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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违法挂靠施工的行政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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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违法挂靠施工的行政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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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在违法挂靠中涉及各方的行政处罚风险

1、被挂靠的施工单位——罚款、降低资质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19年)

第二十五条 第二款 禁止施工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其他施工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施工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

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和监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2、建设单位——罚款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19年)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或者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3、实际施工单位——罚款、降低资质、吊销资质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19年)

第六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勘察、设计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或者监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二、违法挂靠施工中产生合同纠纷涉及的行政处罚风险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的通知》建市规〔2019〕1号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如接到人民法院、检察机关、仲裁机构、审计机关、纪检监察等部门转交或移送的涉及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的建议或相关案件的线索或证据,应当依法受理、调查、认定和处理,并把处理结果及时反馈给转交或移送机构。

如合同纠纷诉至法院,违法挂靠事项被法院知悉,法院可能将案件情况告知住建局,案件所涉各方将会被调查并受到行政处罚。

三、关于违法挂靠行为的追溯期限(2年)

建市规〔2019〕1号 第十六条 对于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挂靠等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追溯期限,应当按照法工办发〔2017〕223号文件的规定,从存在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挂靠的建筑工程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算;

合同工程量未全部完成而解除或终止履行合同的,自合同解除或终止之日起计算。

按照《行政处罚法》(2021.7.15实施)第三十六条 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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