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基本案情:
罗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11月26日晚18时30分左右,某某监狱一监区宿舍四楼罪犯按照监狱规定在走廊集体背诵行为规范,期间被告人胡某某(监督岗)发现被害人苗某在看书,就将书收走并当场撕碎。
背诵结束后,苗某在走廊指责被告人胡某某不该撕他的书,两人发生争吵,苗某被其他罪犯推进411宿舍自己的铺位前,胡某某追进411宿舍内对苗某指责辱骂,并将苗某撕扯至宿舍门口(此处为监控死角),二人在宿舍门口相互厮打起来,后苗某被监督岗陈某、王某拉到411监舍1号铺位前,并按在床铺上,胡某某不听劝阻对苗某继续殴打,直至被其他罪犯强行抱开。
随后,苗某从床上起来,准备到楼层打电话报告值班警察,在苗某拿电话时,被告人胡某某不让苗某打电话并说应该自己报告,两人在抢电话的过程中又厮打起来,其中,苗某一拳打在胡某某的左眼上,其他罪犯看见后,将二人隔开。
此时,胡某某趁苗某不注意,从腰间解下皮带抽打在苗某头部,致使苗某左耳流血。这时值班干警闻讯赶来,制止了二人的殴打行为。
随后,干警对胡某某和苗某进行询问,发现苗某右手肿胀。被害人苗某被送到监狱医院检查治疗,经X光透视,右手第五掌骨中部横行骨折。
2017年12月19日,经信阳市人民检察院司法鉴定,苗某右手第五掌骨骨折属于轻伤二级。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证据予以证实。
据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胡某某的行为构成破坏监管秩序罪,应与前罪数罪并罚,请求依法判处。
万辉律师主要辩护意见:
一、关于事实部分,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的案件事实和罪名无异议。
二、考虑到被告人胡某某存在自愿认罪、如实供述、认罪态度良好、服刑期间一贯表现良好且属于激情犯罪、被害人也有一定过错等法定、酌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
且被告人目前正在服刑改造期间,辩护人建议在依法惩治的同时,更加注重教育、感化、挽救工作,从轻处罚有利于化解矛盾,减少积怨,消弭对抗,在对其他服刑人员进行教育、警示的同时也有利于监狱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促进社会和谐发展。
故从有利于被告人的角度结合本案案情,辩护人恳请法院对被告人能够从轻判决。建议对被告人从轻处罚,在六个月有期徒刑内对被告人量刑。
请法庭在合议时予以充分考虑。
判决结果:罗山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作为被关押的罪犯,殴打其他被监管人员,破坏监管秩序,致一人轻伤,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了破坏监管秩序罪,罗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
胡某某的辩护人提出胡某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从轻处罚;胡某某自服刑期间一贯表现良好,已被两次减刑,本次犯罪属于被害人违反监规在先,被告人作为监督岗对被害人进行管理过程中引发的案件,被害人有一定过错,应对胡某某相应地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
经查,胡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本院对其辩护人关于此项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胡某某作为监狱服刑人员中的监督人员,对于违反监规的服刑人员苗某本可采取正确的方式予以制止,但其采取了殴打苗某并致苗某受伤的暴力方式,其行为显然不属于制止的合理合法范围;
且苗某违反监规的行为亦不能成为胡某某殴打苗某的正当理由,故本院对其辩护人提出苗某在本案中具有过错,应对胡某某相应地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胡某某在前罪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又犯新罪,应当将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数罪并罚;其2013年6月5日、2016年2月2日因其在服刑期间符合减刑条件,被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分别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年一个月;
被裁定减刑后,又于2017年11月26日犯新罪,进行数罪并罚时,经裁定减去的刑期不计入已经执行的刑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五条第(四)项、第七十一条、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七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胡某某犯破坏监管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与前罪盗窃罪没有执行的刑罚有期徒刑三年零二天,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3月8日起至2021年11月7日止)。
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万辉律师建议:刑事辩护律师要正确处理与当事人及其亲属的关系一、准确定位
刑事辩护律师与当事人及其家属关系的内容是刑事辩护律师提供的法律服务。具体而言,是指在刑事案件的侦查阶段,律师为当事人提供法律帮助;
在审查起诉阶段和审判阶段,律师作为当事人中被告人的辩护人要进行调查取证、提出辩护意见;作为当事人中被害人的代理人则需要进行必要的调查取证,提出附带民事诉讼,发表代理意见,对刑事审判过程的监督等等。
当事人本身及其家属一般不具备相应的法律知识,因而需要律师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律师作为掌握法律知识与熟练专业技能的法律工作者,其存在的价值是运用自身的法律知识,为当事人及其家属提供法律服务,依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法律范围内最大限度实现当事人的利益。
二、警惕执业雷区
律师进行的是法律服务工作,当事人是法律服务的对象。律师依仗在法律服务过程中收取的律师费生存发展。从某种意义上讲,当事人是律师的衣食父母,是律师的上帝。
大多数当事人及其家属是守约守信、有修养、懂得尊重律师劳动的。但是,也有一些当事人及其家属成为了律师最大的“敌人”,律师防不胜防。
在律师执业过程中,特别注意以下几种是不正常的关系,远离这些危险的雷区:
(一)当事人及其家属为了取得胜诉结果,为了救出自己家人,甚至为了被告人活命,通过威胁施压的方法、画饼诱惑的方法(签订风险代理协议的方式)、顺水推舟的方法(烫手的红包)腐蚀律师,刑事辩护律师的风险还存在于有可能违反《刑法》第389条行贿罪的规定。
(二)违规进行取证工作,致律师犯罪。当事人及其家属为了达到目的,不惜违规进行取证工作。当被告人翻供、关键证人翻证时,《刑法》306条就会对律师张网以待,刑事辩护律师极易断送职业生涯。
(三)一些当事人及其家属无视刑事辩护律师劳动。刑事辩护律师进行着脑力加体力劳动,但是绝大多数是看不见摸不着的脑力劳动。
查阅信息资料,当事人看不到;拟写辩护词、代理词的过程,当事人看不到;具体如何会见被告人的,当事人家属看不到;交换辩护、代理意见,当事人不能在场。
若案件不公开审理,或者二审书面审理,刑事辩护律师的作用很难得到当事人及家人的认可。若当事人素质不高或者案件结果不理想,那么刑事辩护律师辛辛苦苦拟写的辩护词、代理词容易被视为一张废纸,刑事辩护律师的脑力劳动会被非难,被漠视,甚至抹煞。
三、方法与应对
建立并保持与当事人及其家属的良好合作关系,是每个刑事辩护律师所追求的,也是众多当事人及其家属所期望的,更是律师走向成功的源泉。
实现这一目标,既取决于主观因素,也受到客观条件的制约,是众多因素综合影响的结果。这里,笔者结合多年的执业经验和体会提出如下刑事辩护律师处理与当事人及其家属关系的方法和策略:
(一)审慎评估、敢于说“不”
在接案之初,刑事辩护律师就要有清醒的头脑,用知识和智慧仔细审慎评估此案当事人及其家属是否属于根本不可能建立良好关系的当事人,甚至是想把律师引入雷区的那一类人。
对于这样的案件、这样的当事人及其家属,律师要禁得住诱惑,敢于说“不”。
在接案件时切忌给当事人及家属打包票,根据当事人提供的资料和陈述,根据法律作客观分析,不要害怕当事人会不委托你。当事人及其家属找律师时,正是其处于危难之时,其希望得到专业的分析,希望律师客观地评价和分析案情,其也在通过律师的言行进行观察,在评判你是否是其要找的律师。
盲目打包票不但会让当事人及其家属不相信你,而且会为自己将来提供法律服务中设置不必要的难题。
通过简单了解案情、客观评估后,认为是可以接的案件时,要对当事人及其家属做好接待笔录或询问笔录,将他们给律师提供的情况,自己对案件的初步法律意见,接受委托后代理案件的计划、合作方案也记载在谈话笔录或询问笔录中。
这样,一方面可以规范律师接案的程序;另一方面还可以作为证据,如若当事人及家属反悔或者找事,自己也可说清楚。
(二)积极认真、注重细节
刑事辩护律师的工作是谨慎、严肃的工作,对当事人的利益有关键性的影响。态度决定一切。工作中,律师应当抱有积极认真的态度和高度的责任感,谨慎处理当事人的法律事务。
不负责任的态度,散漫的作风,根本不能赢得当事人的信任。细节是整个事情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忽略任何一个细节,都有可能导致全局的失败。
注重细节,缜密思考,事情就很可能会有完全不同的局面。对于刑事辩护律师而言,办理每件刑事案件,都应当注重细节,力求完美。
当办理委托后,要建立办案档案,撰写律师办案备忘录。将律师付出了哪些劳动、做了哪些工作,案件进展阶段,律师的下一步工作等等,按时间顺序记录下来,以备查看。
这样做的目的,使得律师工作一目了然,更有计划性,更有效率。
(三)真诚相处、换位思考
律师与当事人及其家属建立良好关系的基础在于信任、合作,信任、合作源自真诚、理解。刑事辩护律师办案过程中,如果能够换位思考,想当事人所想,理解当事人的处境和需求,真诚对待当事人及其家属,才会赢得当事人的信任与合作,从而有利于双方的关系向好的方向发展。
一、什么是破坏监管秩序罪 破坏监管秩序罪,是指依法被关押的罪犯,有法定破坏监管秩序行为之一的,情节严重的行为。严厉打击这项犯罪活动将保证国家法律法规在刑罚执行活动中的正确实施,维护监管场所秩序的稳定,保障惩罚与改造罪犯工作的顺利进行是监所检察部门的重要任务。检察机关监所检察部门作为法律监督部门,这种独特的法律地位使其能够深入到罪犯监管工作的各个环节,在打击破坏监管秩序犯罪,维护监管秩序,维护在押人
一、概念破坏监管秩序罪(刑法第315条),是指依法被关押的罪犯,有法定破坏监管秩序行为之一的,情节严重的行为。二、犯罪构成(一)客体要件本罪所侵犯的客体,就是我国劳改机关的监押管理秩序。详言之,破坏监管秩序罪的客体要件,就是我国劳改机关在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则的调节下,形成的监押、管理犯人的一种正常的社会状态。监管秩序是社会秩序的一种,是社会秩序在劳改机关这个特殊场所的特殊表现。其一,监管秩
律师观点分析 原公诉机关广东省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庞某,女,1982年2月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2月25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2020年1月23日被逮捕。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牛山)。 辩护人李通文,广东泰如律师事务所律师,由东莞市法律援助处指派。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彭某某,男,1990年5月30日出生,汉族,高
律师观点分析一、案情简介某某省某某公司向公安机关报案,指控S某某利用担任南宁分公司总经理职务之便,侵占公司的相关款项计90多万元;同时,安排办公室主任H某某等人私刻了某某省某某公司印章一枚。2019年12月20日,公安机关以职务侵占罪对S某某立案侦查,2020年10月12日,公安机关以职务侵占罪对S某某刑事拘留。二、办案过程(一)案发定性职务侵占犯罪,极可能被判处3年有期徒刑及并处罚金。按照相关法
一、刑法中破坏监管秩序罪是以什么标准立案的1、刑法中破坏监管秩序罪是以依法被关押的犯人,有殴打监管人员情形的,有组织其他被监管人破坏监管秩序情形的,有聚众闹事,扰乱正常监管秩序情形的,有殴打、体罚或者指使他人殴打、体罚其他被监管人情形的标准立案的。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五条:依法被关押的罪犯,有下列破坏监管秩序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一)殴打监管人员的;
通常情况下,破坏监管秩序罪的认定标准,主要包括了殴打监管人员、组织其他被监管人员破坏监管秩序、聚众闹事、扰乱正常监管秩序、殴打等行为,体罚或者指使他人殴打、处罚被监管人的行为,以及在监狱、看守所进行扰乱监管秩序的行为。本罪所侵犯的客体,就是我国劳改机关的监押管理秩序。详言之,破坏监管秩序罪的客体要件,就是我国劳改机关在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则的调节下,形成的监押、管理犯人的一种正常的社会状态。
什么算破坏监管秩序罪
关于破坏监管秩序罪认定标准的问题,律师从法律角度分析如下:通常情况下,破坏监管秩序罪的认定标准,主要包括了殴打监管人员、组织其他被监管人员破坏监管秩序、聚众闹事、扰乱正常监管秩序、殴打等行为,体罚或者指使他人殴打、处罚被监管人的行为,以及在监狱、看守所进行扰乱监管秩序的行为。 本罪所侵犯的客体,就是我国劳改机关的监押管理秩序。详言之,破坏监管秩序罪的客体要件,就是我国劳改机关在有关的法律、法规、规
一、破坏监管秩序罪最新立案标准1、破坏监管秩序罪的最新立案标准是:依法被关押的罪犯,用棍棒、拳脚等对刑罚执行场所的人民警察及其他管理人员实施暴力殴打、伤害的,公开或者暗中授意、策动、指使其他被依法关押的罪犯违反监狱的纪律和管理秩序的等应当立案追诉。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五条,依法被关押的罪犯,有下列破坏监管秩序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一)殴打监管人员的;
刑法第三百一十五条【破坏监管秩序罪】依法被关押的罪犯,有下列破坏监管秩序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殴打监管人员的; (二)组织其他被监管人破坏监管秩序的; (三)聚众闹事,扰乱正常监管秩序的; (四)殴打、体罚或者指使他人殴打、体罚其他被监管人的。 破坏监管秩序罪破坏监管秩序罪,是指依法被关
破坏监管秩序罪怎么认定破坏监管秩序罪,是指依法被关押的罪犯,有法定破坏监管秩序行为之一的,情节严重的行为。依法管理监狱,保障良好的监狱管理秩序,对于促使罪犯认罪服法、改过自新,维护社会治安秩序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但是在实践中,有些犯人无视监规,肆意破坏监管秩序,有的甚至成为了所谓的“牢头狱霸”,严重破坏了监管工作的正常进行。对这些人,除了监狱管理部门进行教育和行政处罚外,对其中情节严重、性质恶劣
律师观点分析公诉机关广东省珠海市人民检察院。
案??由 开设赌场罪 案??号 (2021)云05刑终46号 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赵某某开设赌场罪一案,于2020年11月20日作出(2020)云0502刑初825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赵某某不服,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赵某某,并听取了其辩护人的意见,认为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
律师观点分析案情简介:李某某受他人引诱,伙同刘某某一起帮助他人取款数万元,被公安机关认定涉嫌帮信罪予以刑事拘留。办案经过:李某某亲属年后委托何近律师代理此案件,何近律师第一时间安排会见了李某某,详细了解了案件情况并对其做了充分的法律辅导,让李某某了解了帮信罪的构成以及相关关联罪名,同时告知其案件处理相关程序上的事项。此外,何近律师多次前往办案单位和案件承办警官、分管的领导沟通案件、递交书面的辩护意
律师观点分析案情介绍:冯某某生产、销售减肥、壮阳等有毒有害食品,在国家大力打击有毒有害食品犯罪的背景下,被某市食药侦大队抓获。办案过程:有毒有害食品类犯罪,销售金额50万元以上的,应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销售金额20万元以下的,在五年有期徒刑以下量刑。辩护律师接受冯某某家属委托后,依法向检察院提出冯某某的销售金额为17万元,侦察机关认定冯某某销售金额为51万元的证据不足的法律意见
前言:判断一个行为是否构成犯罪要严格遵循“罪刑法定”的原则。不能离开《刑法》的规定,根据一般观念去认定案件事实的性质,再去生搬硬套刑法条文,这样容易张冠李戴,造成冤案。“票货分离”是对某种涉及增值税专用发票和货物的经营模式(现象)的概括。国家税务总局多篇新闻报道中把“票货分离”的现象认定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违法事实,中国裁判文书中至少有23个判决把“票货分离”认定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基本构成
律师观点分析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原公诉机关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蒋XX,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21年9月17日被眉山市公安局东坡区分局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2日被取保候审。经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决定,于2022年5月30日被取保候审,次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眉山市看守所。辩护人李律师。辩护人王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周XX,曾用名周XX
检察院指控丁某涉嫌组织卖淫罪一案,四川儒厚律师事务所夏毛律师作为丁某的辩护人出庭辩护。检察院认为丁某系组织卖淫,且系情节严重,因此量刑建议为10-11年。夏毛律师认为本案中现有证据显示被告人丁某系中途加入,丁某不是该卖淫场所的实际控制者和非法利益的实际获得者,丁某只是应聘成功后接受“老板”安排实施了具体的犯罪行为,丁某在组织卖淫活动过程中的地位和作用都较小,应当依法认定为组织卖淫中的从犯,比照主犯
律师观点分析故意伤害罪案的成功辩护一、案件情况2018年11月,戴某某去贵阳市云岩区某加油站加油时,因排队车辆较多,其与另一车的车主发生口角,发生打斗。戴某某用车钥匙将对方眼部上方错破,血流不止,经鉴定为轻伤一级。双方当日被带到派出所调解未果,均被行政拘留,后鉴定结果为轻伤。戴某某被刑事拘留,由于双方沟通存在困难,未达成和解,戴某某被逮捕后一直处于羁押状态。案件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后,家属委托本人介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北京市盈科(南昌)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一案被告人蔡云兰及其家属的委托,指派我担任被告人蔡云兰的辩护人,依法履行辩护职责。经过庭前多次会见被告人,详细审阅案卷材料,辩护人已充分、全面地了解了本案案情。现结合法庭调查环节查明的案件事实,依照法律法规,发表如下辩护意见,请法庭考虑并采纳。首先,辩护人认为案涉16名被告人不构成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其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