刑法的行为。
2、健全企业内部的监督机制。加大企业内部权力行使监督力度,对重点部门、重点环节、重点人员实施财务审核、检查、审计,及时发现和预防腐败问题,防止股东滥用职权甚至利用其他工作人员进行违法犯罪活动,并对滥用权力行为给予相应处罚。
3、建立健全融资制度。只有完善的融资制度和多方面的融资渠道才能降低企业(尤其是民营企业)融资压力,同时还要规范民间借贷制度,防止企业家在融资的过程中实施非法行为,受到刑罚的惩罚。
律师观点分析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决 书(2020)鄂0683刑初60号公诉机关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xxx。被告人xxx。辩护人王X,湖北XX律师。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检察院以鄂枣检刑诉[2019]66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xxx犯挪用资金罪;xxx犯挪用资金罪、盗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期间,因疫情原因案件中止审理,后疫情缓解,案件恢复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枣阳
一、挪用资金罪量刑标准是怎样的1、挪用资金罪的量刑标准如下:(1)犯罪人构成挪用资金罪,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2)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3)数额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2、相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二、挪用资金罪的犯罪构成是什么1
挪用资金罪也是有共犯的。如果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二人以上,共同故意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或非法活动。构成该罪的共同犯罪。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 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二百七十二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
王某文职务侵占罪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文书情况审理法院:博兴县人民法院案号:(2020)鲁1625刑初263号案由:挪用资金罪裁判日期:2021年10月09日//控辩双方基本情况公诉机关博兴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文,男,1975年8月2日出生于山东省博兴县,汉族,初中文化,XX公司原采购部部长,户籍地及居住地山东省博兴县新城二路渤海锦绣城中区。因涉嫌犯挪用资金罪,于2018年11月17日被刑事拘
刑法修正案十一带来的影响:挪用资金罪的数额起点将大幅提高在刑法修正案颁布前,刑法第272条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国有公司
《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公司法》规定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所以对于符合公司章程规定或者经过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同意,可以将公司的资金借贷给他人。
法律分析:一般定罪是挪用资金罪,或者涉嫌挪用公款罪。如果村干部挪用集体资金,属于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涉嫌挪用公款罪。不同的罪行有不同的刑罚,要根据具体情况来依法对行为人进行判刑。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七十二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
关于挪用资金罪的无罪辩护思路,在此简单进行如下总结: 1.行为人系公司、企业的债权人,在债权范围内挪用资金的情况:挪用资金罪侵犯法益为公司、企业的财产安全,因行为人挪用行为未经过公司决策程序,资金使用行为可能导致公司资产遭受损失,导致资金有较大无法追回的风险,在行为人本身系债权人情况下,公司、企业对行为人负有债务,行为人挪用资金后,公司、企业可以将对行为人的钱款作为抵消,从而避免公司、
挪用资金罪已归还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三款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
挪用资金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构成挪用资金罪
挪用资金罪的立案标准和量刑标准有哪些一、挪用资金罪的立案标准根据法律规定,挪用资金罪的立案标准为挪用资金六万元以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者
挪用资金罪司法解释一、刑法条文第二百七十二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法定基准刑参照点】挪用资金超过3个月未还或进行营利活动,数额在3万元以上不满5万元的,为拘役刑;数额为5万元的,为有期徒刑六个月,每增加犯罪数额1万元,刑期增加一个月。挪用资金进行非法活动,数额在1.5万元以上不满2万元的,为拘役刑;数额为2万元的,为有期徒刑六个月,每增加犯罪数额350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法定基准刑参照点】挪用资金30万元或挪用
挪用资金罪法律规定和立案标准 1. 法条: 《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从29个无罪判例,看挪用资金罪的23个有效辩点编者按:根据我国刑法和司法解释的规定,挪用资金罪,是指国家、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笔者经过裁判文书网、无讼网、法宝等网站搜索关于此罪无罪判例,发现该罪被检察机关作为案由提起公诉时时常伴随其他罪名,
一、挪用资金罪的立案标准根据法律规定,挪用资金罪的立案标准为挪用资金六万元以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挪用资金罪为常见犯罪,特别是近期不少民营企业包括董事长、总经理在内的高管常常因资金使用问题涉及挪用资金被刑事处罚。他们当中有的触犯了相关刑法规定,有的确实不构成挪用资金罪,刑事律师在辩护中如何正确区分罪与非罪,需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一、挪用资金罪应同时具备三个基本条件(一)行为主体需为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本罪的行为主体为非国有公司、企业、其他单位中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包括具有特定职务或从事
对挪用资金罪公安机关不立案需要区分该挪用资金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如果行为人挪用资金的行为没有达到立案的标准,那么公安机关不立案就没有任何救济的方式;如果行为人的行为构成犯罪,那么此时可以向公安机关申请复议,或者向上级公安机关申请复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