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被告辩称医疗费用中的非医保用药免责问题,该免责条款属格式条款,根据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
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故被告主张非医保用药不予赔偿不仅需要举证证明非医保用药的范围,还需要证明其在投保人投保时已经对该免责条款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或者明确说明,否则该条款对投保人不产生法律效力。
二、关于误工费,原告提交了单位营业执照、单位证明、银行佣金发放记录、社保缴费、纳税记录、保险营销员执业证等,足以证明原告的工作单位和工作性质,故原告主张按同行业工资标准计算误工费证据充分。
三、关于鉴定费,【合同法】的六十六规定: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因给第三者造成损害的保险事故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除合同另有约定外,由保险人承担。
本案鉴定费是为查明伤情和确定赔偿标准而支出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应由被告承担。
四、被告认为精神抚慰金20000元偏高于法无据,根据《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二十五条规定:公民身体权、健康权遭受的伤害已经构成伤残等级,精神抚慰金的数额可以结合伤残等级确定,一般不低于5000元,不高于80000元,原告因伤构成八级伤残,请法庭依法核定。
五、关于被扶养人生活费,原告父母均年满70岁,父亲多病,母亲系残疾人,无收入来源,有户口本、社区证明及残疾证予以证明,被告应予以赔付。
六、关于申请重新鉴定,被告应提交该鉴定存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情形之一的证据,并应在举证期限内提出。
当事人如果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上面的认定结果不服的话可以申请复核,复核时一些简单的案件可能会采取简易程序。那么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简易程序复核是怎样的?接下来就由小编为大家进行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简易程序复核 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或者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或者道路交通事故证明送达之日起三日内提出书面复核申请。
律师观点分析原告:赵XX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XX,山东XX律师。被告:王XX,住山东省龙口市。被告:邹XX,住山东省龙口市。被告:中国A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原告赵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三被告赔偿原告医药费7709.72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200元(100元/天*12天)、营养费1500元(50元/天*30天)、误工费15000元(100元/天*150天)、护理费9000
律师观点分析原告于XX与被告朱XX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正林适用简易程序,于2019年8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双方均出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于XX诉称,2018年12月10日6时许,被告骑电动自行车沿学林路行驶时,与行人原告刮撞,致使原告受伤。事故经南京市公安局交警七大队处理,认定被告负事故全部责任。原告伤后在南
律师观点分析原告宋XX与被告杨XX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0年10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宋XX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梁X,被告杨XX及委托诉讼代理人严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宋XX向本院提起的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8718.5元、后期治疗费43000元、营养费6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300元、交通费
律师观点分析 当事人常X实习期内驾驶挂车发生事故遭到保险公司拒赔起诉至法院,一审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胜诉,二审委托本律师上诉至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后,二审法院依法撤销一审判决,改判为当事人常X胜诉。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上诉人(原审被告):常XXXX,男,1981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冠县。上诉人(原审被告):常XXXX,男,1982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冠县。诉讼代
律师观点分析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2)皖1302民初856号原告:陈XX,男,1961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灵璧县。原告:杨XX,女,1962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灵璧县。以上两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姜XX,宿州市灵璧县灵城镇太平社区居委会推荐。被告:张X,男,1991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邢台市清河县。被告:梁XX,男,1985年4月6
案情简介2019年12月9日18时许,张X权驾驶二轮摩托车,由武胜县城向万善镇方向行驶。18时40分,当车行驶至国道G350线465KM+200M处时,车辆前端与同向行驶由何某驾驶的无号牌中科聚峰牌四轮装载机尾部相撞,致张X权受伤及两车部分受损,造成交通事故。2020年1月7日,武胜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了武公交认字【2020】第2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何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张X权负事故的主
律师观点分析案情简介:原告:李XX,男,1990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阜阳市颍州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XX,安徽XX律师。
律师观点分析
律师观点分析上诉人A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张某、程某、B集团公司郑州市分公司,原审被告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原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6)豫****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某于2016年4月13日诉至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请求判令:1、
律师观点分析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溧速民初字第00824号 原告狄秀凤。 委托代理人陈浩军、殷谦,江苏平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蒋石磊。 被告陈莲香。 委托代理人吴克渊,男,1972年12月4日生,汉族。 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温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温州市鹿城区南浦路179号天利嘉园3-6幢201-1室。 负责人黄广兴,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吕凯、狄蓉
【基本案情】2013年1月5日22时25分,被告程某驾驶其所有津E号小轿车(内载原告)沿南开区黄河道由东向西行驶,与沿咸阳路由北向南行驶至黄河道交口的被告方某驾驶其所有津KX号小轿车相撞,造成原告受伤。经交警队认定,被告程某、被告方某负事故同等责任,原告无责任。经诊断,原告右侧耻骨上、下肢骨折,右侧骶骨骨折,腰右侧横突骨折。原告起诉要求:被告赔偿原告医药费24140.96元、住院伙食补助费4150
律师观点分析原告:马某。委托诉讼代理人:姚程瀚,上海和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某物流公司。原告马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30,188.31元、营养费1,500元、护理费1,800元、误工费7,77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元、交通费500元、衣物损失费500元、车辆维修费959元、评估费180元、鉴定费900元、律师费4,500元。事实和理由:2021年6月28日9时12分
律师观点分析我方代理原告:于X,女,1942年11月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沈丘县。我方代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某,男,1973年12月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沈丘县,系原告于X之子。委托诉讼代理人:范XX,河南XX律师。被告:王X,女,1961年4月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临泉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X,男,1989年10月出生,安徽省临泉县系被告王X之子。被告:闫XX,男,1971年5月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项
律师观点分析原告董艳丽、徐某某、徐光勇诉被告王生权、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鹤壁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5日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杨成勇、文万洲、郭庆梅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董艳丽、徐某某、徐光勇的委托代理人王国志、被告王生权的委托代理人陈彦枝、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鹤壁中心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牛志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
一、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诉讼时效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因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产生争议的,可以自认定书送达之日起3日内申请复核,对复核结果不服的,可自复核结果出具15日内提起诉讼。《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七十一条 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或者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或者道路交通事故证明送达之日起三日内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当事人逾期提交复核申请的,不予受理
律师观点分析原告申XX与被告秦XX、临泉县XX公司(以下简称“临泉XX公司”)、临泉县XX公司(以下简称“临泉XX公司”)、中国XX公司(以下简称“平安XX公司”)、刘XX、天津市XX公司(以下简称“天津XX公司”)、陈X、天津市XX公司(以下简称“天津XX公司”)、中国XX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一、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律师函怎么写xx律函字(2011)xx号致:xxxxx有限责任公司xxxx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接受张xx的委托,指派xx律师就其与贵公司机动车财产损害赔偿问题的有关事宜,出具律师函,敬请予以重视。接受委托后,本律师审查了委托人提供的下列相关资料。包括:1、委托人张某的身份证明;2、xx市轻微交通事故当事人自行协商处理协议书;3、贵公司出具的其为被保险人的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
律师观点分析原告:周某某,男,1963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现住邯郸市峰峰矿区,原告:田某某,女,1962年6月10日出生,汉族,现住邯郸市磁县,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袁宇光,河北张凤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男,1985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现住邯郸市永年区,被告:王某(女),女,1987年1月14日出生,汉族,现住邯郸市丛台区,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星,河北浩博律师事务所
律师观点分析石树娥与韩勇、天津广通开泰客运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5)滨塘民初字第5557号 原告石树娥。 委托代理人石树强(夫妻关系)。 被告韩勇。 被告天津广通开泰客运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延安路1号增3号。 负责人郑振铎,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汤秀生,天津广通开泰客运有限公司职员。 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