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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厂房国有土地使用证所登记的四至范围重叠的行政登记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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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厂房国有土地使用证所登记的四至范围重叠的行政登记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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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

关于湛麻府[2000]字第0000250号《国有土地使用证》所登记的四至范围是否与AA公司的开发的土地存在重叠,该证的颁发事实是否清楚,程序是否合法的问题。

第三人在申请涉案土地登记时材料包括湛麻地政字(98)212号《关于补办SS服装加工厂建设用地的批复》、湛麻开规[1998]142号《关于补办SS服装加工厂建设用地规划的批复》和麻章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等。

而原告所主张涉案土地权属的依据为其与DD区土地开发中心签订的《合作开发房地产协议书》和《土地承包开发协议书》,但该协议并未明确注明涉案土地四至。

因此,现有证据无法核实涉案土地与原告华业公司所开发的土地存在重叠。

依照《土地登记规则》第二十一条“本章除有关通知和公告的规定外适用于变更土地登记。”和第二十六条“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受让方应当在按出让合同约定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后三十日内,持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支付凭证申请国有土地使用权设定登记。”

之规定,

涉案登记属于在原来的征地范围之内的设立登记,而涉案土地的四至、面积在征地内已明确,不因邻宗地指界人的指界而改变,且第三人在申请登记时提供的相应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出让金支付凭证等相关材料,被告在依据《关于补办SS服装加工厂建设用地的批复》、《关于补办SS服装加工厂建设用地规划的批复》、《关于兴建SS服装加工厂项目计划的批复》、《关于调整SS服装加工厂建设用地规划的批复》及《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等相关资料,作出湛麻府[2000]字第0000250号《国有土地使用证》。

因此,被告市自然资源局经审核上述材料无误后,作出涉案颁证行为,其依据充足,程序合法。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的,或者原告申请被告履行法定职责或者给付义务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之规定,驳回原告AA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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