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股东与公司财产混同的法律问题

问题描述

股东与公司财产混同的法律问题
1个回答

股东与公司财产混同,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依据相关法条,整理股东与公司财产混同的相关法律问题。

    一、股东和公司人格混同、财产混同的表现形式。

1、股东无偿使用公司资金或财产,不作财务记载的。

2、股东用公司的资金偿还股东的债务,或者将公司的资金供关联公司无偿使用,不作财产记载的。

3、公司账簿与股东账簿不分,致使公司财产与股东财产无法区分的。

4、股东自身收益与公司盈利不加区分,致使双方利益不清的。

5、公司的财产记载于股东名下,由股东占有使用的。

6、人格混同的其它情形。包括:公司业务与股东业务混同;公司员工与股东员工混同,特别是账务人员混同;公司住所与股东住所混同。

二、股东与公司财产混同争议的诉讼种类。

1、    原告为公司债权人,被告为公司、利用公司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债权人利益的股东,诉请为要求相关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2、    原告为其它股东,被告为损害公司利益的股东,诉请为向公司赔偿损失。

三、股东与公司财产混同应承担的责任。

1、   对公司和其它股东的责任。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   对公司债权人的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相关法条:

《公司法》

第二十条

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相关问题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