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三板公司的股权转让不仅要遵守《公司法》关于股权转让的一般性规定,另外《股权转让协议》等配套文件也要符合合同成立和生效的条件,不存在《合同法》第52条关于合同无效的情形,而且还要符合《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转让业务办理指南》的特殊规定。
一、《公司法》对股权转让的一般性规定
1、需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其他股东享有优先购买权;需要查阅公司章程是否有限制性约定(《公司法》对71条);
2、如果转让方是发起人,一年内不能转让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法》第141条);
3、公司董高监持有本公司股份转让的限制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
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二、《合同法》对新三板股权转让的基本要求
(一)《合同法》第52条对股权转让代持协议的效力影响
以代持方式变相转让的类似案例,北京市中盾律师事务所蒋保双律师在北大法宝和中国裁判文书网进行了查询和大数据分析,无效原因有以下几点:
1、不做信息披露,会使不特定投资者作出错误判断,侵害社会公众利益致使无效
如果转让方系新三板公司创始股东、董事长或实际控制人,其股份的转让对公司的投资者事关重大,影响的是社会公共利益。大股东的股权转让实质上改变了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如果不做信息披露,会使不特定投资者作出错误判断,损害其合法权益。
2、协议转让价格不符合《转让细则》,可能损害投资者权益
依照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布实施的《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转让细则》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协议转让的成交价格应当不高于前收盘价的200%或当日已成交的最高价格中的较高者,且不低于前收盘价的50%或当日已成交的最低价格中的较低者。
协议转让方式应当符合上述规定,否则会损害投资者的利益,可能被认定无效。
3、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的无效
依据《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
(二)要具备《合同法》第12条关于合同成立的基本要素,实践中有《股权转让协议》因不具备合同成立的条件,被认定合同不成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是否成立存在争议,人民法院能够确定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标的和数量的,一般应当认定合同成立。”
根据上述规定,合同的必备条款包括合同主体、标的和数量,缺失上述必备条款的合同应当认定不成立。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法院(2019)粤0513民初379号判决,认定代持股份协议不成立。
该案中,原告欧吉林虽然将投资款支付给了被告李翌豪,但双方之间对以代持方式转让拓捷科技股份,其中代持股份的数量、价格存在争议,最终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且没有证据证明原告欧吉林委托被告李翌豪代持股票的数量及价格。
代持股票的数量及价格为合同必备条款。因代持股票的数量、价格无法确定,故双方之间的代持转让股份协议不成立。
三、全国股转公司等监管部门对新三板公司股权转让的要求
目前,针对新三板股权转让,全国股转公司和中国结算机构公共颁布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份特定事项协议转让细则》和《转让业务办理指南》,有诸多要点需要注意:
(一)严禁场外交易和转让
挂牌公司股份特定事项协议转让必须在全国股转系统进行,由全国股转公司和中国结算集中统一办理。严禁进行场外非法股票交易和转让活动。
由此可见,监管部门并不鼓励以股权代持方式转让新三板股权。
(二)涉及信息披露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已经按照《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所申请的转让应不存在以下情形:
1.拟转让的股份已被质押且质权人未出具书面同意函;
2.拟转让的股份存在尚未了结的诉讼、仲裁、其他争议或者被司法冻结等权利受限情形;
3.转让双方或其中一方处于被限制证券账户交易的状态;
4.本次转让可能导致规避股份限售相关规定,或者存在其他违反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或全国股转系统业务规则的情形;
5.违反股份转让双方作出的关于增持、减持及限售等公开承诺;
6.协议签署日与提交申请日间隔超过6个月且无行政批准等特殊情形的;
对于需补充或更正申请材料的,全国股转公司出具反馈意见,申请人应及时按照反馈补充提交相关材料。申请人自收到反馈意见3个月内未补充提交相关材料的,全国股转公司终止对该转让申请的审核,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四)受让人应当符合《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
2017年7月1日,全国股转公司对不同的挂牌公司对新三板投资者有不同的要求。
1、投资者申请参与精选层股票发行和交易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实收资本或实收股本总额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法人机构;
(2)实缴出资总额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合伙企业;
(3)申请权限开通前10个交易日,本人名下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内的资产日均人民币100万元以上(不含该投资者通过融资融券融入的资金和证券),且具有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投资经历、工作经历或任职经历的自然人投资者。
2、投资者申请参与创新层股票发行和交易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实收资本或实收股本总额1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法人机构;
(2)实缴出资总额1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合伙企业;
(3)申请权限开通前10个交易日,本人名下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内的资产日均人民币150万元以上,且具有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投资经历、工作经历或任职经历的自然人投资者。
3、投资者申请参与基础层股票发行和交易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实收资本或实收股本总额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法人机构;
(2)实缴出资总额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合伙企业;
(3)申请权限开通前10个交易日,本人名下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内的资产日均人民币200万元以上(不含该投资者通过融资融券融入的资金和证券),且具有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投资经历、工作经历或任职经历的自然人投资者。
四、律师建议
实践中,不断有投资者前往北京市中盾律师事务所公司与金融业务部咨询新三板股权转让和代持的法律风险和防范,所以笔者在此仅对新三板股权转让进行了简单的梳理,关于新三板股权转让,提示注意以下事项:
(一) 转让的股权权属清晰,不存在权属瑕疵,比如被转让股权不存在代持、不存在质押等情形,这就需要专业律师的尽职调查,否则可能会被法院以侵害第三人权益认定无效;
(二)转让协议和配套股东会决议、其他股东放弃优先购买权的承诺等应当约定清楚各方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管辖条款
股份转让协议中应当明确转让双方、转让标的、转让数量、转让价格等基本要素,符合协议成立的条件,且不具有《合同法》第52条规定的无效情形,或者被认定为合同不成立;
笔者在实践中就遇到一位投资人拿着一页纸的《股权转让和代持协议》前来咨询,该协议仅约定了转让的股权比例,其他都没有约定。
经律师判断,该笔商业行为漏洞百出,很难执行,需要专业的律师团队进行梳理和辅导。
(三)新三板公司作为公众公司,应当按照监管要求做好信息披露,否则可能涉嫌侵害社会公共利益被认定无效
(四)签署《转让协议》后,应及时办理变更和登记手续
《转让细则》第三条规定,挂牌公司股份特定事项协议转让必须在全国股转系统进行,由全国股转公司和中国结算集中统一办理。
严禁进行场外非法股票交易和转让活动。
另外,在转让文件签署后30日内,向税务部门交纳相关税款,再向公司注册地工商局提交《股权转让协议》、《股东会决议》、新的《公司章程》等文件,由公司股东会指派的代表办理股权变更登记。
综上,新三板股权代持和转让,涉及诸多法律要素,新三板投资轻则几十万,动辄上百万,在此,笔者建议投资者要在律师的帮助下办理新三板的投融资事宜,以切实保障自己的投融资权益。
随着最近几年,国家层面对民间金融的逐步放开,一些机构或者个人开始利用手中的资本开始投资民间借贷。当然本文所述的民间借贷主要是指过桥借款,即市场上一些银行、贷款机构的对外贷款到期未能正常还贷,此时为了增信,由这些银行和贷款机构牵线,找一些社会上的未有贷款资质的放贷机构和个人向贷款人借款,由贷款人将借款归还给银行或者贷款公司后,再由银行、贷款公司继续与贷款人重新签订贷款合同并办理放贷手续,这实质上就是
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增资扩股具有扩大生产经营规模,优化股权结构,提高公司资信度的功能。可以说,一家成功企业的发展往往伴随着数次增资扩股。本文将探讨分析增资扩股过程中的相关问题,对这一过程中常见的法律风险及相关防范措施进行解读,并总结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增资扩股纠纷”的裁判规则,以期为中小型企业规避风险提供帮助。增资扩股是指企业向社会募集股份,发行股票、新股东投资入股或原股东增加投资扩大股权,从而增加
近年来,“直播带货”的销售模式发展迅猛,成为商家进行电子商务推广的重要销售渠道之一。但是,很多经营者并无网络销售的经验,于是“直播带货代运营”服务就应运而生,目前抖音、快手“直播带货代运营”的推销活动,异常火爆。其中涉及主体多,法律关系复杂,运营过程涉及多部法律、法规,具有较大的法律风险。本文拟借鉴“淘宝代运营”的法律风险,作专门的提示。 一、直播带货代运营的基本模式(一)基本分工方式。商家负责供
加班费法律风险(一) 合理合法的加班行为要件《劳动法》第三十一条: 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 不得强迫或者变相 强迫劳动者加班 。 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 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 费。第一, 用人单位须就具体加班事宜与劳动者协商并安排具体工作任务。第二, 用人单位确实延长了劳动者的工作时间 。 (注意: 效率高/工作时间内完成的) 第三, 劳动者在延长
银行信贷业务中的法律风险及防范有哪些1.关于签章方面目前,部分信贷人员往往注意借款人(或保证人)在借款合同、最高额担保合同、贴现等合同上审查单位公章及法定代表人私章,而疏忽了法定代表人签字。这可能存在两种潜在风险:一是企业经办人道德风险,即未经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私自盖章获取贷款或给其他企业提供保证;二是企业法定代表人的道德风险,即企业法定代表人以其未签字为由,不承认债务或保证责任。因为根据《民法
中国风险投资业存在的法律风险及防范措施有哪些不管进行哪种投资,都要在追求收益的同时控制风险。投资入股的风险还是比较多的,主要表现为投资决策风险、企业经营风险、市场风险和法律风险上。这就需要投资者在入股之前,对项目进行详尽的考察,并且通过签署完整有效的协议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一)投资入股的风险包括哪些1、投资决策风险投资决策的风险主要体现在项目定位不准和决策程序的遗漏上。每个项目都存在特定的行业
股权转让并不是只是出现在企业倒闭的情况下,如果要对企业进行改制转型也可以选择股权的转让,而股权转让的价格是由双方协商而来的,而在现实生活中也会有低价转让股权的情况,那么股权零转让的法律风险是什么呢?我们通过下文来了解一下。一、股权是否可以零元转让?任何股权均可以0元转让,无论新三板还是主板股票。但是0元转让并不多见,经常见到1元或者低价位转让的案例,前者是无偿赠与,后者是有偿买卖。一块钱事实差别虽
现在公司治理中,显明股东和隐名股东之间股权代持的安排非常常见,股权代持往往有很多种目的,有些是因为具有公务员等特殊身份,不能作为公司的股东,有些是因为规避竞业限制的义务,也有些是防止股权因为婚变而被分割,也有的是外资避免投资准入限制。往往在公司成立之初,很多人都会想到股权代持,往往也较少产生纠纷。但是随着公司进一步发展壮大,股权代持的风险就日益严重,有些显名股东看到了股权价值的所在,往往会撕毁双方
公司法有关股权转让的法律规定如下:1、我国现行《公司法》第138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转让其股份,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2、《公司法》第71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法律依据:公司法有关股权转让的法律规定如下:1、我国现行《公司法》第138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转让其股份,应当在依法设立的
公司法股权转让的法律规定:《公司法》第七十一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
律师观点分析“挂名“的法律风险及退出分析 ——挂名法代、董事、监事退出分析 内容摘要:很多当事人因在公司任职、身份信息被冒用等原因,在公司担任挂名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大多数当事人未意识到担任公司挂名法代、董事带来的法律风险,致使自身合法权益遭到侵害。本文从挂名法代、董事、监事的类型,挂名法代、董事、监事的法律风险,司法实践中的审理思路及面
在不断深化改革开放的同时,我国的监管市场经济活动的法律法规也是比较完善。众所周知,我国的股权是可以转让的。很多人对股权的转让都很感兴趣,那么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的法律规定有哪些呢?一、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的法律规定有哪些(一)股东之间转让股权。新《公司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即股东之间可以自由地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出资,不需要股
1、新《公司法》第141条规定,对于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持有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
国有股权转让的法律要求:1、国有股权转让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政策,有利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战略性调整,可促进国有资本优化配置;2、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公开进行;3、采取拍卖、招投标、协议转让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其他方式;4、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或投资主体已经同意。法律依据:《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一条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
1、国有股权概念。根据1994年11月3日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国家体改委发布的《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国有股权管理暂行办法》(有限责任公司参照适用此规定),有权代表国家投资的机构或部门向股份公司出资形成或依法定程序取得的股份,为国家股,在股份公司股权登记上记名为该机构或部门持有的股份;具有法人资格的国有企业、事业及其他单位以其依法占用的法人资产向独立于自己的股份公司出资形成或依法定程序取得的股份,为国有
建筑业是我国国民经济的重要支柱产业。工程总承包模式对促进建筑业可持续发展有重要作用,是中央战略部署和大力推进的领域,虽然其在实践中发挥了明显的优势,但也暴露了很多问题。规范发展工程总承包,是促进建筑行业转型升级、实现高质量发展的必然要求。2020年11月25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示范文本)的通知》(建市[2020]96号出台),标志着《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
股权转让的支付方式对于国有股权转让,受让方支付转让款的付款方式有限制,股权转让的付款方式有以现金、资产支付,也可以用其他股权支付。《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在清产核资和审计的基础上,转让方应当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评估报告经核准或者备案后,作为确定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价格的参考依据。在产权交易过程中,当交易价格低于评估结果的90%时,应当暂停交易,在
一、谁有权解聘公司总经理 公司法第五十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经理,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该法确立了董事会对公司经理的聘任和解聘权。公司章程的规定显然不能突破该基本规定。但是这里需要注意的是: 公司法中所谓的“董事会”必须是依照法律和公司章程规定组成的董事会董事,并且依照法律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召开的董事会才能行使董事会的经营管理权。否则,违规的董事会所作出的对公司经理的聘任和解聘
当前国有企业股权投资五大方面法律风险及防范内容是什么投资通常分为固定资产投资(包括基建、房地产)、金融投资(包括证券、信托)和股权投资(包括受让股权、直接设立公司)。近年来,三类投资渐有融合之势,如通过项目公司的股权转让进行房地产投资、通过信托计划进行股权融资等。从近年来国有企业所发生的法律纠纷来看,在公司资本的形成与维持、股权转让中债务承担以及投资清算等方面仍存在不少问题。现就相关法律风险及防范
一、什么是法拍房法拍房就是法院司法拍卖房产的简称,是指被法院查封和处置的房产,其查封原因有很多种,比如经济纠纷、债务纠纷,以及贪污罚没等,这些房产的业主不能自行交易,只能通过法院拍卖的形式进行房产处置,目前法院主要是通过各大网络拍卖平台来展示、处置法拍房。二、法拍房的处置一般流程各个法院处置流程会略有不同,一般流程为:法院查封→第三方出具房产评估报告拍卖→交保证金→竞拍→拿成交确认书→交尾款→出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