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建筑企业挂靠经营风险及风险防范
法律意见书
第一部分 挂靠的法律风险分析
一、挂靠的概念
建筑行业的挂靠,通常是指没有相应施工资质的单位或个人,借用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包括参与投标、订立合同、办理有关施工手续、从事施工等活动,并向该企业交纳相应管理费、被挂靠企业对承揽的工程并不进行实际管理的行为。
允许他人使用自己名义的企业为被挂靠企业,相应的使用被挂靠企业名义从事经营活动的企业或个人为挂靠人。
二、挂靠的背景和现状
根据法律规定,承接建设工程必须是具有相关施工资质、资格。但鉴于我国目前的现状,许多实际施工人或不具备相关资质的公司通过各种方式承揽到工程后,再寻找有相应资质、资格的建筑公司挂靠,使之形式合法。
挂靠行为可能会导致工程质量低劣、工程烂尾、拖欠材料款、拖欠农民工工资等一系列问题,同时还会产生相应的民事、行政、刑事责任。
下面本律师团队将从民事、行政、刑事三个角度对挂靠经营中被挂靠方的相关风险进行分析、论证。
三、挂靠对于被挂靠企业的风险分析
(一)民事责任
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
2、被挂靠企业对工程质量承担连带责任。
3、被挂靠企业对挂靠人拖欠的材料款、劳动者工资等承担连带责任。
4、被挂靠企业对施工中发生的工伤事故承担连带责任。
(二)行政责任
对被挂靠单位给予企业行政处罚
1、情节轻微的: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限制对外投标、罚款。
2、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三)刑事责任
1、安全责任事故罪
(1)重大责任事故罪
(2)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
2、贪污贿赂犯罪
(1)受贿罪
(2)单位受贿罪
(3)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具体详见下表:
责任类型
法律风险
法律后果
相关法律法规
民 事 责 任
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
1、工程质量合格——承包人(实际施工人)可向发包人主张工程款
2、工程质量不合格——承包人(实际施工人)无法向发包人主张工程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法释[2004]14号
第一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认定无效:
(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
(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
(三)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
第二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第三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发包人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的,应予支持;
(二)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价款的,不予支持。
因建设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损失,发包人有过错的,也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二、被挂靠企业对工程质量承担连带责任
作为被告参加诉讼,并对建设工程的质量问题向发包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法释[2004]14号
第二十五条 因建设工程质量发生争议的,发包人可以以总承包人、分包人和实际施工人为共同被告提起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建筑法》
第六十六条 建筑施工企业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
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对因该项承揽工程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造成的损失,建筑施工企业与使用本企业名义的单位或者个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
第四条 缺乏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发包人请求出借方与借用方对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等因出借资质造成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四条
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第三人,在查明发包人欠付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建设工程价款的数额后,判决发包人在欠付建设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三、被挂靠企业对挂靠人拖欠的材料款、劳动者工资等承担连带责任
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因实际施工人欠付材料供应商工程材料款、民工工资等是以被挂靠企业公司或项目部名义对外签订的合同,因此,实际施工人拖欠材料款和工人工资由被挂靠者对外承担连带责任。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
二、全面规范企业工资支付行为
(三)明确工资支付各方主体责任。全面落实企业对招用农民工的工资支付责任,督促各类企业严格依法将工资按月足额支付给农民工本人,严禁将工资发放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
在工程建设领域,施工总承包企业(包括直接承包建设单位发包工程的专业承包企业,下同)对所承包工程项目的农民工工资支付负总责,分包企业(包括承包施工总承包企业发包工程的专业企业,下同)对所招用农民工的工资支付负直接责任,不得以工程款未到位等为由克扣或拖欠农民工工资,不得将合同应收工程款等经营风险转嫁给农民工。
(九)落实清偿欠薪责任。招用农民工的企业承担直接清偿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主体责任。在工程建设领域,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企业未按合同约定及时划拨工程款,致使分包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企业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先行垫付农民工工资。
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企业将工程违法发包、转包或违法分包致使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企业依法承担清偿责任。
《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劳社部发[2004]22号)
七、企业应将工资直接发放给农民工本人,严禁发放给“包工头”或其他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
十二、工程总承包企业不得将工程违反规定发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否则应承担清偿拖欠工资连带责任”。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 国务院令第724号
第三十条 分包单位对所招用农民工的实名制管理和工资支付负直接责任。
施工总承包单位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和工资发放等情况进行监督。
分包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先行清偿,再依法进行追偿。
工程建设项目转包,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先行清偿,再依法进行追偿。
第三十六条 建设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发包或者分包给个人或者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单位清偿。
施工单位允许其他单位和个人以施工单位的名义对外承揽建设工程,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单位清偿。
四、被挂靠企业对施工中发生的工伤事故承担连带责任
一、工伤保险责任纠纷
二、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三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单位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四)用工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聘用的职工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用工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五)个人挂靠其他单位对外经营,其聘用的人员因工伤亡的,被挂靠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前款第(四)、(五)项明确的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承担赔偿责任或者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后,有权向相关组织、单位和个人追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一条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
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调整的劳动关系和工伤保险范围的,不适用本条规定。
行 政 责 任
给予被挂靠企业行政处罚
一、情节轻微的: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限制对外投标、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第六十五条 发包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承包单位的,或者违反本法规定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
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予以取缔,并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的,吊销资质证书,处以罚款;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六条 建筑施工企业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
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对因该项承揽工程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造成的损失,建筑施工企业与使用本企业名义的单位或者个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和监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二、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刑 事 责 任
一、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一、重大责任事故罪
二、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四条 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一百三十五条 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追究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一、受贿罪
二、单位受贿罪
三、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八十五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第三百八十六条 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罚。索贿的从重处罚。
第三百八十七条 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前款所列单位,在经济往来中,在帐外暗中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受贿论,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三百八十八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以受贿论处。
第一百六十三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两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部分 被挂靠企业的法律风险防范
建设工程挂靠面临大量且复杂的民事及行政责任、刑事责任风险,对于施工企业来讲,尤其是像贵集团公司这样的国有企业,应当坚决杜绝对外出借资质、坚决杜绝采取挂靠经营的模式,如存在类似行为应该立即停止,不能立即停止的,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防范风险的发生。
一、严格审查建设工程中的有关合同。
招投标阶段仔细审查合同相关条款。挂靠人(实际施工人)往往在招投标环节就已经介入其中,被挂靠人在参与招投标和签订合同时要仔细审查合同相关条款,核实挂靠人是否满足有关工期、工程款和质量要求的条件。
加强对项目日常合同管理。严格审查挂靠人以被挂靠人的名义或者以工程项目部的名义对外签订的各类采购合同、分包合同、转包合同、劳务用工合同等,并对相关合同进行备案。
二、加强用工和社保、保险管理
施工过程中极易发生工伤等侵权事故,为了减少因工伤事故引起的民事赔偿,被挂靠方应督促挂靠人与其招聘的建筑工人签订劳动合同,并及时办理相关社会保险、商业保险。
设立农民工工资账户,与材料、设备款分开支付,做到专款专用,将工资支付给农民工本人,确保农工民工工资及时支付。
三、加强对项目资金的管控和监督
被挂靠方要加强项目财务管理,密切关注资金的流向,严格控制资金支付和使用,防止资金的挪用和出逃。
四、严格工期、质量的监督和管理
加强项目施工管理,从工期、质量、造价、材料、分包等各方面介入,从工程质量、工期以及对外发生的经济活动履约情况等进行跟踪、检查,确保挂靠人能按期、按质完成工程。
五、加强项目用章管理。
由于实践中,常把加盖项目印章的合同认定为表见代理,被挂靠企业由此被要求承担连带责任,被挂靠企业很难提出有效抗辩。
为避免风险,被挂靠企业需以明示的方式限定项目部印章的适用范围,即将项目印章限定于“工程技术来往”。
六、通过收取保证金的方式,降低挂靠风险。
在项目实施前,要求挂靠人按照一定的比例缴纳相应数额的保证金,以降低挂靠给企业带来的风险。
挂靠经营的会计处理 值得说明的是,对于挂靠经营的企业,存在着挂靠企业以现金形式向被挂靠企业支付挂靠管理费的方式,被挂靠企业将收到的挂靠管理费作为小金库管理,不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这种形式不在本文的讨论范围之内。 对于挂靠经营的会计处理分两部分考虑:通常的挂靠形式按照被挂靠人的不同分为两类,一类是个人挂靠有资质的施工企业,另一类是没有资质的或者资质较低的企业挂靠有资质的企业的,本为针对这两种情况探
由于挂靠合作对外一切经活动都是以被挂靠企业的名义进行,对内他们都是独立的民事主体,都有各自的利益,挂靠企业利用被挂靠企业的资质、品牌、信誉等优势,对外承揽工程,并最大程度地为自己谋取利益。挂靠企业除了上交一定的管理费用给被挂靠企业外,一切施工活动都由其自主进行,被挂靠企业难以对其实施有效监管,一旦对外担责时,依法应由被挂靠企业承担法律责任。如施工过程中的工程质量、交付期限、工程款使用、工资发放、材
建筑企业到异地承包施工项目的,要在施工项目所在地预缴增值税,在机构所在地申报纳税。同时需要办理《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外管证》的开具:1、纳税人到外县(市)临时从事经营活动的,应当在外出经营以前,由指定办税人员或持有单位介绍信人员持《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经营项目合同原件及复印件,向我局指定窗口申请开具《外管证》。2、《外管证》于当场受理,根据申请开具条件和提供的有关资料决定是否开具,
建筑企业小规模税率为3%。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的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超过500万元(含本数)的为一般纳税人,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小规模纳税人。《个人所得税法》三条个人所得税的税率: (一)综合所得,适用百分之三至百分之四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税率表附后); (二)经营所得,适用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三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税率表附后); (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适用
一家建筑企业今年在外地承建一个项目,并在当地设立了一家分支机构,当地主管税务机关要求该公司在项目所在地预缴企业所得税。而公司注册地主管税务机关则要求不必在项目所在地预缴企业所得税。请问应该如何处理?【律师解答】根据《关于建筑企业所得税征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39号)规定,实行总、分机构体制的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应严格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
特级资质标准(房屋建筑)一、企业资信能力1、企业注册资本金3亿元以上。2、企业净资产3.6亿元以上。3、企业近三年上缴建筑业营业税均在5000万元以上。4、企业银行授信额度近三年均在5亿元以上。二、企业主要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要求1、企业经理具有10年以上从事工程管理工作经历。2、技术负责人具有15年以上从事工程技术管理工作经历,且具有工程序列高级职称及一级注册建造师或注册工程师执业资格;主持完
并由挂靠者向被挂靠单位支付一定的管理费用、挂靠车辆存在实际车主与登记车主不一致的问题。2,主要是以挂靠协议的形式来明确挂靠人和被挂靠单位之间的权利义务,受法律保护。依法成立的合同。3。依照合同法规定来处理挂靠协议出现纠纷之后的法律运用,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挂靠车辆是指为了交通营运的特殊需要,当事人请求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的,当
一、建筑企业风险的种类 按责任方可以把风险划分为:发包人风险、承包人风险以及第三人风险等。这三种风险既可能独立存在,也可能共同构成,即混合风险。例如,因发包人支付原因和承包人管理水平因素而导致工期延误等即属混合风险。 按风险因素的主要方面,又可将风险分为技术、环境方面的风险与经济方面的风险以及合同签订和履行方面的风险等三种。它们主要有以下几类: (一)技术与环境方面的风险 1、地质地基
建筑企业的挂靠和转包行为具有很大的风险。但是,通过对其分析,可以看到建筑企业的挂靠和转包行为具有很深的历史和社会根基,具有很强的隐蔽性且顽固地存在,查处起来难度很大。所以,要规避建筑企业的挂靠和转包风险需要从多方面入手,才能取得成效。1、加强法制管理,加强立法执法。1)建立和完善法律、法规体系。《招投标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对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骗取中标的经济处罚为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
在实践中,大量的劳动争议纠纷的发生表明,劳动用工法律风险的防范对于企业来说,远远重于劳动争议纠纷的解决。而如何防范企业劳动用工法律风险,必须要成为企业在日常经营活动过程中不得不考虑的一个重大人事管理问题。结合实践中发生的大量劳动争议纠纷,为了使企业及劳动者的利益均得到应有的保护,企业应当规范用工制度,避免产生不必要的纠纷。本文从企业在劳动用工方面的法律风险及相应预防措施出发,使得企业认清在劳动用工
企业与个人股东间借款的涉税风险主要体现两方面:一方面是,企业无偿借用个人股东的借款需要缴纳营业税;股东无偿借用公司资金在年末没有归还则要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根据国税函发[1995]156号的规定,贷款属于“金融保险业”税目的征收范围,而贷款是指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的行为。根据这一规定,不论金融机构还是其他单位,只要是发生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的行为,均应视为发生贷款行为,按“金融保险业”税目征收营业
一、销售额难以确定。按照目前税收政策,年应税销售额满500万元的纳税人,应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手续,未在规定期限内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的,按照11%的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专用发票。对于挂靠经营认定一般纳税人的销售额如何确定,是以被挂靠企业收取的管理费确定,还是以所有挂靠人的运输收入确定?政策未予以明确。二、有效凭证难以取得。挂靠车辆所有权不属于被挂靠企业,被
1、项目质量安全带来的风险:由于实行项目经理质量责任终身制,一旦发生质量,安全方面的事故,即使本人不在场,也很可能要承担本不属于建造师的责任。2、企业违约带来的风险。由于一级建造师挂靠本身就违反了国家相关规定,应属于无效合同,不受法律保护。3、证书本身的风险。
为切实做好国庆期间全市城镇燃气行业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确保国庆期间良好的安全生产环境。按照省、市关于安全生产工作要求,分析梳理了燃气行业安全风险,并制定了相关防范措施,具体情况报告如下:一、基本情况佳木斯市XX现有7家燃气企业,天然气门站两座,液化石油气储配站三座,液化石油气加气站5座,天然气加气站四座在用(另有两座歇业)。现有天然气管线总长度815公里,居民用户250025户,工商服用户2957户
建筑工程挂靠人如何防范风险
摘要:本律师从事法律服务工作十三年,通过参考法律界同仁和建筑工程专家的理论观点,并结合自己长期在建筑工程领域经办的真实案例,对建筑企业经常出现的法律风险及有关防范措施进行总结。 自1982年我国实行国际竞争性招标和项目管理以来,在二十年的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逐步建立了工程项目管理和项目经理责任制度。由于项目经理在项目施工中处于施工企业代表人的法律地位,对外代表公司与业主及分包、材料供应商
建筑施工人员团体意外伤害保险(简称“建意险”)是工程承包企业在具体项目的经营管理中经常涉及的险种,自2011年《建筑法》修订之后,该险种从法律层面已不再作为强制性险种,但由于部门规章、地方法律规范等相关文件中并未相应修订,故在具体项目的执行过程中,多数地区仍然将其作为强制性险种予以要求,有的地区将是否投保该险种作为能否开工、能否验工计价的强制性指标。因此,建意险的投保,几乎成为每一个施工单位必然要
1、关联企业间无偿借款将面临按照金融保险业补交的营业税、企业所得税的风险。关于无偿将资金让渡给他人使用的涉税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本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营业税。《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2008年第52号)第三条规定,条例第一条所称提供条
一、在违法挂靠中涉及各方的行政处罚风险1、被挂靠的施工单位——罚款、降低资质《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19年)第二十五条 第二款 禁止施工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其他施工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施工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
企业在注销清算过程的主要涉税风险来源:一是企业在注销过程中未按税法规定处理涉税事项可能导致的多缴或少缴税款的风险;二是税务机关注销核查流于形式,不注重实质性核查,普遍存在重程序、轻内容的现象,导致的税款流失风险和税收执法风险。在这里律海扬帆律师就企业注销清算中的涉税风险及应对策略谈点个人的想法。一、企业注销清算常见的几种情形企业办理注销清算的原因很多,根据《公司法》和现行的税收政策规定,主要有以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