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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机构运营法律风险防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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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机构运营法律风险防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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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康养老  防患未然

                       ——养老机构运营法律风险防范

一、目录

 (一)引言

 (二)养老机构法律风险现状、类别

 (三)法律风险规避及防范

 (四)案例分析

(五)法条链接

二、引言

   根据国家统计局官方数据显示2016年我国60周岁及以上人口23086万人,占总人口的16.7%,比上年增加了0.6个百分点;

65周岁及以上人口15003万人,占总人口的10.8%,比上年增加0.3个百分点。根据官方数据显示预计到2020年,全国60岁以上老年人口将增加到2.55亿人左右,占总人口比重提升到17.8%左右;

这组数据意味着银色浪潮已经来袭,我国已经成为名副其实的老龄化国家。

随着人口老龄化加剧,4-2-1家庭模式的大量涌现,养老服务需求急剧增加,以居家养老为基础、社区服务为依托、机构养老为支撑的养老服务体系正在逐步建立。

三、养老机构法律纠纷现状及风险类别

(一)养老机构法律纠纷现状

养老机构是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康复护理、紧急救援等综合性服务机构,它面向的主要对象是由政府供养的孤寡老人、空巢老人、家庭无力照顾的生活不能自理或半自理老人及有经济支付能力愿意到机构接受照料的老人,这是一个高龄高危人群集中居住的高风险服务行业,据不完全统计裁判文书网各法院判决书显示近三年涉及养老院的纠纷共8307起,其中刑事685起,民事6469起,行政193起 。

在社会一般认知上,往往认为服务对象——老人是弱势,养老机构是强势,从法理上讲是没有问题的,但是相对来说,在遇到纠纷时,养老机构反而变成了弱势。

我国尚无明确的法律法规划分养老机构与入住老人的权利与义务。一旦出现养老院意外伤亡事故,还是生搬硬套《民法通则》、《合同》《侵权责任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

在赔偿金额的判定则依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虽然我国并非判例法国家但法官也会参照过去的案例判决。无论何种情形,何种事故,判决的结果总是要养老机构进行赔偿,只是比例大小的问题。

养老机构在资金不充足的情况下往往经受不住一次大额赔偿而关门停办。这种现象的频发也导致了民营资本为规避风险远离该行业的恶性循环。

(二)养老机构的法律风险类别

1、合同风险——养老服务合同、捐赠合同、采购协议、承包协议、顾问协议、咨询协议等

养老服务合同是养老机构中最容易出现风险的部分,其中易涉及就分的为合同条款无效、护理行为、服务项目及质量标准不符合合同约定、拖欠费用等。

养老机构通常会自拟入住协议,在缺乏专业法律指导情况下,此类协议通常无法获得法律认可。部分养老院在住养老人入住前对老人身体健康检查及疾病登记并不完善,造成老人在入住期间发病责任不明而产生纠纷。

因护理人员无相应资质或未经专业培训而导致护理行为不当造成老人受到伤害,或因为救助不当使老人发生意外则是养老机构最常见的风险问题。

2、劳动纠纷法律风险

养老机构作为用人单位,在用工过程中的法律风险无处不在。未签订劳动合同、未缴纳社保、违反工时制度及休息制度,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发生工伤事故等等。

3、人身损害赔偿法律风险——意外事故风险

“意外”是指老人在入住养老机构期间所发生的、未曾预料的突发性事件,常导致老人躯体和精神伤害。自然因素和认为因素都会造成此类伤害。

自然因素包括地震、台风、疾病疫情等,人为原因包括老人走失、摔跤、骨折、猝死、高空坠落、被盗、触电、火灾、褥疮、呛食、食物中毒、康复器材使用不当、误服药物等方面。

养老机构设施不完善,适老化改造出现漏洞,以及消防等安全问题存在隐患也会造成大规模事故的发生,是养老机构风险中损失最为惨重的一种。

2015年5月25日河南省平顶山市鲁山县康乐园老年公寓火灾事故造成38人死亡6人受伤。是近年来养老机构因消防问题造成的最严重的案例。

高龄老人的身体特殊性决定其成为意外伤害事件的多发主体;有些发生事故的老人家属在不了解具体过程的情况下主观将发生意外风险的责任推卸给养老机,向养老机构索赔甚至讹诈。

多数情况下法院也都会判决养老机构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因此养老机构对于意外事故的方方面面都要做好预防措施以避免不必要的损失。

四、养老机构法律风险防范

1、协议合法合规审查

养老合同审查中应该注意的问题

事先审查:1、合同主体审查。身份证件,亲属关系证明。

          2、履约能力考查

          3、健康状况的了解

事中审查:1、合同条款的完备性(主体、服务地点、服务设施、服务级别、房间位置及标准、服务项目、收费标准、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纠纷解决、管辖等)

        2、特别注意:关于特殊事项的约定

           (1)不能接到通知的情形下的处理

           (2)长期欠费情形地处理等

事后总结:1、合同登记管理存档

        2、发生新的状况及时签订补充协议。

针对不同的入住老人的情况,细化养老服务合同,尽可能的将合同的内容细化,争取涉及到所有可能出现的问题。这样,在老人出现意外伤亡时,可以划分养老院和家属的相应责任,而不需要由养老院全力承担。

同时在接受老人入住之前需要对老人进行严格的体检,以防在以后的生活中,家属以老人健康出现问题为由要求养老院负全责而造成不必要的支出赔偿。

对入住老人及其家属恶意逃费、欠费行为,要严格按照合同法执行,从法律和舆论两个方面对养老机构追逃欠费给予支持。

2、完善硬件设施以规避安全隐患

养老机构的硬件设施和软件管理必须达标,必须达到国家、行业相关部门的标准规范要求。

硬件标注:《老年人居住建筑设计标准》、《养老设施建筑设计规范》、《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老年养护院建设标准》等。

软件标准:《养老机构管理办法》、《养老机构基本规范》、《养老机构安全管理》、《老年人能力评估》(MZ/T039-2013)等。

养老机构从硬件设施、软件管理方面按照国家、行业标准要求做好了,服务标准、服务流程、护理记录都比较规范完善,相对来说抗风险能力就强。

3、对管理服务风险的防范——推行养老机构标准化管理服务。

养老服务标准化是指通过对养老服务标准的制定和实施,以及对标准化原则和方法的运用,以达到养老服务质量目标化、服务方法规范化、服务过程程序化、从而获得优质养老服务的过程。

(1)摔倒、滑倒等意外事故风险防范

自理老人是指肢体健全、日常生活不依赖他人护理、能够自己完成每日的生活所需的老年人。但是这些老年人因为生理机能下降,又没有护理人员的看护,所以他们是这类风险事故的多发人群,同时此类风险也是养老院的多发风险,如何很好的规避这方面问题,对养老机构以及老人双方都是十分重要的。

首先,要求保洁人员在清扫走廊卫生时要认真且时刻注意地上是否有水,特别应该注意卫生间的地板防滑以及安全扶手等设施以防老人走过摔倒;

其次,地板的选材应选择防滑程度较高的地板,降低发生摔倒,滑倒类意外的风险。

最后,在走廊、楼道拐角处及老人常活动的地方都要安装摄像头,能时刻观测老人行动又能够还原意外发生时的场景。保证老人发生危险能及时发现得到帮助的同时,也能记录事发情况,保证养老机构利益。

介助老人,指生活行为依赖扶手、拐杖、轮椅和升降等设施帮助的老年人。他们发生摔倒、滑倒的可能性比较低。无障碍设施的完善是保证介助老人安全的基础。

介护老人,指日常生活行为依赖他人护理的老年人。对于这种老人,护理员会全程看护,所以基本不会发生。

(2)饮食安全风险防范

老人因为年龄的原因,身体机能下降,咀嚼与消化能力越来越差,过硬或过大的食物容易引发老人噎食,不消化,导致老人发生危险。

因此对于饮食的安全预防,养老机构应尽量做易消化、易咀嚼的食物作为老人的日常饮食,最好以流食为主。如果养老机构有条件,也可以配备专门的营养师为老人进行每日的配餐,增加营养,提高老人身体机能,减少风险的发生。

对于此类的意外风险,自理老人,介助老人,介护老人都是高概率发生群体,所有老人都应该注意。其中发生的概率介护老人最高,其次是介助老人,最后是自理老人。

因为介护老人需要护理员帮助进行进食,如果护理员操作不当很容易导致发生进食危险,所以风险最高。除了上述所说的解决方法外,对自理员的培训与训练也是预防饮食安全的重要保证。

(3)护理人员专业技能培训

养老院需要加强对护理人员的资格认证。护理人员不仅需要照顾老人的日常生活,还要对老人进行医疗检查和护理,对突发状况还要进行简单的救治。

这使得护理人员并不是简单意义上的保姆,所以在对护理人员进行招聘时标准需要提高。

4、劳动纠纷风险防范

(1)聘请具有护理资质的护工并签订劳动合同。

(2)依法缴纳社会保险

(3)完善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民主程序、合法合规、公示)

(4)规范用工时间,属于不定时工资制的提前审批。完善加班流程,按法律规定支付加班工资

(5)合法解除劳动合同

5、投保责任保险

投保养老机构责任保险工作是构建养老服务业风险分担机制的重要内容,是提升养老机构责任意识和风险一式,强化养老机构内部管理,降低运营风险,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是加强服务环境建设,做好养老机构责任事故善后处理。

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大局的重要保障。国家依法鼓励养老机构投保责任保险,鼓励保险公司承担责任保险。

民政部、中国保监会、全国老龄办共同下发《关于推进养老机构责任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下称《通知》),要求推广养老机构责任保险,争取地方财政给予保费补贴,保险机构“保本微利”经营。

  《通知》要求,养老责任险具有公益性,各地应通过招标或竞争性谈判方式选择承保的保险公司,引导保险公司重视社会效益,发挥“大数法则”优势,按照公平公正、保本微利原则,合理设计保险产品条款、科学厘定费率。

五、案例分析

(一)完全自理的老人在养老院摔伤养老院是否要承担责任?

案件简介:

2010年11月8日,李某被家属送到养老院养老。家属与养老院签了《入住协议书》,并交了一个月的护理费1300元和押金3000元。

由于李某的生活能自理,所以家属为他选择的是半护理级别服务。服务项目包括:提供食宿、打扫卫生、清洗衣物、适当的护理等。

同年12月23日,李某在下楼梯时踩空摔伤,28日,家属送他到医院治疗。医院诊断为左股骨颈骨折。他为此住院治疗24天。

养老院付了5000元的医疗费。经司法鉴定,李某的伤残等级达九级。

事后,李某和家属向养老院索赔,遭拒后将养老院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伤残赔偿金等合计9.8万多元。

庭审中,养老院方面不无委屈地辩称:李某选择的并非一对一的专门护理。养老院没有责任保证他不出意外事故。事发当天,他下楼梯时摔倒。

他的受伤与养老院的服务活动之间不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李某摔倒后,养老院的护工过来帮助他,当时并未发现异常现象,他自己也表示没事。

此后他的伤情加剧,并非养老院能预料到的。法院审理认为,李某和养老院之间签订的服务合同合法有效。养老院未尽合理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即李某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法院应予支持。

据此,法院判令养老院赔偿李某医疗费等各项费用9.8万多元。

案例分析:

李某与养老院签订《入住协议》双方形成合同关系。养老院属于服务的提供方,入住老人属于服务的接受方。养老院应保证其提供的服务是合理,安全且没有瑕疵的。

根据本案例,李某在下楼梯过程中摔倒,护工帮助后并未请医护人员就其身体状况进行及时检查,也并未及时通知其家属,养老院的护理工作存在一定失误。

且该养老院的涉及存在一定缺陷,根据养老设施建筑设计规范的要求楼梯应设双侧扶手,楼梯踏步与走廊地面对接处应用不同颜色区分并应设有提示照明。

楼梯宜采用缓坡楼梯,缓坡楼梯他面宽地宜为320mm-330mm,踢面高度宜为120mm_130mm。该养老院楼梯间的设计并不能达到要求。

这也是其承担责任的风险点。

改善建议:

1、         楼梯应加双面扶手,楼梯道应予以改造。

2、         发生意外事故应予以紧急处理,护理人员简单询问后应由医护人员详细检查。必要时送医院就医。

3、         及时通知老人家属,合适时间签订补充协议。

(二)老人在养老院自杀养老院是否应当承担责任?

案例简介:

王某的两个子女因工作原因无暇照顾老人.为了让老人能安度晚年,其中一名子女把老人送到某养老院住养。入院时老人患有多种疾病,大小便失禁,人院评估后护理等级为专护。

老人入住养老院已三年,平时护理工作正常,子女及老人都比较满意.。老人84岁生日这天子女因忙于工作没有前来祝寿,老人感到有些难过,虽然养老院特意给老人买了生日蛋糕并为其庆祝生日,但老人的心情一直闷闷不乐。

第二天晚上,老人砸开了装有敌敌畏的柜橱,把一瓶敌敌畏喝了.被随即赶来的服务人员发现,立即将老人送到了医院,并通知其子女.后经医院抢救,老人最终还是离开了人世。

子女一怒之下,将养老院告到法院,诉称:养老院没有将敌敌畏放置到老人无法拿到的安全位置,造成老人服毒自杀,养老院应承担相应责任和赔偿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等各项费用计4万余元元。

养老院则辩称,老人是因子女不孝顺,不给其过生日,一时想不开而自杀的,养老院对老入的自杀行为无过错,故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后经法院调解,养老院承担了老人的部分医疗费,双方当事人最终握手言和。

案例分析:

该老人虽患有疾病但意识清楚,具有正常的认知和辨识能力系完全行为能力人,其对自身服毒所造成的后果应有完全的认知能力。

且老人服毒的直接原因非机构所致,机构对老人死亡无直接责任但养老院对入住老人的生命及健康负有保障其安全的义务,虽然养老院第一时间发现老人服毒并积极送往医院救治通知家属,在紧急事件发生后处理程序没有问题但养老院对药品等特殊物品应妥善保管储存在老人不能接触的地方,并着专人负责,在危险物品监管方面养老院有一定过错故需要承担部分责任。

院方所提供的护理服务不能仅局限于对老人的生活照料,还要注重老人的心理护理.虽然特意给老人买了生日蛋糕为其庆祝生日,但“老人的心情一直闷闷不乐”的状况末引起护理人员的关注。

并未将老年人的精神状况不好及时告知其家属。

改善建议:

1、对子女长年在外的服务对象,在特殊节日及老人生日时善意地提醒其子女。暂时联系不到子女,养老院的工作人员就要充当好其子女的角色,使老人摆脱孤寂落寞的心情。

照看身体健康的同时也要照顾其心理健康。

2、养老院对消毒药品、杀虫剂这类物品应严格管理,专人保管,领取也要严格手续.该案例中一位专护老人能砸开橱柜拿到敌敌畏,说明养老院在敌敌畏放置位置以及对老人的护理管理方面存在较大隐患,应吸取教训.更不应将敌敌畏放置在老人可能拿到的位置.

(三)养老院是否能在未联系到家属的情况下擅自处置老人尸体?

案例简介:

老人曹某,85岁,人住在本市某区级养老院.曹老子女众多,但老人入住养老院时,只有大儿子作为监护人,给曹老提供了担保,其他子女均未留下联系方式.1995年7月16号,曹某因突发心肌梗塞死于养老院中.院方遂通知家属.但是,由于为老人作担保的大儿子早已搬家,而且没有及时通知养老院,院方始终无法联系到他,也无法联系老人的其他家属,以致老人曹某的尸体长时间停在养老院的停尸房里.然而,由于条件有限,养老院停尸房的空洞设备较羞,加之天气炎热,院方为了防止尸体变质,只得直接将老人的遗体送往殡仪馆火化.事后,老人子女来院探望,得知老人已去世,且已火化,十分悲痛,要求养老院给以精神赔偿.

案例分析:

养老院在老人入住时与其监护人签订老人住养协议时,应阐明监护人的职责和义务,  “监护人改变居住地或改变通讯地址、方式时应及时告知院方”.老人病故后,院方始终无法联系到老人的监护人,也无法联系老人的其他家属,只得直接将老人的遗体送往殡仪馆火化,这样做法确实不妥.火化老人尸体应取得家属同意,发生以上情况,养老院可将老人遗体送往殡仪馆冷藏,并向公安机构求援,请他们配合寻找家属.实在寻找无果,应由公安机关出具证明后方可火化.养老院因未能联系到家属而将老人尸体火化,给老人家属造成了精神损害,养老院应承担一定赔偿责任;

家属搬家后地址变更,未能及时告知院方,也应承担一定责任.

改善建议:

1、         完善合同中对于监护人通知送达的规定。

2、         定期检查核查确认监护人地址及联系方式,及时更新信息。

3、         在联系不到监护人时在有权机关的证明下合规操作。

(四)老人走失遭遇意外事故养老院是否应当承担责任?

一天深夜,住在养老院的李某撬开养老院的大门门锁自行离院出走。原来白天老人儿子来院,和老人发生争吵。老人认为儿子不孝,自己的养老钱已被儿子骗走却把自己放到养老院不管不顾,越想越气,就想去女儿家诉苦,老人向院里请假,院领导发觉老人情绪不稳定,而且天色已晚,没有同意.因此老人半夜起床撬开门锁出走(养老院晚间不设专职门卫)。

老人在过马路时,不幸发生交通事故当场身亡。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肇事车辆全责老人无责。李某儿子及女儿起诉养老院要求承担老人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共计60多万。

法院审理认为李某的死亡系交通事故造成的,应由肇事方承担赔偿责任,但养老院门卫制度有缺陷,判定养老院补偿李某儿子及女儿10000元。

案例分析

该老人具有正常的认知和辨识能力,且其结果发生,系自行撬开门锁并外出所致,责任应由老人和肇事车辆单位承担.

改善建议:

本案例中虽责任不在养老机构,但院方在服务中仍存有不足,养老院虽因规模小、人手少晚问不设门卫,但门卫的工作内容是不能缺的,通常一些规模较小养老院都在夜间安排值班人员,值班人员负责院内巡视,并兼顾门卫工作.该院未安排值班,有管理疏失.

“……老人向院里请假,院领导发觉老人情绪不稳定,而且天色已晚,所以没有同意.”但老人“情绪不稳定”这一现象没有引起养老院的重视,发生类似情况养老院应尽可能做好老人的心理疏导工作,稳定老人的情绪.

(五)食堂服务外包后,发生意外养老院是否有责任?

案例简介:

某日养老院的老人出现不同程度的高烧、腹泻、呕吐现象,经过检查发现当日早上老人吃的面包存在质量问题导致老人感染沙门氏菌。

后进一步调查发现该养老机构的食堂承包给了刘某个人,刘某为利益驱使,在食品采购和保管中均存在不少问题,事情发生后,有关部门吊销了食堂的《食品卫生许可证》,对于有关涉案人员进行了行政处罚.

案例分析

1、          此案例中存在两个合同关系及老人与养老院之间的养老服务合同,养老院与第三方刘某的食堂承包协议。

养老院的入住老人在就餐过程中发生食物中毒,给老人造成的人身损害养老院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养老院承担责任后可以向承包方刘某追偿。

2、          “衣、食、住、行”中的“食”与“住”是养老机构为老人服务的两大内容,服务的好坏直接关系到老人的生活质量.老人食堂社会化后,机构仍要对食堂予以监管,并要督促建立制度予以保证,对食品的质量要严格控制,不仅要保证老人的营养需求,更要杜绝食物中毒事故的发生.食堂尽管承包给个人,但由于餐饮服务仍属于养老院提供的,故养老院应承担责任.

改善建议:

食品卫生至关重要,作为机构管理者,要依照“食品卫生法”,加强日常管理,即使选择老人食堂社会化这样的运作模式,也要极为慎重地选择一家信誉好且有良好资质的餐饮机构为老人服务,绝不能图价廉而随意选择服务机构和放松监督管理.

(五)法条链接:

养老常用法律法规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2015.4.24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2016.9.1)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1995.1.1)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08.1.1)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0.10.28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2009.10.26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3.12.26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2001.3.8

《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

《社会福利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养老机构管理办法》

《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

《国家级福利院评定标准》

《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与车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赔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起安全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及供应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注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

宾馆、商场、参观、银行、机场、车站、港口、影剧院等经营场所的经营者,应当对消费者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第四十八条:经营者对消费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四十九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几桶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

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养老机构管理办法:

第十九条 养老机构应当依照其登记类型、经营性质、设施设备条件管理水平、服务质量、护理等级等因素确定服务项目的收费标准,

养老机构应当在醒目位置公示各类服务项目收费标准和收费依据,并遵守国家和地方政府价格管理有关规定。

第二十一条 养老机构应当实行24小时值班,做好老年人安全保障工作

第二十二条 养老机构应当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及安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实行消防工作责任制,配置、维护消防设施、器材,开展日常防火检查,定期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消防安全培训。

第二十三条 养老机构应当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突发事件发生后,养老机构应当立即启动应急处理程序,根据突发事件应对管理职责分工向有关部门报告,并将应急处理结果保湿是徐克的民政部门和住所地民政部门。

第二十四条 鼓励养老机构投保责任保险,降低机构运营风险。

第二十五条 养老机构应当建立老年人信息档案,妥善保存相关原始资料。

养老机构应当保护老年人的个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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