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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与公司财产混同之下股东法律责任的承担及风险防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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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与公司财产混同之下股东法律责任的承担及风险防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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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律通顺恒法律咨询  作者:郭叔平

                     

前  言

  《公司法》第20条规定“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

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第21条规定,“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违反前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以上法条较全面地规定了股东利滥用股东身份、利用法人民事责任独立,实施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依法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一  公司财产与股东财产的混同

公司财产与股东财产的混同是指公司财产与股东财产(自然人股东、法人股东)混为一体,不能明确严格区分,从而股东可以随意地对公司财产占有、转移,导致公司的财产丧失,损害公司利益的情况。

导致公司财产与股东财产混同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最常见的有以下几种:

1、财产混同。

   财产混同的情形有:企业主随意挪用公司资金;母公司随意处置子公司的资产,控制子公司的资金往来;关联公司的成本由一个公司承担,而盈利转化为另一个公司的财产;

公司经营场所、主要生产设备和办公设施与其股东、关联公司的营业场所基本同一;股东、关联公司与公司财务公章的混用等。

这些情况都会被认定为财产混同。

2、机构混同。

    组织机构交叉主要发生在母子公司和姐妹公司之间,通常表现为“两块牌子、一套人马”:法定代表人、董事、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一致,相互兼任、统一调配,参与公司经营的主要业务员一致。

甚至存在子公司没有管理层、母公司管理层即为子公司管理层等情况。

3、业务混同

业务混同是指公司与股东或关联公司之间的主营业务、经营行为、        

交易方式等发生混同。通常表现为:公司在生产、经营、交易活动中丧失独立意志;股东、关联公司与公司之间的共同业务,由一方实际控制和实施等。

  4、人员混同

人员混同是指股东的经营管理人员与公司的经营管理人员一样,股东的经营管理人员既从事股东业务又从事公司的义务,既服从股东指挥又要服从公司安排,一手托两家。

           二导致股东财产与公司财产混同的原因

1、股东的原因

获取利润是股东设立公司的主要目的。有的股东因不具有为企业发展的长远目光,自设立公司之日起,便具有了利用公司获取短期利益的目的,通过自己经营、管理、控制公司之便,将公司财产据为己有。

2、经营管理的原因

公司不具有健全的财产管理制度、账务账目不清、关联交易等不公平交易的存在,使公司财产转移与股东财产识别不清。

三  股东财产与公司财产混同的法律责任

《公司法》第20条规定”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抽逃资金、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作为有限责任公司的特例,《公司法》也对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财产与公司财产混同下的民事责任做出了明确具体的规定,《公司法》第63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法上述规定表明:公司财产与股东财产混同下股东与公司对债权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5条、《公司法》第63条可知:在股东财产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财产混同之诉

中,股东(法定代表人)应举证证明股东财产与公司财产是独立的,如股东(法定代表人)不能自证清白,不能举证证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有财务账目独立,债权债务明晰,股东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存在关联交易、不存在其他损坏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利益的行为,股东(法定代表人)可能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共同向债权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014)沪一中民四(商)终字第S126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嘉美德(上海)商贸有限公司、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惠美与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应高峰投资“合作协议”合同纠纷案]

        (三)股东与责任公司连带责任的法律风险防范

   为防范股东(法定代表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依照《公司法》相关规定,股东在企业管理中应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1、建立健全公司特别是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财务制度和财务账册。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公司财务制度和财务账册。通过财务制度的健全规范公司与股东的财务往来行为,通过财务账册的建立明确股东投资资金走向和公司资金使用状况,做到财务账目清晰,合规,避免账务账目混乱。

[2016)沪民申1953号,刘伟杰与上海水路通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等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案]

2、股东及时与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进行清算。

  《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18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因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3、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要坚持进行年度审计。

   由于一人有限公司不存在股东会,公司所有的重大事项均由股东决定,没有有效的监督和约束机制,正因为如此,公司法第62条、第63条对一人有限公司作了特别规定,其中公司法第62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因此,作为一人有限公司理应根据该公司法第62条的规定坚持聘请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年度审计,以便逐年留下公司财务独立的相关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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