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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向股东分红时,个人股东与公司股东的税务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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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向股东分红时,个人股东与公司股东的税务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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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分红时,个人股东与公司股东的差别较大。

对个人股东来说,在公司层面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一般企业的税率是25%;缴纳完毕企业所得税后的净利润才能用来分红,分红款到达个人股东手中前,公司需要先代扣代缴20%的个人所得税,也即对个人股东来说的综合税负率是40%【注:40%=(25%+(1-25%)*20%】

对公司股东来说,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免税收入,所谓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但不包括投资上市公司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也就是说,公司股东从所投资公司取得的分红收入为免税收入,无需再次纳税。当然,如文章开头的股权架构,A公司从B公司取得的分红是免税,但A公司若再分红给其股东陈某,则陈某依然要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这样的话,陈某直接持股与通过A公司持股,其分红税负是一样的,可现实中大部分的场景是,A公司取得的分红收入并不是用于分红给陈某,而是直接对外投资,这样就并不会触发陈某的个人所得税。

综上,个人股东拿到分红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两道税,公司股东拿到分红仅需缴纳一道企业所得税,那是不是说公司股东比个人股东在税负上具有优势呢?

一般情况下是这样的,但有原则就有例外,这个例外就是当被投资的公司是上市公司或新三板挂牌公司的时候。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关于继续实施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证监会公告2019年第78号),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或个人持有的新三板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上述所得统一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对于个人持有的公司上市前的原始股等非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股票,解禁后取得的股息红利适用差别化个人所得税,解禁前取得的股息红利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也就是说,如果个人持有的上市公司股票或新三板挂牌公司股票,如果持有时间在12个月以上,个人股息红利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在分红方面,个人股东是有条件享有和公司股东一样的免税待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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